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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冯小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解读(三)

(五)工程价款的结算

结算这一部分也是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 结算这一部分也是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条款。 第十六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条款。第一款讲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计价方法,什么是计价标准? 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计价方法,什么是计价标准?首先 讲计价方法。 日颁布的部门规章《 讲计价方法。建设部 2001 年 11 月 5 日颁布的部门规章《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用房屋计价管 理办法》 规定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固定价。就是包死的,一口价。 ,规定的方法有三种 理办法》 规定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固定价。就是包死的,一口价。固定价包括总价固 , 定和单价固定两种。比如建某个楼, 这是总价固定;建这个楼, 定和单价固定两种。比如建某个楼,总价为 170 万,这是总价固定;建这个楼,成本在 170 万左右,是单价固定。除了总价跟单价固定外还允许小额浮动, 到 180 万左右,是单价固定。除了总价跟单价固定外还允许小额浮动,比如某个楼总价是 万固定, 万元以内上下浮动, 这仍然是固定价。 170 万固定,但合同约定随着工程量的增减允许在 10 万元以内上下浮动,这仍然是固定价。 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因为小额工程对大体的价格是可以预测的。 固定价适合于 500 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因为小额工程对大体的价格是可以预测的。第二 种是成本加酬金。利润是一个比例,不是一个定数,是随着成本变化而变化的。 种是成本加酬金。利润是一个比例,不是一个定数,是随着成本变化而变化的。比如说利 3%,它不是定数,在结算的时候算出利润, 润是建筑工程总造价的 3%,它不是定数,在结算的时候算出利润,叫成本加酬金的计算方 法。这种方式适用于翻建改建旧工程。第三种计价方法叫可调价。就是工程价款的总数是 这种方式适用于翻建改建旧工程。第三种计价方法叫可调价。 不确定的,但计算工程价款的因素是确定的,或者说它的标准是确定的。 不确定的,但计算工程价款的因素是确定的,或者说它的标准是确定的。比如说施工图加 预算加签证,施工图上有大体的预算,结算由当事人委托中介机构审定; 预算加签证,施工图上有大体的预算,结算由当事人委托中介机构审定;有的是预算加签 上有大体的预算 证,工程最终结算以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价为准;有的还规定了很多其它方式。可调 工程最终结算以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价为准;有的还规定了很多其它方式。 价的总数是看不出来的,但是确定价格的因素是确定的。 价的总数是看不出来的,但是确定价格的因素是确定的。可调价从目前情况来看是适用最 广的一种。 广的一种。

计价标准也有三种:一种叫工程定额的计价方法。按照不同的地区、 计价标准也有三种:一种叫工程定额的计价方法。按照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 段、甚至按照企业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划分不同的取费定额,比如兰州和东营、上海、广州 甚至按照企业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划分不同的取费定额,比如兰州和东营、上海、 的定额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 的定额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定额是由建设部下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站与各省的分站 编制的。定额的性质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 编制的。定额的性质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如 2001 年订立的合同可以 择约定 年的定额, 定额。 定额是最高的, 选用 2001 年的定额,也可以选择适用 96 定额。96 定额是最高的,所以很多当事人在 2000 定额,主要是为了降低成本,是由市场竞争所决定的。 年以后签订的合同选用 96 定额,主要是为了降低成本,是由市场竞争所决定的。定额是带 有很重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把市场主体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地区划分不同的取费标准, 有很重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把市场主体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地区划分不同的取费标准, 还有的是按照资质等级来取费,但它不是一个门槛。 还有的是按照资质等级来取费,但它不是一个门槛。定额在建筑行业并不因为它带有计划 经济体制色彩而阻碍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就目前建筑市场情况来看, 经济体制色彩而阻碍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就目前建筑市场情况来看,定额起到了规范 市场的作用。因为定额相当于一个保护价,保护了建筑行业的最低利润,保护了低于成本 市场的作用。因为定额相当于一个保护价,保护了建筑行业的最低利润,保护了低于成本 的竞争。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标的不允许低于成本, 的竞争。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标的不允许低于成本,与其它商品的 倾销一样,低于成本的销售是违法行为。所以定额保证了这个行业的正当利润, 倾销一样,低于成本的销售是违法行为。所以定额保证了这个行业的正当利润,保证了建 筑市场的正常发展,而且法院审判这类案件, 筑市场的正常发展,而且法院审判这类案件,在没有标准的时候可以套用定额来计算工程 价款。 第二种方式叫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定额并不是一个最终发展趋势, 所以建设部在 2003 价款。 第二种方式叫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定额并不是一个最终发展趋势, 年开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叫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工程价款含直接费、间接费、 年开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叫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工程价款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和税金四个部分,直接费和间接费是工程价款里面的成本。所以按照这个工程价款构成, 和税金四个部分,直接费和间接费是工程价款里面的成本。所以按照这个工程价款构成, 建筑工程的取费分为两种计价方法。一种叫工程单价计价方法, 建筑工程的取费分为两种计价方法。一种叫工程单价计价方法,只计取工程款里面的直接 叫工程单价计价方法 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另行取费。另一种就是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 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另行取费。另一种就是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 它分项、综合计算单价。第三种,合理低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也不是最终发展趋势, 它分项、综合计算单价。第三种,合理低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也不是最终发展趋势,最终

