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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三年工作计划(常委会定稿)(花党办发[2015]11号)

  花溪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

  (2015—2017年)

  村级集体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基础,是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统筹城乡一体化,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三次全会、市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全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16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行动计划(2014-2017年)>》(筑党办发〔2014〕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我区农村村集体经济依托各种资源要素,创新发展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促进农村富裕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区集体经济超过1000万的村共有10个、超过100万的有42个。但是,仍然存在农民集体意识淡漠、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单一、结构粗放、产权不清、收入不稳定等现象。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培育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重点,以消除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扶持薄弱村、壮大富裕村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的总体思路,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大胆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农村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模式创新,切实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自身“造血”功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加村级集体可支配收入,促进农村富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推进农村发展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奋力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统筹推进。坚持工业理念、市场理念、生态理念,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有机结合,与实施“5个100”工程、“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六项行动计划、扶贫开发攻坚行动计划有机结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统筹推进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和农民增收。

  ——坚持村级主体,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主体作用,增强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真正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成为面向市场的经济主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依托本地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选准适合本地发展的产业、项目和载体,做到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

  ——坚持整合资源,全力推进。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坚持强化管理,规范运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营。

  四、工作目标

  ——2015年,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上;

  ——2016年,全区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5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村达15个以上;

  ——2017年,全区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其中6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村达20个以上。实现村级产业稳步壮大、村级经费有效保障、村级管理日趋规范、农民收入快速增长。

  五、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探索农村集体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离模式,在坚持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前提下,依托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产优势和资源优势,组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积极探索适宜本地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子。

  (一)发展资产运营型经济

  要将村集体资产运营起来、盘活起来。在建立严格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鼓励村集体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实现保值增值。经济条件好的村可通过将存量资金入股企业经营、异地购买资产等形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二)发展资源开发型经济

  要发挥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现有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激活村级集体经济活力。要积极推进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快土地整理、旧村改造,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方式,集约节约用地,以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入股或上市交易收益发展集体经济。对绿色资源、旅游资源、人文资源较为丰富的村,通过自主开发,或联合农户、吸收外来资源参与开发,或采取对外合股开发的方式,发展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农家乐”项目。

  (三)发展合作经营型经济

  围绕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结合本村的产业发展优势,在农业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村建立由村集体牵头的农产品销售公司、协会或专业合作社,通过“公司+村集体+协会+农户”、“村集体+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为产业发展提供品牌打造、统一包装、产品销售、技术培训等方面服务,以“分红”或获取服务费用等方式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四)发展产业服务型经济

  依托小城镇建设、园区开发、基地建设或落户本地的大企业、大项目,村级组织可以独立、联合或股份合作的方式,通过建设标准厂房、标准门面房或利用村内闲置地建设三产服务设施出租等经营形式,发展集体产权物业经济,获取稳定的村级收入。结合城镇化推进,鼓励村集体牵头注册成立村级建筑、劳务服务公司等服务型实体,承接有关建设项目,开展道路养护、林业绿化、环卫清洁、家政、安保等经营服务。

  (五)发展实体带动型经济

  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村可自主创办企业,也可依托当地大中型企业,村集体配套兴办小型加工企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增收。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引进外来企业落户、吸收能人“回归”创业、支持能人兴办实业等,带动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六)发展帮扶拉动型经济

  鼓励支持经济、产业基础较好的村,实施“富村带穷村”工程,通过建设异地配套基地、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劳务输入、项目拉动、参股入股等方式,拉动全区集体经济发展。

  六、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农村基层发展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1、选好配强村级发展带头人

  加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深化农村发展型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公心、闯劲足、敢担当的要求,创新选任方式,拓宽选人渠道,探索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派驻制度,选配培养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的农村发展带头人队伍。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各乡(镇)、社区。

  2、实施“能人当家”工程

  用两年时间,组织村“两委”负责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他们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能力。继续推进“党员创业带富工程”,鼓励和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村党支部书记、党员领办、创办集体经济项目,发挥能人效应,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各乡(镇)、社区。

  3、充分发挥驻村工作组、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的帮扶作用

  扎实推进干部驻村工作,指导驻村工作组、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依托派出单位和个人优势,帮助所驻村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方式,完善相关手续,尽力解决资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保障局,各乡(镇)、社区。

  (二)强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支撑

  1、实施“3个20万”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延伸行动计划

  建立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扶持村集体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重点扶持加工制造、科技创新、民族手工艺产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等六个省级重点扶持行业和区级都市农业、休闲旅游产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局,各乡(镇)、社区。

