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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老人生病,作为孙子,是否有必须的法定赡养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管有没有继承财产,子女对父母都具有赡养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三、孙字辈子女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有以下条件: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儿女的,孙子虽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但没有赡养爷爷的义务。老人的儿子去世了,但女儿还在,所以赡养老人的义务自然由其女儿承担了。如果其女儿也去世了,则孙子可以代位赡养爷爷。但现在其姑姑还在世,孙子就不必承担这个义务。如果孙子自愿出钱给老人看病,则属于人情,法律也不禁止。

说说我家情况吧,太奶奶一百零一岁去年过世,公婆己故几年了,叔父几个,我承担了公婆的责任,服侍老人,喂药喂饭,洗澡是几个婶婶帮忙的,姑婆2个年事己高,都是80多岁的人,这边乡俗女儿不用出药费服侍,老人过世随女儿出,其他丧葬费用…由儿子出,儿子作故由孙子出,长孙为大,有主持权。

就看个人了,法律再怎么样,人家不执行就没钱,有啥办法,父母也不希望子女过不下去的,我家有一位出五福的亲戚,我叫太奶,就在我老叔家里(老叔的奶奶),我大爷去世了,我太奶好几个女儿呢,还不是我老叔养着,我太奶九十多了,想去哪去哪,我老叔一家对我太奶很好(也是我老婶好样的),我太奶大孙子,女儿家溜达,还是在老叔家多,逢年过节就不怎么让他出去了,怕伤到,给子女做榜样,也给自己积阴德。我爷爷也在我家里(虽然去世了),如果我爷爷还在世,我哥哥也一定会养,不会说让我那几个大爷养着,一个有感情(一直在我家,我爷重男轻女),一个我哥特别孝顺,说到底,看个人

一,老人子女都有义务瞻养的义务。女儿和孙子都有支付老人医药费的责任。(不论经济条件如何)。二,作为子(孙子)女对老人都应该照顾,不能遗弃。实在农村困难可申请低保。


老人如果不想矛盾就用自己的财产付医药费,孙子不是狼心狗肺就用爷爷的财产做医药费。爷爷用剩了的再归孙子得。如果财产不方便变卖就谁得财产谁出。毕竟孙子已经得了父亲的财产(一路走来按惯例应该给你父亲很多了)。而要姑姑出钱,却财产给孙子你们都不拿姑姑当人看,姑姑何必把你们当人看?

不管是女儿还是孙子,都是老人的直系亲属血脉,可谓一脉相承,是真正的一家人,既然是一家人理应相互帮助,老人对女儿有养育之恩,孙子继承了老人的财产,二人都应照顾老人的晚年,一家人太斤斤计较就没有亲情了,都有老的那一天,别让老人太为难

在乡下就是老人没子女,他的侄子也会赡养老人,何况作为孙子。。。。就是有女儿也嫁出去了只能辅助主力还是孙子。这个社会怎么了看不懂了,在这方面感觉读书多的还不如读书少的,读书少不懂法碰到这事不逃避会担当,读书多的就会拿法律来逃避。人情亲情呵呵法律。

老吾老人将老,要问什么法律?你希望自己老时老有所依,那么就对你家的老人好点,理当养起。一说就说到财产、老人不公、为老不尊等等自设死路的坏人变老的事情。如果老人品德真差到见之厌烦,那就养他个饭饱也好。所以,做人要留点德。别说自己的奶奶爷爷,就是一个邻居,我们小时他多方爱护,有糖给糖,见饭吃饭,父母不在家都去她家吃饭过夜。她老了,儿死了媳跑了,都是邻居照顾的,大家抢着去换他的床被洗哦。后来,再嫁的媳妇五十多岁得病了,又带着儿子回来了,孤单饿死的。

谢邀!老人还健在,还谈不上继承问题。在医院签署重大治疗知情同意书时,可能需要女儿签字。应该姑侄两人协商解决,先给老人治病。等老人去世以后,其遗产先付医疗费。其余的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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