发展趋势是一个合理低价。合理低价是招投标的标的之一。招投标有两个情况, 发展趋势是一个合理低价。合理低价是招投标的标的之一。招投标有两个情况,一种是无 标的的,一种是合理低价。合理低价保留了施工行业的最低利润,所以是最终的发展趋势。 标的的,一种是合理低价。合理低价保留了施工行业的最低利润,所以是最终的发展趋势。 目前建筑市场是这三种计价标准并行。 目前建筑市场是这三种计价标准并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 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 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前面我讲过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 情况,如五层加建到六层了,这就是工程量变化了。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 情况,如五层加建到六层了,这就是工程量变化了。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把商品 房变成写字楼了,即工程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房变成写字楼了,即工程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施工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意味着原来的合同不能适用了。这种情况下如何结算? 施工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意味着原来的合同不能适用了。这种情况下如何结算?首先倡导 当事人协商一致,创设一个新的结算标准。不能协商一致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创设一个新的结算标准。不能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参照签订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时当地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款。 工合同时当地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款。也就是按照市场 价格信息来结算工程款。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标准, 价格信息来结算工程款。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国际咨询造价工程师联合会有一个通 息来结算工程款 用的合同文本,叫非的克文本,这个文本上明确规定,没有合同变更设计的情况下, 用的合同文本,叫非的克文本,这个文本上明确规定,没有合同变更设计的情况下,应该 适用市场上的价格信息。市场价格信息是指在全国大中城市定期发布的, 适用市场上的价格信息。市场价格信息是指在全国大中城市定期发布的,影响建筑工程价 款主要元素的市场价格信息。比如建筑市场的劳动力价格, 款主要元素的市场价格信息。比如建筑市场的劳动力价格,企业按照资质等级支出的管理 费用,建筑三材主要的价格等等。这里说的是“可以参照” 只是提出了一个示范性的意见, , 费用,建筑三材主要的价格等等。这里说的是“可以参照” 只是提出了一个示范性的意见, 没有强制性的意思。 没有强制性的意思。

十六条第三款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十六条第三款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三条适用一个标准结算。 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三条适用一个标准结算。工程经过 处理 竣工验收以后不合格,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就不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以后不合格,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就不支付工程价款。第三条这个原则适用于 合同有效履行、合同有效解除以及合同无效。体现了质量至高的原则。 合同有效履行、合同有效解除以及合同无效。体现了质量至高的原则。