  2、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各乡(镇)、社区在招商引资或引进项目成片开发时,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货币安置与留地安置、招工安置、住房集中安置等相结合的形式安置被征地农民。村级组织通过低丘缓坡开发及土地整理、开发新增的农用地,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积极推进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地,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各乡(镇)、社区。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把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积极开发适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探索确权登记后的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质押、抵押贷款的有效途径,允许新型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资产、资源作为抵押担保。区级金融中介机构要优先为新型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担保和贷款服务。深入开展诚信农民体系建设和诚信乡、诚信村创建评定活动。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各乡(镇)、社区。

  4、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施工技术复杂、安全系数要求高的项目外,优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实施。总投资200万元以下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农民投工投劳的,可不进行招投标,优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实施。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移民局,各乡(镇)、社区。

  (三)强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激励机制

  1、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激励机制

  每年从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都市现代农业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直接申报农业产业发展项目,项目形成的资产作为村集体股本进入集体经济组织。各乡(镇)、社区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采取项目带动形式,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新增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3年内要全部用于支持村级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地税局,各乡(镇)、社区。

  2、探索建立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激励机制

  探索对村级集体经济经营年纯收入超过30万元的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村级组织可将本村年新增集体经济经营纯收入的10%用于提高村干部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乡(镇)、社区。

  (四)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

  1、全面推进农村“三资”清产核资

  要按照《花溪区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高效推进农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切实摸清家底、理清发展思路、找准发展方向,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乡(镇)、社区。

  2、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债权债务管理等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建立“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构建分级管理的监督网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处置行为的监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等,要履行民主程序,进行科学评估,涉及金额较大、农民群众关注的事项,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全面落实村财乡(镇)管村用制度,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各乡(镇)、社区。

  3、做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引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营,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成为真正面向市场的经营主体。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由村集体控股或持大股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局,各乡(镇)、社区。

  4、加强村级事务监督特别是“三资”管理、财务管理的监督

  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办法,落实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充分发挥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项财务活动、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新产生的收益要按股权设置及时分配到村,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乡(镇)、社区。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深化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区级统一组织、乡(镇)、社区具体落实、村级细化实施”的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区成立花溪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社区党委、政府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第一责任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要素、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乡(镇)、社区要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意识,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放到“5个100工程”、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开发工作以及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中统筹规划、同步谋划,按照分村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研究落实每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各村要树立发展意识,明确发展目标,创新发展思路,落实发展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二)强化考核

  由花溪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具体考核办法,结合各乡镇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区委、区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标准。乡(镇)、社区党委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村党组织“双诺、双述、双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兑现村干部绩效考核奖励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试点先行、典型引导

  区级确定3个试点村,加强扶持培育力度,探索不同条件下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同时,要树立和培育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优秀案例和发展模式,交流好的做法经验,示范带动全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附件1:

  花溪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

  名 单

  组 长:秦永康(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罗 充(区政府办副主任)

  刘光强(区农业局局长)

  成 员:赵明镜(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邓松江(区市场监督局局长)

  徐国霞(区发改局副局长)

  杨条江(区农业局副局长)

  杨 勇(区工信局副局长)

  郭荣建(区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雷 兰(区民政局副局长)

  沈小平(区财政局副局长)

  杨 朔(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殷丽霞(区住建局常务副局长)

  宋亚菲(区交通局副局长)

  焦明书(区水务局副局长)

  熊玉云(区审计局副局长)

  左华忠(区移民局副局长)

  刘 容(区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李恩东(区地税局副局长)

  熊希霆(花溪区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

  林 林(区市场监督局副主任)

  彭 博(区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局,由刘光强、赵明镜、邓松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条江、林林、彭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花溪区“3个20万”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农村工作暨全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花溪区“3个20万”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具体指导和着重引导村集体及农村集体经济实体设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鼓励和支持村集体、村集体经济实体以及村民利用现有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伙、租赁、专业承包、提供劳务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等六个省级重点扶持行业和区级都市农业、休闲旅游产业。

  涉及前款行业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微型企业的扶持,在现有扶持指标中优先考虑。

  三、2015年力争实现贫困村集体经济实体扶持全覆盖。2015年力争实现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实体扶持全覆盖。

  四、享受微型企业政策扶持的村级集体经济实体,除应符合扶持政策所需条件外,还应提供明确载明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比例、企业盈利用于发展壮大的留存比例等内容的章程、协议或相关材料。

  五、创业者形式:一是村集体和村班子成员及村民共同入股创办微型企业的。由村班子成员或创业能人作为创业者进行申办。二是村集体全资或集体控股的,由村班子成员作为创业者进行申办。三是村集体以资产或资源入股,与第三方合作创办微型企业。第三方属自然人的,由第三方创业者或村班子成员作为创业者进行申办。第三方为经济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村班子成员作为创业者进行申办。

  六、办理程序:

