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外贸企业,海关的手续都已办完,现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请问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到什么部门去办理?
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可以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文书式样及范本中下载,一式二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处提出申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八)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
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项,第6项。
企业需携带上述资料到大连市国税局(高尔基路330号)203室办理手续。
大连的的出口企业也纳入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涉税公告中已经公布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企业名单是由大连市政府筛选,经税务局、海关等部门确认,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名单。由于不需要企业申请,所以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提供收款凭证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手里购进的货物再出口,也可以正常办理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有关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事项问题解答
1、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口退(免)税试点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文件规定:附件二中列名企业均可享受该试点政策,该名单在大连市国税局网站上可详细查询(网站首页—税务报道—通知公告—税务通知2011-12-22)。
2、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试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应在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的核销单号应为空。
3、税务机关在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业务进行审核时一般会出现哪些严重疑点,企业如何规避?
答:(一)“报关单(XXX)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原因:
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试点企业,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设置了“KJ”标志,但出口报关单成交币制不是“142”(“142”是人民币的成交币制代码,下同)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中的核销单号不为空。
解决方法:
若经确认出口报关单成交币制不是“142”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中的核销单号是不为空的,企业应按照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应特别注意的是,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时,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及时说明业务情况,并且免于提供外汇核销单,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中的批准文号栏次就会为空,相应的海关传输给税务机关的报关单信息中的核销单号栏次也为空。
(二)“出口企业(XXX)非试点企业,报关单为人民币报关业务”: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原因:
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非试点企业,报关单成交币制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为空。
解决方法:
如果企业确为试点企业,企业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变更;如果不是,企业应撤回申报,按照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
(三)“申报出口数据报关单(XXX)未设置KJ标志”: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原因:
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试点企业,报关单成交币制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为空,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未设置“KJ”标志。
解决方法:
企业在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中设置“KJ”标志后,重新申报。
(四)“企业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数据含'KJ’标志”: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原因:
在系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但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对应备注栏设置“KJ”标志。
解决方法:
如果企业确为试点企业,企业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变更;如果不是,企业应撤回申报,按照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
4、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能否享受退税政策?
答: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能享受退(免)税政策,应执行征税政策。
5、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税业务试点政策的咨询可拨打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热线电话:12366。
出口退税常见问题(2011年7月)
1.外贸企业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什么资料?申请表到哪里下载?
答:具体的办理流程:建议您登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218.25.162.102/n1057/index.html)——场景服务——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证管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中查看具体的工作流程、办理地点、政策规定等。
代理出口业务在网上不需要提交申请。
所需要的资料: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一)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一份);
(三)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五)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七)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您可以登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218.25.162.102/n1057/index.html)——下载中心——文书式样及范本——出口退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第2页第8项。
2. 请问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去认证?好像现在规定都是180天,但是又有人说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要在30天内认证,到底哪个期限是准确的?
答: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企业最近出口了一笔不收汇的货样广告品,听说可以享受免税,是否需要单独办理免税证明?如果可以享受免税的话,还需要提供报关单的黄联(退税联)吗?如果海关不给出具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出口样品,报关单上注明“广告货样品”,不收汇可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黄联)等相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不需要办理免税证明。
请企业与海关说明用途,要求签发黄联,进行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国外对货物的质量提出问题,要求退回再出口。没有报退税,没收到国内开的增值税发票。我应该要怎么做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要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如果尚未做退税申报则不需要补税。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如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退税则不需提供);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要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出口退税常见问题(2011年9月)
1.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后,还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吗?备案的内容是什么?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9]10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在企业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确认收入,那么确认收入的汇率是按什么来确定的?还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确认收入的汇率:可以按照交易当日的牌价中间价折合成美元,也可以按照每月1号的牌价中间价折合成美元。一经确定,报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
3.现在使用的是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系统,申报出口退税的时间一定是每个月的15号之前吗?
答: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生产企业自做第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之后,不管当月是否有出口业务,每个月都需要做出口退税的申报。申报期一般是1—15日。这个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是一样的。如果遇到节假日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现在哪些出口企业可以享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口退(免)税试点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文件规定:附件二中列名企业均可享受该试点政策,该名单在大连市国税局网站上可详细查询(网站首页—税务报道—通知公告—税务通知2011-12-22)。
5.做软件设计的企业,最近与日本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是由我企业在中国境内采购一批硬件设备,然后由我企业研发设计一款软件安装到硬件设备上,一并出口到日本,那该项目还能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文件规定: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单位仍然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常见问题(2011年10月)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9.0申报系统升级前的备份是否需要导入新系统?如果需要,如何导入?
答:需要导入。导入方法:纳税人需要在以前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备份——新系统数据中选择系统维护-系统备份数据中导入。操作方面如有不明请拨打服务单位电话:85865678。
2.外贸企业将进项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还能办理出口退税吗?(周艺)
答:根据《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外贸企业,需要部分退运,开未退税证明需要代什么文件 ?
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对于外贸企业还未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且发生退运的货物,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如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退税则不需提供);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应该在90天之内进行,那么报关单的收齐是否也要求在90天之内完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因此,报关单收齐的日期也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
一个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后,企业备案留存以备检查的资料有哪些?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出口退税常见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14
1. 外贸出口企业自成立以后一直没有出口业务,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吗?
答: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没有生产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要求,自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一直没有出口业务,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从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在国内购进的货物用于出口,进货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还能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的规定:“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3.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最近出口一笔样品、不收汇。请问:如何做出口退税申报?
答:出口企业出口样品,报关单上注明“广告货样品”,不收汇可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相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4.外贸企业上个月在报出口退税申报时,因为只收到报关单的复印件,上面出口日期是空的,所以就大概填写了一个日期。这个月收到报关单后,上面的出口日期和上个月录入的日期差了几天。请问:本月用不用把上月的报关单明细全部冲减,再重新录入正确的出口日期?
另外,外贸企业和客户都是以CIF价签的合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是以FOB价确认的收入,那企业的财务处理时应该以哪一个确认收入? 海运费又该走到哪里?
答:(1)您企业的情况在没有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前提下,需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重新录入出口日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企业应在支付运费后,将实际支付的运费冲减销售收入。
5.保税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发生退货,企业已经申请退税了,是否需要补税?企业现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答:出口企业发生退运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处理方法不同,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要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如果是已做退税申报的业务需要补税,如果尚未做退税申报则不需要补税。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如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退税则不需提供);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以前年度出口货物退税:需要补税,按免、抵、退税额计算补税,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本年出口货物退运:不需要补税,直接冲减收入即可,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补缴税款企业提供);
6、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 来料加工备案登记
来料加工备案登记外贸企业申请外贸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要先办理来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备案时需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加工贸易批准证;
2、《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原件或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
3、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外贸企业申请外贸企业应持下列资料于收回来料加工产品的当月向所在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联);
3、《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 或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
4、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复印件(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7、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工作时限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外贸企业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A类企业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审核及出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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