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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暴力”讨债第一案宣判

由于“软暴力犯罪”行为实施手段十分隐蔽,受害人存在多重困扰:一是受害人自身往往难以取证,更难以申诉和举报,申诉和举报难以被置信;二是受害人之外的第三者难以察觉,容易认为受害人过于敏感,申诉不实,甚至怀疑受害人精神方面有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 吴毅文

发自福建厦门

“喷漆、骚扰家属、跟踪、恐吓、蹲守……这就是你们采取的非法催债手段。”日前,福建省厦门市首起将“软暴力”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庭审现场,审判长特意强调了一份证据,并当庭复述部分内容。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犯罪集团的相关成员以该犯罪集团的名义,为该犯罪集团的利益多次结伙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对吴某、陈某鹏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宣判,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4年有期徒刑。

警方:从“值班记录”查出“软暴力”讨债

案件的侦破要从一次聚众斗殴说起。

2017年2月25日晚上,吴某指派本案另外3名被告人前往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向债务人薛某催讨利息。双方在催讨过程中发生争执,吴某纠集了几名男子携带棒球棍到达现场,将被害人薛姓3兄弟打伤,并逃离现场。经诊断,其中1名被害人外伤致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当年4月,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

经过调查,一个涉黑涉恶的团伙浮出水面。在名为“厦门亨大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有一份“值班记录”,案件被告人之一吴某每日安排的“工作”都被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场合,每天安排人员出去讨债的情况,借出钱款及利息金额的情况一应俱全。

厦门亨大投资有限公司长期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并收取高额利息,公司组织员工成立催收部专门向债务人上门催讨高额利息,被告人吴某系公司催收部负责人,被告人陈某鹏、吴某、刘某平是催收部成员。

另外,警方还查明,从2016年起,该团伙长期不间断地对债务人使用上门骚扰、喷漆、堵门锁、跟踪、骚扰亲属等“软暴力”方式催讨高额利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手段:驱赶员工、张贴大字、喷漆破坏

吴某为了向被害人宋先生讨要高利欠款,多次纠集他人至宋先生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以喷漆、赶员工、口头威胁等方式干扰公司正常办公。

被害人宋先生说,2016年8月1日,他因资金周转问题,需要15万元资金,来到“厦门亨大投资公司”,找到该公司吴姓负责人,向他借款15万元,但宋先生实际拿到手的只有11.7万元。

在宋先生决定向吴姓负责人归还全部本金时,却被告知有两期还息违约,要求每日追加超期还息。当时,宋先生认为不合理,拒绝归还这部分追加款。随后,吴姓负责人及其下属吴某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宋先生及其家人。吴某还带着一群人到宋先生的店里,往外驱赶员工,还在店里到处张贴“欠债还钱”的字样。每次讨债时,吴某都是“带头人”,连续骚扰3天,不让营业。随后,宋先生报警。

吴某还先后两次带人至湖里区江头建材城1家店面,采取喷漆等方式破坏店内样品及玻璃门等处,干扰店面正常经营。

被害人杜女士说,这些人经常到其店面闹事,不但四处泼油漆,还赶走客户。据介绍,2016年6月23日,她在江头建材城盘了一个店面并和原房东签订了合同,转让费是12万元,包括店里的所有样品。不料,她刚盘下店面的第二天,就有5名男子到店里,对方说原店主欠钱,并将店里的样品抵押给了他们。对方还称,如果找不到原店主就要把这些样品搬走。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阿圆、陈某、刘某在厦门亨大投资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将“软暴力”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符合立法原意

“他们没有打人,只是催债。”开庭时,被告人吴某等人的辩护人为这些讨债人辩护说,本案4被告人所属的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设立,吴某等均供述催收时不能实施打人、非法拘禁等行为。

那么,不打人、“软暴力”讨债是否构成犯罪呢?

该案审判长、厦门湖里法院刑庭庭长刘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一些滋扰行为到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寻衅滋事犯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几种典型情形也作出了相应列举,比如,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刑法条文的规定无法以列举的方式穷尽一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所以在条文中多见“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内容,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亦属此类。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此类条款应当理解为提示性条款,是为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合理解释法律提供一个参照标准,即如果现实生活中发生犯罪行为,但该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并未明文见之于刑法条文中,是否入罪,则应根据现有的条文内容进行符合立法原意的适度解释,进而准确适用法律。

刘洲解释,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某些行为如跟踪、以电话或者上门喷漆的方式滋扰债务人及其亲属,这些行为并未明确体现于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之中,难道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吗?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明显,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刑法保护的客体之侵害也极为严重,因此,应当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内。另外,将此类“软暴力”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完全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和解释方法。对于该案的量刑,鉴于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专家:“软暴力犯罪”实施手段隐蔽须更引起重视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软暴力犯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针对实践中黑恶势力新型犯罪提出来的概念。“软暴力”是相对“硬暴力”而言的。“软暴力”犯罪之前肯定存在暴力犯罪,成立之初一定有暴力威胁,如恐吓、威胁或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强拿强要、强买强卖等。

黄健雄表示,该暴力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由于黑恶势力暴力犯罪是在一方区域范围长期刑事暴力犯罪,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受害人、群众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压抑,特别是在农村群众一讲到某某是“黑社会”的人,精神压力大,心理负担重。由于“软暴力犯罪”行为实施手段十分隐蔽,受害人存在多重困扰:一是受害人自身往往难以取证,更难以申诉和举报,申诉和举报难以被置信;二是受害人之外的第三者难以察觉,容易认为受害人过于敏感,申诉不实,甚至怀疑受害人精神方面有问题。为了揭露隐藏在暗处的经过伪装的不法分子,有力打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行为,有必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软暴力犯罪”的追诉时效,以便有力打击“软暴力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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