  第一步:创业者向区市场监督分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集体经济所有权证明、创业申请书等进行初审;

  第二步:经初审合格到区市场监督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手续。自主选择办理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步:领取微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后,到银行开设帐户。向区级微企办提交创业申请书、投资资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区微企办提交创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评审通过经公示后,即享受3个20万扶持政策。即10万元财政补助、20万元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八、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督局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附件3:

  花溪区“3个20万”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办理流程

  一、到区市场监督局提出创办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提交创业评审相关资料:

  (一)初审材料:

  1、《贵州省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载明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比例、企业盈利用于发展壮大的留存比例等内容的章程、协议或相关材料。

  (二)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创办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可采取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供相应材料。

  (三)创业评审申请材料:

  1、投资资金证明;

  2、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3、投资计划书。

  二、向区市场监督局提出扶持申请

  (一)财政补助扶持:

  1、《贵州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支付)申请表》;

  2、《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包括与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书、票据等证明材料)。

  (二)税收奖励扶持:《税收奖励申请书》。

  (三)银行贷款和担保扶持:《贷款申请表》。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应载明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比例、企业盈利用于发展壮大的留存比例等内容);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附件4:

  花溪区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集体“三资”家底,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及《贵阳市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集体“三资”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村组集体原始积累、发包和租赁收入、经营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集体资产资源变卖收入、国家或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资金等。

  (二)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村办学校、村部等建筑物,农业资产,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其他办公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的企业(农场、林场)及收益形成的资产,应收款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村集体债权,村集体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矿山、山岭、水域、森林、荒滩、荒坡等自然资源,如村集体土地,包括家庭承包地、机动地、村内空闲地、工商企业占地、荒地、荒坡、坑塘、沟渠等;村集体所有的山地、林地,包括各种果树类和林木花卉类果园、林场、苗圃等。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全面查清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明晰所有权,促进“三资”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二)工作目标:一是通过清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三资”,摸清集体“三资”存量、结构、分布、运用效益和经营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查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二是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依法进行登记,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纳入管理范围;三是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

  三、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清产核资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或村民委员会。

  (二)清产核资范围:上述工作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房屋等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完成后明确由村级管理的资产(如小型水利工程)、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房产、标准厂房资产以及村级负债情况。

  (三)清产核资主要内容:

  1.“三资”及经营情况清查。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2.“三资”权属界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

  3.核实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清查,以会计资料为基础,按“先账内,后账外”的原则进行。内容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对外投资等。现金清查,要采用实地盘点法,查清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的现象,以及账款是否相符等问题。银行存款清查,要用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进行的核对,看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实行村财乡管的村,由乡(镇)财政所对村集体资金进行核实,库存现金实行盘点。债权债务清查,村与内外部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应收及应付款项,要逐一与对方单位和个人核对准确。清查时,对债权要认真清理,并落实好收回计划,限期回收。对外投资清查,按村对外投资的期限进行清查,要弄清投资的对象和金额,明确投资主体。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债权债务清。

  4.完善制度。重点是根据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创新集体“三资”经营方式,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防止流失,确保保值增值。

  四、清产核资的工作步骤

  本次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和资产登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自2015年3月9日开始,2015年5月30日前结束,具体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布置培训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召开会议布置工作,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人员,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乡(镇)、社区的实施方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5月25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三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逐项清理,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界定资产的所有权,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按规定调整账目,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一,自查。由村级对集体所有“三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自查,填报《清产核资审核表》,并向全体村民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农业、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问题,区农业、审计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清查。

  第二,检查验收。自查阶段结束后,由区农业、财政、监察、民政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办理核准手续。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责成其补查。检查验收结束后,各乡(镇)、社区填报《清产核资汇总表》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建立台帐。通过检查验收的村集体“三资”工作成果,在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将相关表册移交乡(镇)、社区,乡(镇)、社区对移交的农村集体“三资”资料要分类登记造册,归档管理,并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数据库。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各级进行工作总结并写出报告,逐级上报;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各项数据。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阶段﹙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村“三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

  区农业、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辖区“三资”总体监管;各乡(镇)、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支出和资产、资源的处置程序进行监督把关;村级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处置、村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经费预算

  清产核资经费按照每个行政村需经费5000元计,全区122个行政村完成清产核资共需经费61万元,其中申请市级补助3000元/村,共36.6万元;区级匹配2000元/村,共24.4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村级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现“家底清楚,权属明晰,流转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公开,群众满意”的要求,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村级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统筹工作,成立由农业、财政、组织、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清产核资的统筹协调工作,落实专门经费,明确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政策

  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一切资产,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和由谁占用,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

  (三)严肃工作纪律

  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清产核资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的积极性。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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