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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税总函〔2015〕511号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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