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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北银等消费金融被法院认定为“高利贷”,追偿起诉遭驳回

6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公告,宣布批准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消费金融")开业,这标志着首家信托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也是第2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开业。消费金融领域玩家的进场热情不减。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141号文、175号文等相关政策不断下发,监管力度继续加强,消金市场中一波又一波违规放贷的机构被整治。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也不例外。新金融头条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在多宗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与个人消费者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多家消金机构对借款人的高额利息追偿起诉被驳回,法院判定借款人只需还清24%之内的欠款即可。

凭借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的身份,某种程度上"法庭见"已经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催收的常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消费借贷合同中的高费率问题也随之暴露,包括砍头息,高额罚息,高额逾期滞纳费等等.

而据某金融行业律师介绍,正常情况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胜诉的概率非常大。尽管如此,但法院通常判定借款人只需按法规还清24%之内的欠款即可.24%-36%之间的利率依旧合规,是否受保护需法院审理认定。如果此前借款人已经归还超过36%的利率欠款,可以随时与消费金融公司协商返还超过红线之内的款项。

费率过高不被法院支持

近期,多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因息费较高而引发关注。

中国裁判文书网6月3日发布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郭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被告向兴业消费金融借款20万元用于消费,贷款期限12个月。2017年1月起,被告出现逾期,2018年8月兴业消费金融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以及罚息、违约金等。

不过,法院查明,兴业消费金融在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的同日,收取了被告账户管理费4,000元。由于账户管理费的实质也是利息,因此,这4000元依法应当从本金中扣除。

此外,合同显示,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6%,罚息利率则为年利率28.8%,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法院认为,兴业消费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相较于民间借贷,其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应超过年利率24%。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应以偿还借款本金116,068.53元,并以此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44,799.27元,兴业消费金融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之和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4月底发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在北银消费金融贷款15万元,分36期还款。偿还3期后被告出现逾期。北银消费金融发起诉讼。

判决书显示,北银消费金融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3333.32元、账户管理费43200元及欠款项3%的逾期滞纳金,按逾期次数加付且不少于30元。

原来,除本息外,被告还需每月偿还放款金额0.9%的账户管理费。据此以IRR公示计算,北银消费金融综合年化利率为24%。逾期滞纳金年化利率高达36%。

不过,根据判决结果,除借款本金及账户管理费外,法院只支持北银消费金融按年化24%(月利率2%)计收逾期滞纳费。

另一家消费金融机构的滞纳金高的更加离谱。4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中邮消费金融与魏俊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显示,借款人逾期后,中邮消费金融主张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滞纳金,每期(每月)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根据计算,年化利率高达60%。此外,中邮消费金融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

法院认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年化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驳回了中邮消费金融的诉求。

新金融头条看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一位资深消费金融从业人士指出,面对成本不断抬高的现实,助贷业务——不论是联合放贷,或由外部资金方单独放贷,都成了持牌消金机构拓展外部资产端业务,增加收入的一种方式。同时贷款中介这一环节随之产生,以"借款服务费"、"账户管理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中介费用,也就是行业所说的砍头息。这导致实际借款利率上升,甚至超过法定利率,而这一切最终都将由最终消费者即借款人来承担。

法律诉讼成追偿武器

早在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指出,"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随着141号文、175号文等相关政策不断下发,监管力度继续加强,清退了消金市场中一波又一波违规放贷的机构。然而仍有不少消费金融公司依然"顶风作案"。更重要的是,凭借其持牌金融机构的身份,法律诉讼已然成为其追偿的工具。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6月13日,中邮消费金融法律诉讼208起,法院公告82起。兴业消费金融的法律诉讼653起,法院公告219起。北银消费金融的裁判文书竟达到了7369份,法院公告5803份。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北银消费金融合计涉案信息仅有908件,2018年这一数字飙升至5244件。

众所周之,法律诉讼历时长、成本高,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并非追偿的优选途径。但实际上几乎所有持牌消费金融机构都不约而同地拿起了法律武器。

新金融头条梳理多份裁判文书发现,被告的借款人均是在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数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前期还款正常,后期逐渐逾期停止还款。

另外,案件的审判情况也非常相似。消费金融公司将逾期借款人告上法庭之后,被告的借款人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结果往往为借款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某种程度上"法庭见"已经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催收的常规手段。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及其团队已办理了两百余件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据其介绍,随着催收工作难度的加大,消费金融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借款纠纷问题。正常情况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胜诉的概率非常大,而对于借款人来说,"上法庭"不止要意味着要还贷款,还要支付律师费,另外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等。 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判决,还会被被列入失信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消费借贷合同中的高费率问题也随之暴露。在张律师看来,消费金融公司扣收贷款动用费的行为事实上侵犯了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的权利,与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该服务费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

对此,兴业消费金融方面发布公告表示,今年4月1日起,公司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取消"金融咨询"与"客户服务"两项项目收费,并称客户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根据选择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上述律师还指出,24%-36%之间的利率依旧合规,但是否受保护需法院审理认定。其建议,如果法院判定借款人只需按法规还清24%之内的欠款即可,此前借款人已经归还超过36%的利率欠款,可以随时与消费金融公司协商返还超过红线之内的款项。

有业内人士表示,高利率肯定不是消费金融未来的方式,用户是用脚投票的,盈利还是要靠服务和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在倒逼持牌机构转型——从依赖助贷转向打造科技能力,而靠套路来拉客户的消金公司接下来将会面临巨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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