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中央纪委对外通报1月份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时,指出“查处4058起,处理56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人”,“政务处分”首次出现在中纪委的通报中;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至此,“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是不是简单地改了名称,将所有的政纪处分都统一称为政务处分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政务处分是法律概念,政纪处分则不是,二者有本质区别。政务处分是监察法明文规定的概念。根据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是由各级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的一种惩戒性的处理措施,目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类。而政纪处分是在纪检监察工作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相对于党纪处分而言的,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政纪处分除了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之外,还包括对事业单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公职人员的处分,是一个范围非常广的概念。
其次,政务处分的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而政纪处分的主体则比较多元。根据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的决定,只能由各级监察机关对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对象作出,其他行政、审判等机关均不能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政务处分;由于政纪处分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是一个以行政处分为主的属概念,所以能够作出政纪处分的,除了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的作为行政机关的监察(部、厅、局)外,各级其他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都可以作出政纪处分。
第三,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是并存的。用留置取代“两规”后,“两规”就退出历史舞台了,而用政务处分取代政纪处分则不同,政务处分出现后,政纪处分也同时存在(是否仍然叫“政纪处分”则有争议)。上面说过了,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决定作出,但除监察机关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审判、检察机关在发现其管理人员存在违法失职等行为时,依然可以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管理权限直接作出相应处分。当然,如果涉及的人员是监察对象的,行政机关等也可以选择将问题移交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因此,除监察机关行使政务处分权外,其他主管机关也可以行使处分权,只不过不能叫“政务处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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