第十七条讲的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 第十七条讲的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 按照中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实际上有两个意思, 按照中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实际上有两个意思,一个意思是欠付工程款 应当支付利息。第二个意思是支付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 应当支付利息。第二个意思是支付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这在 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在国外的法律里面也是这样规定的。 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在国外的法律里面也是这样规定的。现在正在修定的建筑法 里面讲,欠付工程款除了按银行规定支付法定孳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还应适用合同 面讲,欠付工程款除了按银行规定支付法定孳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里面的索赔条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下面我介绍一下合同里面的索赔条款。 里面的索赔条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下面我介绍一下合同里面的索赔条款。有一种 观点认为,当事人已经承担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观点认为,当事人已经承担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里面约定的索赔条款就不再 适用,不能并行适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施工合同里的索赔条款就是应当并行适用的。 适用,不能并行适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施工合同里的索赔条款就是应当并行适用的。 一般来讲违约金的性质是有惩罚和填充两种职能,索赔条款只有补偿性质没有惩罚性质, 一般来讲违约金的性质是有惩罚和填充两种职能,索赔条款只有补偿性质没有惩罚性质, 只有填平的作用。而且索赔的内容是以当事人请求为限,必须提出索赔申请。法定孳息、 只有填平的作用。而且索赔的内容是以当事人请求为限,必须提出索赔申请。法定孳息、 违约金、索赔条款在施工合同里是并用的。 违约金、索赔条款在施工合同里是并用的。

第十八条是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 第十八条是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既然是法定孳 息就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前面讲过, 息就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前面讲过,工 程价款本金的支付从常态来看是不确定的,是按照形象进度进行付款的。 程价款本金的支付从常态来看是不确定的,是按照形象进度进行付款的。第一句话的内容 并不是司法解释的重点,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句话,就是“ 并不是司法解释的重点,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句话,就是“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 这个是常态,因为是形象进度,大部分是不明确的。 , “ 或者约定不明的” 这个是常态,因为是形象进度,大部分是不明确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 付款时间” 视为”这个概念讲的是一个法律真实,是理智的一个时间点, , 付款时间”“视为”这个概念讲的是一个法律真实,是理智的一个时间点,不是一个客观 真实。第十八条第一项说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这体现了一个利益平衡原则, 真实。第十八条第一项说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这体现了一个利益平衡原则,承 之日 包人把工程交给发包人了,发包人可能已经受益,或者有条件受益了,按照对等原则, 包人把工程交给发包人了,发包人可能已经受益,或者有条件受益了,按照对等原则,再 欠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以平衡利益。第二项是说工程没有交付, 欠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以平衡利益。第二项是说工程没有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之日。前面已经讲过,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就两个主要的手段, 之日。前面已经讲过,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就两个主要的手段,一个是发包人拖着不去验 收。第二个是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后,甲方拖延不审价。甲方拖延不审价的,为提供 第二个是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后,甲方拖延不审价。甲方拖延不审价的, 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起息。第三项说的是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的, 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起息。第三项说的是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 之日。这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公权利,审判活动去结算, 之日。这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公权利,审判活动去结算,结算的数额填在生效的判决书的主 文上,主文上确定的数就是工程价款的本金。为什么不按判决的时间点起算利息, 文上,主文上确定的数就是工程价款的本金。为什么不按判决的时间点起算利息,而要从 上确定的数就是工程价款的本金 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呢?主要是考虑到工程施工案件的审判期间很长, 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呢?主要是考虑到工程施工案件的审判期间很长,审判期间的 长短不是当事人能左右的,是由法院的审判活动决定的。整个审理期间都不给利息, 长短不是当事人能左右的,是由法院的审判活动决定的。整个审理期间都不给利息,不符 合国家保护农民工利益,制止拖欠工程款的政策, 合国家保护农民工利益,制止拖欠工程款的政策,所以硬性地把时间点确定为当事人起诉 之日。 之日。

