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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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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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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壮大产业领军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临沂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深入实施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的实施,围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十优”现代产业集群,推动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加快引育一批在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经营管理改革、生产工艺革新等方面具备较高水平、引领创新跨越发展的产业领军人才,培育临沂产业发展新优势,加速新旧动能转换。

第三条  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分为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和技能领军人才4个类别。每年组织1次遴选,每次遴选创新领军人才20名左右、创业领军人才20名左右、经营管理领军人才5名左右、技能领军人才5名左右。

第四条  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其中,创新领军人才项目设两个申报类别,依托企业申报的,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依托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采取创业大赛的方式举办,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技能领军人才项目由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实行支持期管理,支持期为3年。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入选者在支持期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其他市级人才工程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人选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品行作风端正。

3、拥有结构合理、配合密切的人才团队,具有出色的团队协作能力。

第七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临沂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以及经省级、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2、主营业务或主要研究方向属于我市“十优”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3、具备较强创新意识和人才意识,在相关领域方向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目标,重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并有完善机制,申报人选研究方向与企业(平台)主要研究领域一致,能够为人选开展工作提供充足完备条件支撑。

4、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体系,依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 下列人选不在申报范围

1、已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及称号,并在支持期内的。

2、被列入我市人才失信“黑名单”、尚在整改期内的。

3、曾申报入选,因未到岗、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资格、退出工程管理的,或期满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4、已连续申报两次未入选的,暂停一年申报;累计申报三次未入选的。

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6、其他不适宜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创新领军人才

第九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科研背景和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中担任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重要职位的创新人才。

2、研究能力和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拥有填补国内空白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契合我市重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申报人选近5年内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申报人选为全职引进的,须与申报单位已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申报人选为兼职引进的,每年须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3个月;申报人选为拟全职引进的,应在发文公布入选后6个月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全职到申报单位工作。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支持期内能够坚持在一线开展创新研究工作。

6、创新领军人才优先支持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发展潜力大、引领作用突出的青年科技人才。鼓励海外人才进行申报。

7、企业在市外海外全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省级备案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人才,视同全职在临工作。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企业

1、在申报相关领域有明确的研发需求、技术产品突破和产业化方向,科研攻关规划清晰、目标明确,能够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引领产业发展。

2、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下同)不低于4%;在2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5%;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或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主营业务范围为“十优”产业中的医养健康、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领域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单位为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

1、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省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平台已注册法人单位的应以平台名义申报。

2、依托企业建设的创新平台,企业近3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平均4%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每年超过2亿元的,可放宽到3.5%)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企业研发投入1亿元以上。属于法人单位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3、在相关产业领域有清晰的创新规划,具有明确的技术攻关方向和任务目标。

第十一条  扶持政策

市财政给予创新领军人才入选者个人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30万元,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其中,拟全职引进的入选者,实际到岗后按程序拨付资助经费。支持期内,申报单位要为创新领军人才按照不低于市财政经费资助标准的2倍配套工作经费,用于支持人才开展科研攻关。

第四章 创业领军人才

第十二条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面向已在临沂市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企业类人选和有意向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一)创业企业类申报人选标准条件

1、已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主要股东(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30%)。

2、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有较大潜力。

4、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

创办的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

1、创办时间为1年以上5年以下,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技术创新性,依法诚信经营。

2、企业主导产品具有Ι类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3、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上两年度研发投入平均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二)创业团队类申报人选标准条件

1、一般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海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尚未在我省注册成立企业。

2、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拥有项目属于我市“十优”产业重点支持方向,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化路径,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

市财政给予每名创业领军人才50万元创业启动经费,一次性拨付到位,同时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服务。

第五章 经营管理领军人才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标准条件

(一)申报人选标准条件

1、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拟全职引进的担任高管以上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民营企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国有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不作为申报人选。

2、从事战略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含国际投资)、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含国际贸易)或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工作,系统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管理办法,具有全球化视野及战略制定和执行管理能力、领导创新和组织变革能力,能够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重大提升,形成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人选业绩水平得到所在企业高度认可,企业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一般不低于80万元。

4、已在企业任职3年(含)以上的,任职期间贡献突出,帮助所在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企业销售收入及利润近3年复合增长。

