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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目录应该进一步规范化
            周勤如

   
      
   孟酋、臧艺兵二学弟:
  
   你们好!十分感谢孟酋在本职工作之余翻译臧艺兵《中国古代记谱法的历史沿革》一文。也感谢臧艺兵最近对自己的参考文献目录所做的修订。臧文附带了一个条目丰富的参考文献目录是一大优点,因为他给后人提供了研究上的方便。这对本地图书馆资料库还不很完善、学者们又不可能都跑到少数几个研究中心去查阅资料的中国来说尤其重要。对国外读者来说当然就更有特殊意义。这就是学术价值。这个目录,我们的资料编辑还要逐条审核和补充。希望臧艺兵继续把剩余的缺项补齐。另外,原来的书目到1994年截止,应该借英文版本的机会更新到1999年。希望你们抓住机会,再努一把力,把力所能及的事情做到家。我也看到你们对原稿做了精简,但现在保留的钱仁康《从无线谱到五线谱》似乎仍是与中国古谱学无关的知识性文章,建议考虑删除。参考文献目录要全,但不是沾边就算、越长越好。作者必须仔细甄选,向读者做负责任的推荐。我们重视参考书目,但绝不提倡一窝蜂似的在每篇文章后面都挂一个滥竽充数的书目,因为这不仅浪费刊物宝贵的篇幅,也误导读者。甄别的原则是:第一,书目中的文章是否与课题直接有参考关系。第二,这些文章在课题的发展史中是否具有原创性和有不可忽视的实质贡献。对于学术刊物中常夹杂的为普及音乐教育而作的通俗介绍性文章(一般以综述和常识为特征,缺乏探索性研究过程),应该删除。所以,最后有时间,请臧艺兵把整个书目再仔细甄别一遍。
  
   为了方便你们工作,也借此机会发表一些看法供国内同仁参考,我愿谈一谈有关严格规范音乐论文的参考文献目录和与此有关的引文和注释的写作问题。在筹备《音乐中国》的过程中,如何确立行文规范是我们从一开始就不断讨论的主题,这有1996年11月版的《音乐中国 翻译家通讯》、周勤如致孟酋的有关通信和周勤如与江纳森#司托克的有关通信为证。西方音乐研究的一些成功经验虽然可供参考,涉及到中文的语言特性和中国音乐研究的一些特殊传统方式时却必须变通,其中不乏让人举棋不定的难点。所以直到现在,我们还不能说一切都稳定了。我现在能做的只是把问题和建议提出来,说明理由,希望大家共同在实践中去检验、改进,使论文写作规范化的模式得以早日完善。
  
   严格的形式规范是使学术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形式是有逻辑的。形式的完美标志着学术思想和行为的成熟。音乐研究基本上是一种学者们独立进行的工作;但这种活动又不能是一盘散沙,必须相互钩连以成体系。这就要依靠形式的统一。我们不是以拥有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而骄傲吗?但我更愿意在骄傲之余多想一想“万里长城”象征的精神除了伟大还有什么。一篇学术文章就好比一块城砖,尺寸!质量稍不合规格就必须丢弃,而不能砌入城墙。如果当年万里长城的建造者是用敷衍塞责堆砌破砖烂瓦的办法糊弄,我们今天还能拥有这份骄傲吗?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学者们要把个人研究活动的成果纳入学术整体的轨道,形式上的规范化就必不可免。规范的形式就像一个严密的容器,它本身不产生内容,但有了它才好盛装各种内容,才谈得上日积月累,才能在积累的基础上锻造民族音乐的宏伟体系。如果我们手里拿的是沙器,日后能留下什么就很难说。
  