第十九条是关于工程量的争议。从规范整个建筑行业的角度出发, 第十九条是关于工程量的争议。从规范整个建筑行业的角度出发,要求承包人和 发包人之间对工程量要有签证,如果对工程量有争议,就以形成的签证来确认工程量。 发包人之间对工程量要有签证,如果对工程量有争议,就以形成的签证来确认工程量。如 果确实没有签证,但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是可以的。 果确实没有签证,但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是可以的。签证从证据的角度 程量 来讲是属于书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除了书证以外还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来讲是属于书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除了书证以外还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 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只认可书证, 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只认可书证,不认可其他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理 论,所以其他证据能够确认实际工程量的,也是允许的。这个条款之所以这样表述,目的 所以其他证据能够确认实际工程量的,也是允许的。这个条款之所以这样表述, 还是引导当事人要尽量采取签证的方式来明确工程量,以规范整个建筑市场。 还是引导当事人要尽量采取签证的方式来明确工程量,以规范整个建筑市场。

第二十条讲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第二十条讲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竣工价款的,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竣工价款的, 予以支持。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主要有两个手段,一是施工人竣工时拖着不验收, 予以支持。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主要有两个手段,一是施工人竣工时拖着不验收,再一 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主要有两个手段 个是施工人报工程结算文件的时候拖着不审价。该条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情况, 个是施工人报工程结算文件的时候拖着不审价。该条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情况,就是拖着不 审价的情况。 日发布的《计价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审价的情况。建设部 2001 年 10 月 5 日发布的《计价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认可工程报价。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审价期限的, 为认可工程报价。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审价期限的,审价期限视为 28 天。28 天来源于

国际上通行的非的克文本, 国际上通行的非的克文本,我个人认为非的克文本所适用的管理模式与国内的管理模式是 完全不一样的,不适宜在我国使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与建设部的规定差异在哪儿呢? 完全不一样的,不适宜在我国使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与建设部的规定差异在哪儿呢? 条与建设部的规定差异在哪儿呢 差异在于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承包人报价,必须当事人在合同里有约定, 差异在于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承包人报价,必须当事人在合同里有约定,也就是说加了一 个前提。加前提的依据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承包人报价,它是一个结算的单方意思表示, 个前提。加前提的依据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承包人报价,它是一个结算的单方意思表示, 是要约或要约邀请,没有发包人的承诺,不能形成合意。只有承包人报价的单方意思表示, 是要约或要约邀请,没有发包人的承诺,不能形成合意。只有承包人报价的单方意思表示, 直接认可其报价,这不符合法理。第二点考虑,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讲, 直接认可其报价,这不符合法理。第二点考虑,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讲,承包人报价 现在都是虚高很多,虚高是正常心态,直接认可承包人报价不是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 现在都是虚高很多,虚高是正常心态,直接认可承包人报价不是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

(六)黑白合同问题

第二十一条也是司法解释的一个核心内容,讲的是黑白合同。 第二十一条也是司法解释的一个核心内容,讲的是黑白合同。黑白合同是怎么形 合同 成的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政府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力度的加大, 成的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政府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力度的加大,黑白合同不是越来 越少,相反,却是越来越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越少,相反,却是越来越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认为这也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的。按照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形必须招投标,其他情况下都可以意标。各 按照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形必须招投标,其他情况下都可以意标。 级政府为了贯彻国务院的相关决定, 级政府为了贯彻国务院的相关决定,就自行确定了招投标的标准, 就自行确定了招投标的标准,大部分城市规定超过 500 万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 万以上的项目。 万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西北一些地区确定的标准是 50 万以上的项目。如果不招投标就 不发开工许可证。作为工程的发包人,他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去招投标, 不发开工许可证。作为工程的发包人,他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去招投标,招投标的标的是 合理低价,是评标委员会评出来的,是发包人左右不了的。 合理低价,是评标委员会评出来的,是发包人左右不了的。但在这个合理低价之下还有一 委员会评出来的 个很大的降价空间,合理低价之下还有人愿意干这项工程,这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 个很大的降价空间,合理低价之下还有人愿意干这项工程,这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一 方面来讲发包人必须进行招投标,另一个方面发包人又想降低成本, 方面来讲发包人必须进行招投标,另一个方面发包人又想降低成本,所以在这种背景情况 下只有签订黑白合同。比如说我是发包人,某建筑公司想承揽我的一项工程, 下只有签订黑白合同。比如说我是发包人,某建筑公司想承揽我的一项工程,我们私下里 达成一个默契,我可以把标底泄露给该建筑公司让其中标,但条件是不按标底付款, 达成一个默契,我可以把标底泄露给该建筑公司让其中标,但条件是不按标底付款,建筑 公司得让利三百万,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两个合同,或者说两个价格,一份是中标的合同, 公司得让利三百万,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两个合同,或者说两个价格,一份是中标的合同, 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那个低价合同。所以政府的力度越大,这种情况越多。 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那个低价合同。所以政府的力度越大,这种情况越多。 情况越多

