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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网络电信诈骗 3000元以上就可判刑!


电信诈骗数额达到多少可判刑?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又该如何定罪?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设备技术支持还要受到什么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依此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3000元以上可判刑

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规定:


有以下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注: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可依电话、信息数量定罪

《意见》规定: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为诈骗分子撰写诈骗“剧本” 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针对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或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等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从犯或可从宽

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遵循量刑规范化基本要求,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司法机关就会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那么,诈骗罪如何量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电信诈骗猖獗的现象,除了要在法律上严惩,还需要我们自己有一双慧眼,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积分兑换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各大银行、移动、联通、电信等产品具有积分功能的企业,给事主发送积分兑换短信、微信等,要求事主下载客户端或点击链接,套取事主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和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利用上述信息在网上消费或划转事主银行卡内金额。


冒充客服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民购物信息和个人信息,以订单异常等理由,要求事主登录假冒的购物网站或银行网站进行操作,套取事主银行卡号码和密码,向事主索要验证码后,将事主卡内资金划走或消费。


网络兼职诈骗


犯罪分子在求职信息、招聘信息类网站、论坛、微博、相关通讯群组上发布利用网络进行兼职工作的信息,要求事主在指定的违法购物网站购买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购物卡等虚拟物品,以刷单返利为诱惑骗取事主支付购买,并将所购买虚拟物品低价转卖处理。


机票退改签诈骗


犯罪分子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或者改签服务”的名义,利用旅客着急出行的心理,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要求事主向涉案银行卡转账,或索要事主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实施诈骗。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能够准确说出事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详细个人信息,迷惑性较强。


冒充熟人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事主的虚拟通讯工具、邮箱账号等内容后,以“我是你老板、你家人出事故了、我是你朋友”等名义,声称发生大事急需用钱,骗取事主通过网络进行转账。





温馨提示:  

一般说来,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识,是诈骗分子之所以能轻易得手的关键。通常,下面几种不良心理意识易被诈骗分子利用:


(1)虚荣心理;


(2)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


(3)贪占小便宜的心理;


(4)轻率、轻信、麻痹、缺乏责任感;


(5)好逸恶劳、想入非非;


(6)贪求美色的意识;


(7)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品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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