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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省印发办法!明确综合执法制服配发范围

安徽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明确了哪些人可以配发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近日,安徽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具体举措,结合安徽实际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进行规范和统一。

《实施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五条。

一是就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二是就配发范围进行明确,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三是就配发种类和标准进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包括帽类、服装类、鞋类和标志类。同时用附件的形式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和《分性别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四是就着装和标志佩戴进行规范。

五是就配发管理和监督进行规范,要求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对本部门着装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应着装人员的编制、人数、类别、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及数量等报同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备案。明确首次配发标准和定额,要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六是就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需报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后,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改变过去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各自为政,制服式样和颜色五花八门的局面,增强着装的统一性、规范性和辨识度。安徽省省级层面制定统一的着装管理制度,将从源头上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下一步,安徽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将会同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徽省综合行政执法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局暂不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划入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上述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购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制式服装和标志购置经费预算编制及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年度预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准确填报基础数据,据实申报预算需求。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 配发种类和标准
第九条 海南全省气候区域为热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按照热区的标准确定配发种类、标准和使用年限。
第十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种类包括:帽类、服装类、鞋类、标志类。
(一)帽类,包括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服装类,具体包括:
1. 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2. 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3. 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3件。
4. 单裤、裙子。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三)鞋类,具体包括:
1. 单皮鞋。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2. 皮凉鞋。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四)标志类,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
1. 帽徽。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2. 臂章。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3. 肩章。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4. 胸徽。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5. 胸号。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6. 领带。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7. 腰带。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四章 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首次配发时,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二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第十三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十五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废旧标志由各单位统一回收处置。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日常管理等行为。
第十九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预算定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执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待国务院明确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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