下面再介绍一下黑合同的含义。一般来说, 下面再介绍一下黑合同的含义。一般来说,背离了中标通知书所记载的实质性内 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就是黑合同。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就是黑合同。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中标通知书所记载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所记载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这些内 容是实质性内容,不仅指价款这一项。 容是实质性内容,不仅指价款这一项。比如说在中标的时候确定的工期是 300 天,然后双 方当事人签订一个黑合同, 天完工。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 方当事人签订一个黑合同,要求是 200 天完工。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并不完全是以签订 两份合同或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现在还采取了很多变通的措施。 两份合同或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现在还采取了很多变通的措施。如发包人是房产开 发商,要求承包人签一个承诺书,高价购买发包人的房子, 发商,要求承包人签一个承诺书,高价购买发包人的房子,市价 5000 元,要求承包人买房 诺书 再比如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等,这实际上都是黑白合同里的让利内容, 子时付 9000 元。再比如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等,这实际上都是黑白合同里的让利内容,所 以表现形式非常复杂。 以表现形式非常复杂。

(七)鉴定问题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讲的都是鉴定问题, 条文本身的内容没有什么可解读的。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讲的都是鉴定问题, 条文本身的内容没有什么可解读的。 之所以关注鉴定问题,主要与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有关。社会上对于司法鉴定, 之所以关注鉴定问题,主要与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有关。社会上对于司法鉴定,特别是民商 事案件的鉴定问题,是非常关注的。有的当事人提出, 事案件的鉴定问题,是非常关注的。有的当事人提出,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和房地产案件 的工程价款鉴定,本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法庭经过庭审归纳庭审焦点后, 的工程价款鉴定,本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法庭经过庭审归纳庭审焦点后,因为涉及 到工程质量的一些记录等问题,法官不懂,所以把焦点写成委托书交给中介机构去鉴定, 到工程质量的一些记录等问题,法官不懂,所以把焦点写成委托书交给中介机构去鉴定, 量的一些记录等问题 鉴定过程脱离了诉讼程序,鉴定结论出来后就直接成了判决书主文。 鉴定过程脱离了诉讼程序,鉴定结论出来后就直接成了判决书主文。对案件实际进行裁判 的权利不是法院行使的,本质是鉴定机关行使的, 的权利不是法院行使的,本质是鉴定机关行使的,而且鉴定的很多的内容不属于鉴定的范 围,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范围。因为鉴定脱离了审判程序,当事人无法抗辩,诉权 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范围。因为鉴定脱离了审判程序,当事人无法抗辩, 不能得到保障。 年通过了一个关于司法鉴定的决议, 不能得到保障。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 年通过了一个关于司法鉴定的决议,规定司法鉴 定机关的监管权力由司法部统一行使,也是在上面所述的这样一个背景下形成的。 定机关的监管权力由司法部统一行使,也是在上面所述的这样一个背景下形成的。鉴定的 主要问题是程序上的,这几年由不规范逐步走向了规范。对于鉴定问题,作为法官来讲, 主要问题是程序上的,这几年由不规范逐步走向了规范。对于鉴定问题,作为法官来讲, 应当主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是要注意审查鉴定机关、 应当主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是要注意审查鉴定机关、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的主体 资格。鉴定机构分甲、乙两级,建设部规定乙级的鉴定机构鉴定甲级施工企业建设的工程, 资格。鉴定机构分甲、乙两级,建设部规定乙级的鉴定机构鉴定甲级施工企业建设的工程, 鉴定结论无效。第二是送检的材料。如果只有一方有条件送检,另一方没有条件送检, 鉴定结论无效。第二是送检的材料。如果只有一方有条件送检,另一方没有条件送检,对 这样的材料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材料才能送去鉴定。 这样的材料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材料才能送去鉴定。第三是鉴定的过 程不能脱离开法院的审判权,应该由法庭主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异议可以集中起来, 程不能脱离开法院的审判权,应该由法庭主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异议可以集中起来, 请鉴定机关出庭为当事人答疑, 请鉴定机关出庭为当事人答疑,而且鉴定机关有义务对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对当事人作 出说明,对重大事项应该书面答疑。第四是法官对鉴定结论可以做出取舍。 出说明,对重大事项应该书面答疑。第四是法官对鉴定结论可以做出取舍。因为鉴定结论 大事项应该书面答疑 本身并不是裁判文书,它没有法律效力,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应该进行取舍, 本身并不是裁判文书,它没有法律效力,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应该进行取舍,对超出鉴 定范围,不客观不真实的内容可以不予采信,但应该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定范围,不客观不真实的内容可以不予采信,但应该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第 五是一级法院不能搞两次鉴定。本来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强度很低, 五是一级法院不能搞两次鉴定。本来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强度很低,因为两次鉴定数额差 异很大,反而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时第一份鉴定对一方很有利, 异很大,反而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时第一份鉴定对一方很有利,第二份鉴定 对这方很不利,导致案件很难审理。第六是尽量避免上下级法院的重复鉴定。 对这方很不利,导致案件很难审理。第六是尽量避免上下级法院的重复鉴定。一审法院对 一个事实做了鉴定,二审法院对同一事实就不要再鉴定了,二审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修正。 一个事实做了鉴定,二审法院对同一事实就不要再鉴定了,二审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修正。 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修正 因为鉴定的次数越多,越难自圆其说。 因为鉴定的次数越多,越难自圆其说。