    论文的形式包括比较具体的格式,也包括更抽象一点的语言运用和论证方式。有些问题,如书目学,表面看似乎是一些技术细节,鸡毛蒜皮,形而下之,是图书馆或资料室工作人员的事。其实不然。所谓学术就从这里奠基。基础不牢,大厦何可期焉!这些“雕虫小技”做起来并不容易,作者必须从收集材料到论文写作都一丝不苟地遵守统一的格式,否则不是废弃就是返工,相信你们已有体会。一个做不好或不好好做注释的人是不可能把一项研究真正做彻底的。近几年,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被学者和刊物所重视,但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是规范化的严格程度不够,有人注意有人不注意,认识上不明确,做法上也不一致。国际上论文写作在文、理、医等学科中各有规范,由各自的专业学会或刊物公布于世,不遵守者不得入局,没有讨论的余地。各专业院校对学生的论文写作规范教育之严非亲身体验是难以想象的。目前世界各国英文文科出版物均以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芝加哥文体手册》第14版为依据[1]。这本书内容浩繁,是针对英文出版界而作的,可以说是集西方学术出版经验之大成。其中对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表述之清楚、细致、明确、完整正是我们所缺乏的。借重这本书我们会走得更快更好。我下面所有的建议都是根据这个文本中有关条目结合中文习惯并参考国内主要音乐刊物的做法而做的。我相信我国出版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规范,其主旨不会与《芝加哥文体手册》有冲突。
  
   注释和参考文献目录是两套有联系但不相同的论文附件。注释可以是作者、译者和编者对正文中某些要点的进一步解释、旁证或引申,但为了避免论述走入枝节而另辟注释条目供读者参考,称“正文注释”。这种注释根据内容需要而定,除译者、编者的注释要在结尾注明是译者、编者所为之外,不需要具体规范。注释的另一个用途是标识引文的出处,称“引文注释”,需要规范。我们下面讨论的主要是指引文注释。排版形式上注释可以是脚注,附在页末,读者查阅方便;也可以是尾注,附在文章最后,版面整齐。两者各有千秋。调查显示刊物中用尾注的偏多《音乐中国》英文双季刊在排版形式上采取听便态度,即根据作者的选择或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何排版对读者方便而定。从技术上讲,规范化的目的是使信息内容完整,不留后遗症,节省篇幅和查找方便。至于标点符号的用法、项目的顺序等则可以按照中国语文的习惯,不一定非跟国外一致。我们所注重的是引文注释是否提供了查找出处的充分信息。这是关键所在。“参考文献目录”与引文无关。它是作者做此项研究的前期工作的结果,一般附在文章和书籍之后也可以独。发表或作为工具书出版,以便读者查找到这篇论文发表为止的有关这一课题的所有资料
  
   引文的出处绝大部分来自书籍和期刊,也可能来自未发表的个人收藏,如孤本、抄本、油印或复印本、书信、日记、笔记、访谈录甚至碑文、器物铭文等等。首先讨论书籍。根据《芝加哥文体手册》,对书籍的出处要求以下6个基本信息项目:
  
   1)作者全名
  
   2)书名
  
   3)出版地
  
   4)出版社
  
   5)出版年份
  
   6)引文起止页码(如纯属参考书目可以不注页码)
  
   其它可能附加的项目是:版别、编者;译者、译名、译本出版地、译本出版社、译本出版年份和页码(如果需要)。作者多于一人,可以并列,也可以只列第一作者加“等”字。上述项目在我国的论文中常常被漏掉的是“出版地”一项(也常有连出版社一并漏掉的)。我国过去出版社屈指可数,大都集中在沿海大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注不注大家都知道。但随着现代化的进展,出版社的分布和运作关系变得复杂,小到单位、大到跨国都可能办出版社,而且社名不一定包括地名,所以注出版地是必要的。否则,假定有一个“大江出版社”,我们很难说它一定在武汉,恐怕从重庆到吴淞口都可能。或问:上海XX出版社也要加出版地吗?回答是肯定的。要写成“上海:上海XX出版社”,因为如果这个出版社在香港开个分社独立出书,就要注为“香港:上海XX出版社”。事实上,许多老牌的出版社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甚至海外都可能有一部分,分别作业。所以注出版地应该成为常规。除了出版地和出版社以外,另外一个常被忽略的项目是出版年份。有时人们常常用版本来代替年份。注成“见×××《××××××》第二版”。重视版别是正确的,因为版本改变意味着内容的改进。但年份是必不可少的。年份为主,结合版别序号(第一版不需注明,“第X次印刷”一般也不需注明,因为与内容无关)可能是最严密的。譬如,一本书在1958年初版,1986年第二版,1996年第二版第五次印刷,注明1986第二版应该是最准确无误的。
  
