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在我国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期限”的,不是真的没有期限,毕竟终身监禁的情况很少见或者说只是例外。这是因为刑罚的目的主要是偏向于教育与矫正,刑罚本身主要是预防和改造的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施行)针对贪污罪(刑法第383条)特别作出修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式。我国刑法第33条、第46条规定了这一刑罚种类,系主刑的一种,是最严厉的自由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些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却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1.执行场所及方式: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与改造。
2.执行时间:从判决之日起执行,判决前关押的时间不予计算,因为所判的刑期是无期,判决前的关押(羁押)的时间没有办法折抵,因此不予折抵。
1.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但犯贪污罪判处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的除外。
2.假释:假释和缓刑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使得监禁刑非监禁化,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提前释放。(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2)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不得假释的情形:累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情形。(4)假释考验期:10年。
3.暂予监外执行:(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经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自减刑裁定生效后,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应当享受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待遇,享受监外执行资格,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监外执行。
1.刑法第33条、第46条、第57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383条等。
2.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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