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九)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核定、支付、调整或者违法停发其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十一)认为社保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提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书等)。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发《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齐的材料。
(二)审查: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副本等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三)送达:制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六、受理部门:综合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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