(八)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二十四到第二十六这三条讲的是程序问题。 第二十四到第二十六这三条讲的是程序问题。第二十四条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它不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专属管辖,应该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 规定的专属管辖,应该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就是由被告所在地及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规定施工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规定施工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就是避免受诉的法院与建 筑工程分离,便于审理。 筑工程分离,便于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现在建筑市场上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情形非常多,有的工程几经转手,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最后一手只能告他上一家, 情形非常多,有的工程几经转手,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最后一手只能告他上一家,上 非常多 一家跑了或者找不到人了,他不能往上告,否则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一家跑了或者找不到人了,他不能往上告,否则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不能突破相对性 的结果是什么呢?发包人工程价款只支付了一部分,中间转手的人赚的是差价, 的结果是什么呢?发包人工程价款只支付了一部分,中间转手的人赚的是差价,是倒卖工 程的钱,最后干活的没有拿到钱,但是也没法起诉。因为他只能告他的上一手, 程的钱,最后干活的没有拿到钱,但是也没法起诉。因为他只能告他的上一手,上一手找 不到人了,所以就造成两头落空,应当付钱的人不付也无法告,想要钱的人要不着。 不到人了,所以就造成两头落空,应当付钱的人不付也无法告,想要钱的人要不着。往往 实际干活的人是一个工头领着十多个农民工,造成农民工讨薪无门,导致矛盾激化。 实际干活的人是一个工头领着十多个农民工,造成农民工讨薪无门,导致矛盾激化。所以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就制定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就制定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理论上认为债权的相对性随着合同无 效,会弱化,所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只适用于所有合同都无效的情形。因为转包合同与其 会弱化,所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只适用于所有合同都无效的情形。 他的合同不一样,其他合同的相对性是非常独立的,施工合同的转包,其施工范围、 他的合同不一样,其他合同的相对性是非常独立的,施工合同的转包,其施工范围、日期 和违约责任都是一样的,不一样的就是价款,不管转多少手干的都是一个工程, 和违约责任都是一样的,不一样的就是价款,不管转多少手干的都是一个工程,履行合同 的目的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它是相互关联的,有紧密的联系。 的目的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它是相互关联的,有紧密的联系。在 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债权合同的关联性强,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相对性弱化, 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债权合同的关联性强,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相对性弱化,再一方面是 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所以就提供了一条特殊的通道。 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所以就提供了一条特殊的通道。这个通道就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 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后面没有敢说的话是法院应当受理, 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后面没有敢说的话是法院应当受理,只是说可以追加转包人和违法分 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上是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如果不受理不存在追加的问题。 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上是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如果不受理不存在追加的问题。作为发 包人来讲,法院给实际施工人提供了一条通道,与他没合同关系的人能告他, 包人来讲,法院给实际施工人提供了一条通道,与他没合同关系的人能告他,与他有合同 关系的人更能告他,是不是要付两份工程款?所以二十六条第二款后面加了一句话, 关系的人更能告他,是不是要付两份工程款?所以二十六条第二款后面加了一句话,就是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 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 和违法分包人之间是合同相对人,他起诉是不需要司法解释的, 什么还要写进来呢? 和违法分包人之间是合同相对人,他起诉是不需要司法解释的,为什么还要写进来呢?作 为第一款,我们想表达的意思是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为第一款,我们想表达的意思是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只有在农民工投诉无门的特 殊情况下,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扩大范围适用。 殊情况下,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扩大范围适用。

