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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微信购物是否受《消保法》保护

文/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 高少丽


近日,甘肃省工商局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保护。该报告建议消费者不要轻易微信购物,一旦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其实,微信购物不受《消保法》保护并非甘肃省工商局的一家之言。今年以来,福建省消委会、浙江省消保委等都曾表示,微信购物不受《消保法》保护,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以《消保法》不调整为由,拒绝介入微信购物纠纷的例子。虽然甘肃省工商局通过媒体,对分析报告中的观点进行了完善和修正,但对于微信购物是否受《消保法》保护,依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微信购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其一,交易风险突出。受行业高利润和运营成本低等方面的驱使,众多商户纷纷开始转向微信营销,试图抢占市场先机,而其中有很大部分商户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由于商户未完全实现实名认证,造成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维权十分困难。此外,部分商户甚至设置“钓鱼”网站骗取消费者钱财,增加交易风险隐患。


其二,虚假宣传频发。通过微信出售的商品往往由于展示方式简单、缺乏必要商品参数等原因,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有效辨别商品真伪,极易因疏忽而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同时,微商借助微信朋友圈出售的商品,利用消费者“信熟”及碍于情面的心理,为假货流通提供了巨大的买方市场。


其三,法律法规缺失。当前,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方面,虽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但缺乏针对微信购物的专门化、精细化配套法规,在查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时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其四,监管力度不足。微信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网络购物方式,在运行过程中不免出现各种问题。相关部门在微信购物监管方面仍未形成有效监管机制,同时微信平台在加强内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微信购物监管难度较大。

对微信购物的相关分析


通常说的网络交易,是通过网络电商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方式进行的交易行为。微信购物的媒介却是微信这种社交平台,目前来看,社交平台本身不像电子商务平台那样有专门的交易规则、制度和体系保障交易安全,也没有相关的搜索、库存、商家信息介绍等技术功能和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消保法》的适用对象是经营主体,但微信商家大多没有实体店铺,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同时,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的交易属于私人交易,不属于消费行为,不应受该法保护。笔者认为,微信购物属于网络购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否受《消保法》保护不宜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先说说微信购物的形式分类。一是朋友圈购物。主要指微信用户通过朋友圈上传商品图片和介绍,或以“海外代购”为名,出售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二是微信群购物。除了朋友圈之外,一些微信用户还利用熟人关系组建微信群,利用社群关系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微信购物。三是微信公众号购物,也称“微信小店”购物。是指有实体店铺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微信平台开办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的商家,需开通微信支付接口且缴纳2万元押金。四是微店APP购物。指个人通过下载微店APP,并在线注册即可出售产品,通常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也无需认证和缴纳保证金。


再谈谈微信商户是否为经营者。在微信购物过程中,微信商户区别于以往购物模式中的经营者,这也成为微信购物是否应受《消保法》保护的争议缘由。根据《消保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微信商户进行产品销售,其目的与传统经营者相同,皆是“盈利”,这种本质的存在并不会因为其采取的特殊经营形式、渠道、方法所改变,也不会改变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契约关系。因此,微信商户以盈利为目的,应该履行《消保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买家也应该享受《消保法》赋予的权利。

微信购物的监管建议


第一,依法引导办理工商登记。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一定期限达到一定数额的微信商户,应督促其向微信平台开办方腾讯公司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引导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例如,韩国政府规定了一条甄别网络交易平台上专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卖家的标准。当个人卖家的半年销售额达600万韩元(约4万元人民币)时,该卖家就被认为是规模较大,属于专业经营者,应当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


第二,强化微信经营信息公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已登记注册的微信商户,应督促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及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便于消费者了解查询,消除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第三,加强平台开办方监管。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相关要求,第三方平台有义务履行平台监管责任,规范商家经营行为。由此,微信平台开办方可借鉴一些比较成熟的电商管理模式,严格履行平台监管职责,实行商家经营资质认证,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提供商家经营信息查询平台。同时,对微信商户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及时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四,强化消费教育引导。针对微信购物消费纠纷频发,工商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宣传教育,提示消费者在微信购物时提高警惕,谨慎挑选商品,切忌贪图便宜,陷入消费陷阱。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应注意留存与商家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一旦权益受损,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进行合法维权,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向工商部门及平台开办方举报微信购物违法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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