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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图片源于网络)

【解答】按我国法律规定,在孩子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祖父母无抚养孙子的义务,马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理应承担抚养管理孩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因管理之债。

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这种民事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除法院依法取消其担任监护人资格外,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既不能被非法剥夺监护权利,又不能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许某和马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马某抚养,马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对孩子监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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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所以,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担任监护人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资格;二是有监护能力。原告作为孩子的祖父母,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并具有抚养能力,但在孩子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依法取消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祖父母就只具备对孩子的监护资格,没有对孩子监护的义务。

(图片源于网络)

第三、本案祖父母抚养孙子的行为应为无因管理。马某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在孩子的父母都不抚养孙子的情况下,祖父母既无法定的义务,又未受其监护人马某的委托,只因血缘亲属之情,为了有利于孙子的健康成长,自愿地抚养孙子,并为此支付了5万元的费用。显然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当然,在请求的具体数额方面,既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还要考虑到许某应当负担的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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