(九)损害赔偿问题

第二十七条讲的是损害赔偿。侵权理论与合同理论是不一样的, 第二十七条讲的是损害赔偿。侵权理论与合同理论是不一样的,侵权讲的是四要 素,即主观过错、侵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所以按照这些因素,我们起草的这个 即主观过错、侵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所以按照这些因素, 条文。为什么在一个合同关系司法解释里面加了一条侵权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原因, 条文。为什么在一个合同关系司法解释里面加了一条侵权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 这种侵害事实是因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的,或者说侵权是债权引起的, 这种侵害事实是因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的,或者说侵权是债权引起的,侵权之债的前提 是不适当履行合同之债;二是这个内容有必要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因保修 不适当履行合同之债;二是这个内容有必要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里的“保修人”并不是施工人, , 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里的“保修人”并不是施工人, 绝大多数情况下施工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以后,保修义务会转移到一个专业保修人。 绝大多数情况下施工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以后,保修义务会转移到一个专业保修人。现实 生活中大部分专业保修人是物业公司,有的是单位内部的房管科,有的是房屋修缮公司。 生活中大部分专业保修人是物业公司,有的是单位内部的房管科,有的是房屋修缮公司。

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主观上有过错。保修义务从法理上讲是履行债的过错担保责任, 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主观上有过错。保修义务从法理上讲是履行债的过错担保责任,是 一个后契约义务。导致建筑毁损或人身、财产损坏,讲的是损坏后果, 一个后契约义务。导致建筑毁损或人身、财产损坏,讲的是损坏后果,保修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赔偿责任并不是违约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 偿责任,赔偿责任并不是违约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款讲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 第二款讲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 相应责任。这是共同侵权的混合过错,一个损坏后果有两个侵权人造成的, 相应责任。这是共同侵权的混合过错,一个损坏后果有两个侵权人造成的,按照自己的过 错分别承担责任。建筑物所有人和发包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 错分别承担责任。建筑物所有人和发包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有的建筑物发包人 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发包人和所有人相分离,他们两个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建关系。 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发包人和所有人相分离,他们两个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建关系。所 以本条款使用了“建筑物所有人或发包人”这样的表述。 以本条款使用了“建筑物所有人或发包人”这样的表述。

(十)附则

第二十八条是司法解释的附则部分,讲的是生效时间。 第二十八条是司法解释的附则部分,讲的是生效时间。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司法解 释本身没有溯及力,主要原因是这个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与以前审理这类案件的规定不协 释本身没有溯及力,主要原因是这个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与以前审理这类案件的规定不协 调,所以就是新案新办法,老案老办法。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所以就是新案新办法,老案老办法。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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