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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有车位才能买车”是变相限购

在国务院新闻办25日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就进一步推进城市停车场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对于北京市试点“有车位才能买车”,连维良表示,应允许地方试点探索。(9月25 日中国广播网) 

随着国家的发展,民众生活条件的提高,家家都拥有一辆或者几辆车是必然趋势,国家应该鼓励居民购车,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然而,近年来,有些人坐不住了,要么说车辆太多不利于环保,要么提出让车辆限行,要么实行“限购令”,要么放开停车收费,现在又提出“有车位才能买车”的馊主意。“有车位才能购车”等于让市民必须先有房子才能结婚,买米必须先买锅一样,说到底,就是想让民众买不起车,买了车也没有好日子过。从这一点上来说,“有车位才能购车”就是另一种“限购令”。 

购车是公民的自由,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为购车者设前置条件。即便是从公共利益、从城市发展品质的视角审视,确保新增车辆与新增车位在总量上匹配,那是政府的事,不能把包袱简单地抛给民众。市民购买机动车是一种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需要,包括对停车场以及车位的需要,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拿出更多的地方建停车场,让每个人家都有停车位。想出“有车位才能买车”这馊主意的人,肯定不知道民众对车的期盼,也不知道民众没有车的痛苦。因为这些人用的是公车,停的是公家的车位,不需要他们自己出钱,即使普通百姓一辆车也没有,也不影响他们出行,他们照样有车坐,反而显得他们更加高贵。所以,应该减少公车,把更多的停车位让给百姓。 

“有车位才能买车”,这样也许对机动车数量的增加起到抑制作用,确实能像“限购令”那样方便车辆管理,缓解停车位紧张,最大化减少新车上路等等。但是,这一做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公民购买汽车等商品有明确限制。如果一味设限,未免有违法之嫌。再说,动辄几万、几十万元的一个停车位,普通老百姓怎么买得起?无异于把普通工薪阶层限制在汽车社会之外,有违公平正义。另外,也有可能让一些人有机可乘,通过开设虚假车位证明和发票等获利,助推了一些违法行为的产生。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的公共政策要于法有据,要注重公平,把车位变成为稀缺的资源,是“限购令”的变种,客观上会造成分配不均。因此,正如一些专家所说的那样,在实行“有位购车”之前,不仅要看居住区停车位数量是否合理,更要看政府可提供的公共停车位数量是否合理。也就是说,不但要发展商业性质的停车位,还要发展免费停车位和廉价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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