5、在企业任职不满3年或拟全职引进的,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拥有中国500强企业、国内上市公司、海外上市公司或同等层次以上企业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在相关行业领域有不低于5年的中层以上管理工作经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人选一般须在发文公布入选后6个月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到申报企业工作。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条件:

    1、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有关要求,在关键产业链中有较强集成能力和带动作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2、企业运行状况良好、效益较高,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或具备高成长性和显著商业潜力,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

市财政给予每名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入选者个人补助30万元,按照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

第六章 技能领军人才

第十六条  技能领军人才标准条件

(一)申报人选标准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拟全职引进的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且支持期内能够坚持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技能人才。担任企业高管以上职务的一般不作为申报人选。

2、职业技能水平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掌握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填补省内空白,在生产工艺创新、传技带徒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3、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不限。

(二)申报企业标准条件

主营业务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经营良好,具备良好的技能技术创新氛围,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机制,能够为人选配备年龄、知识、技能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和支撑其发展的工作平台,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十七条  扶持政策

市财政给予每名入选者个人补助15万元,工作经费15万元,按照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申报单位要为技能领军人才按照不低于市财政经费资助标准配套工作经费,用于支持领军人才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申报推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委组织部统筹,各县区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初步筛选后,报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推荐到市主管部门。推荐单位申报推荐前须对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进行前置考察把关,推荐意见要明确推荐理由。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

市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分别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形式审查,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人选名单。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

(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技能领军人才。组建评审委员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答辩评审。重点评价人选职业品德、创新能力、工作水平、今后工作计划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可预期的科研产出和发展潜力,与所处行业领域全市布局重点的契合度,以及用人单位支撑保障能力等。评审结束后,市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初步建议人选名单,形成评审工作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二)创业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采取“初赛+决赛”方式,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大赛突出市场化评价导向,适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创投机构负责人、科技型创业人才等担任评委。根据决赛结果分别确定创业企业类、创业团队类获奖人选名单,并对获奖人选进行现场考察后,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人选确定及公示

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名单,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进行核查研究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审定

市委组织部形成遴选情况报告,按程序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人选名单。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选名单公布后,市主管部门、推荐部门、用人单位和人选个人要签订工作任务书,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工作任务书作为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日常管理、期满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工程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责任,引导领军人才认真履行任务书。推荐部门承担协调管理职责,加强对人选的跟踪关注,及时掌握其工作开展、任务进展、团队建设等情况。市主管部门负责领军人才项目和市财政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了解领军人才在岗履职、项目进展和用人单位配套支持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支持期内领军人才及项目出现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推荐部门报告、推荐部门按程序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市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变动情况。如领军人才及项目出现重大变动的,不再继续作为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对象的,市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月内形成处理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市级财政资金审计清算及收回等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不再继续作为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对象的重大变动情形包括:

1、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2、人才无特殊原因发文公布后6个月内未到岗工作的。

3、所在单位破产、注销或经营困难,无法继续保障人才项目实施的。

4、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诚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不宜继续作为领军人才支持对象的情形。

第九章 期满评估

第二十六条  支持期满后,市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验收。重点评估支持期内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规范情况,尤其是领军人才团队在产业技术攻关、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申报单位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和发展成长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七条  领军人才工程申请延期验收的,应在支持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评估等次

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和技能领军人才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建立人才评估容错机制,经评估认定,确由政策规划调整、市场变化、技术路线选择等不可抗力、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目标任务未全部完成的,可评估为“合格”等次,不得评估为“优秀”等次。申请延期验收的,不得评估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评估程序

1、下发通知。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评估通知,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用人单位自评。用人单位根据评估通知要求,对领军人才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县区主管部门。

3、初步审核。由县区委组织部统筹安排,县区主管部门根据自评报告材料,对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报告,由县区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后,报市主管部门。

4、第三方评估。市主管部门邀请专家组建评估组,召开评估验收会,通过听取汇报、专家提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实地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等次。其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照不超过评估总数四分之一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选。评估组专家应由技术、管理和财务方面专家构成,每组不少于5人。

5、市主管部门综合评估情况,逐人形成评估报告,研究确定评估等次。确定后由市主管部门公布评估结果。市主管部门形成评估工作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委组织部组织综合论证,根据年度支持计划择优给予领军人才及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领军人才根据实际贡献和需要确定分配使用方案,可用于对领军人才团队成员的奖励以及领军人才团队领衔攻关项目的科研支出。

2、评估“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审核和收回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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