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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人为何谈起宁古塔都色变,“人间地狱”宁古塔到底有多可怕?

大局大历 2019-12-12 20:05:27

宁古塔(今黑龙江海林、宁安)是清初著名的流放地之一。

在清初遣戍制度之下,那些因反抗清朝统治、或触犯刑律、或因其他种种原因遭受惩处而被遣戍到这一地区,以备屯种、筑城、置驿的人(包括犯人及其亲属) 。这些流人中有高官大吏,也有文人学者、名卿硕彦。

顺治十六年( 1659 年) 被遣戍到宁古塔的方拱乾就说过:

宁古塔“华人(汉人) 则十三省,无省无人”。

被流放的人中有刑事犯人,也有强行被流放之人,其中许多人是清白的、无辜的,如清代的文字狱,带有政治犯的色彩,清代“顺、康、雍”三朝就出现过大量的文字狱。强行迁移流放。因某种事件,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如清代“朱三太子案”、“平定三藩”等事件后,明代朱氏家族、吴三桂的属下及追随者,有的被强行迁徙到宁古塔来。

清代流人从清初顺治时开始,其流放地开始是辽宁的尚阳堡,后来大都流放到黑龙江,包括宁古塔、卜奎(齐齐哈尔)、三姓(依兰)、瑷珲(黑河)及阿勒楚喀(阿城)。其中以宁古塔流放人数最多,名人也最多,最为著名。

清代初期的宁古塔,经济、文化都相对落后,而且天寒地冻,野兽横行,人迹罕至,道路难行。从京城到宁古塔,流人常常要走四个月,慢则要五个多月方可到达。明代后期就曾将“军犯发配”到吉林等地。

清初又将大量犯人流放到宁古塔和黑龙江的卜奎(齐齐哈尔)。后来清康熙东巡时,看到流人困难的处境时感叹道:

流徙宁古塔、乌拉人犯,朕向者未悉其苦,今谒陵至彼,目击即知。此辈既无房屋栖身,又无资力耕种,复重困于差徭。

况南人脆弱,来此寒苦之地,风气凛冽,必至颠踣沟壑,远离乡土,音信不通,殊为可悯。

清代宁古塔流人,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官宦豪绅,一旦成为流人,就成为阶下囚,或倾家荡产,全家远戍,或妻离子散,孤身就道。

从中原或江南背井离乡,被迫奔向遥远的塞外,体弱之人,携妻带子,长途跋涉,风雨饥寒,病卧荒原。流人历经辛劳,到达戍所之后,还要受大小官员的盘剥和凌辱。流人多少是予以“管束”或“安插”,而有“谋逆”等重大罪情的流人,则命其发苦差,或发配为奴。

流放到宁古塔的流人吴兆骞目睹宁古塔官庄流人之苦,记述流人的处境:

至若官庄之苦,则更有难言者。每一庄共10人,一个做庄头,9个做庄丁,一年四季,无一闲日。

一到种田之日,既要亲身下田,五更而起,黄昏而散。

每个人名下要粮十二石、草三百束、猪一百斤、炭一百斤、芦一百束。至若打围,则随行赶虎狼獐鹿。凡家所有,悉作官物,衙门有公费,皆来官庄上取办。

官庄人皆骨瘦如柴,总之,一年到头,不是种田,即是打围、烧炭,并无半刻空闲之日。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流人进入官庄,便失去自由,接受庄头的管束,过着农奴一样的生活。也有一些流人,不堪在官庄接受管束,趁打围之时逃走,躲在深山老林子里靠开荒种地或挖人参维持生活,但挖人参者也是苦不堪言:

凡走山者,大率皆偷菜采者也。每岁三、四月间,趋之若鹜,至九、十月间归,其死于饥寒不得归者盖不知凡几。

被安排在水师营的流人也同样是艰苦度日,流人之中:

其孱弱而聪明者,选而教之匠役焉,操斧斤枘凿,不日遑食,调之修公廨,役之缉库局,虽岁时,不缀也,此亦人生之至苦也。其中不选者,又签以为邦丁,任水手工匠,所欲出银米有差等。

其不能出者,则畜之以为厮役,如卖身然,此又人生之苦也。由此可见充当水手、匠役、邦丁、厮役的流人的艰苦处境。

充当苦差的流人遭遇是如此,而为奴人犯的处境更为悲惨。为奴人犯到达戍所,就全部“赏给出力兵丁为奴”。

为了使被流放之人“备尝艰苦”,“长受折磨”,达到“立法惩奸”之目的,清廷的法律对流人的子孙也做出了种种管束的规定,从而使其子孙们,世世代代论于悲惨境地。

首先,清廷规定奴主有权处死为奴之犯,不受任何法律追求。1728年,圣谕:凡属免死发遣之犯,伊主便置死,不必治罪。此项规定意味着流人的自由完全被剥夺,为奴的流人已经失去了人身安全的保障。

《大清律例》还明文规定: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奴婢殴打家长者斩,杀家长者皆凌迟处死。

这条律例就是让流人只能为奴,不准反抗。为奴的流人受到迫害与凌辱之时,不准还口,不准采取任何自卫手段,只能任人宰割,否则就要被处死。

在对为奴的流人的妻子的管束上,也是逐渐从严。清顺治年间,凡是押解公文上无“一并为奴”字样者,可以免予为奴。1764年又重新规定:为奴之妻子,一并给予原赏之人为奴。于是无辜家属,备受株连。

尤有甚者,各处披甲人等,竟有图占该犯妻女,从而毙其丈夫和父母致死的案件屡屡出现,流人的悲惨,可想而知。饱受折磨,回归无望的流人,为了摆脱悲惨的出境,唯一的出路就是逃生。

据《清圣祖实录》记载:

黑龙江、宁古塔等处发遣人犯,逃者甚众。

如”因“通海逆案”被长流宁古塔的祁班孙,见自己回归无望,在转戍乌拉水师营当水兵之后,于1665年逃回浙江,隐名埋姓在吴县尧峰山为僧。在流人中,有的人是一逃再逃,多次逃跑。

清廷规定,一般案犯可以赎身和减释,但罪情重大者虽在配年久,年岁垂老,均不准其减释,更不准赎身。不仅本人如此,其子孙也要世世代代为奴,不准“出户为民。”

在宁古塔流人之中,有极少数流人,主要是一些官宦和绅士犯,或者是有名气、有才华、学识出众或社会地位特殊的流人,他们到戍所之后,得到宁古塔将军或都统们的照顾,有的还被聘请为家庭教师,处境比较好一些,但这毕竟是极少数人,他们不能代表大多数流人的处境。

许多流人不得返回故乡,只能客死宁古塔,他们的后人繁衍于此,形成人数众多的流民。

参考资料:

梅文昭等纂,《宁安县志》。

李兴盛著,《中国流人史》。

李兴盛点校,《宁古塔山水集·域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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