   以上的信息项目如何排列?我们应遵循“信息要全、形式要简”的基本原则,不必要的字尽量删除。这类字眼常见的包括“见”、“参见”、“著”(但“编、译”应注明)、“载”、“年”、“页”等。但简明是第二位的。如果信息上缺了上述某字就会混淆,应毫不犹豫地加用。这些字删除以后要求项目的排列有约定俗成的次序并配合以固定的标点符号或间隔。在英语出版界,作为引文注释和作为参考书目的形式稍有不同。引文注释是在引文之后加注释编号,然后在相应的条目中按如下次序排列(标点符号已经按中文习惯改过,出版年份后按中国习惯加再版版别):
  
   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及再版版别),起止页码。
  
   例:
  
   1刘再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9),29-36.
  
   2《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编写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修订版),13-15.
  
   在这个建议方案中,我尽量减少标点,因为标点太多不利于阅读又占地方。中间加括弧是把出版社信息和出版物信息明确分开,是国际通行办法。一个条目完成后加不加句号,需要探讨"英文出版标准是加的。但中文习惯上不成段落的文字最后不加标点,倒也干净。我出于保守的态度在这里用了句号。但考虑到中文句号占两个电脑字元,可能导致转行而浪费篇幅,而书目条目最后。又总是阿拉伯页码,所以我用的是英文句号。大家觉得不统一,愿用空心句号也可以,没有原则上的差别另外,如果同一本书被引用多次,应从第二次注释起用“同例X,页码”的简化形式按次序一一注明,不能混淆次序把许多注释编码罗列在一个条目中以求“简化”。上面的书目是用在注释中的"如果用在参考文献目录中,因为没有页码的问题,就可以去掉括弧,改成:
  
   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及再版版别。
  
   例:
  
   刘再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9.
  
   《古汉语常用字词典》编写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修订版。
  
   上面的第一例以年份结束,用英文句号;第二例最后是中文,用中文句号。在参考文献目录中如果同一个作者有多部论著,应按年份依次排列,较早的作品在前。从第二部著作起,作者的名字用低横杠(_)表示,长度与作者名同,但不超过3个字块或4个字块(复姓)。上面列举的形式在《芝加哥文体手册》中称为“注释和参考文献目录体(notes and bibliographies)”。
  
   引文注释条目太多,特别是同一出处在文章中反复引用多次,会使注释篇幅臃肿,而且正文注释和引文注释混在一起,查找起来并不容易。针对这个问题,《芝加哥文体手册》还特别推荐了另一种“作者-年份索引目录体(author-datesystem)”,对于引文频繁的论文十分适合,还可以跟正文注释并用,甚至正文注释有引文也可以加这种注而不会引起混乱。这种体例对所有引文都不用注释序码,而在引文之后用圆括弧注明作者姓名和发表年份作为索引符号。如果需要,还可以进一步加上起止页码或其它指示细节,但必须简明扼要。如果目录中没有重姓的作者,索引中甚至可以只录姓不录名,读者可以在后面参考目录中查找到出处完全的信息。如上述两例可以在文章的引文后面这样索引:
  
   (刘再生1989,29-36)或(刘1989,29-36)
  
   (《古汉语常用字词典》编写组1993,13)或(《古》1993,13)
  
   如果专著分卷、册,加卷册别与页码之前,用冒号隔开,不需加“卷”、“册”字样:
  
   (杨荫浏1981,上:153-155)
  
   在文章的参考书目中,读者可以找到:
  
   《古汉语常用字词典》编写组(1993)《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修订版。
  
   刘再生(1989)《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杨荫浏(1981)《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近来也有越来越多的论文把书目写成下列形式,十分清晰、便于阅读:
  
   蔡仲德
  
   1988《中国音乐美学史论》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1990《中国音乐美学史资料注释》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1995《中国音乐美学史》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同一作者同一年份发表多篇著作,在年份后加小写a、b、c区别,不举例。另外,如果引文作者的名字在正文里非常接近的地方明确提及,在上述索引括弧里的作者名可以略去。
  
   中国论文注释有一个古籍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沿用的《书名-章名》的体制是适合中国学术研究的,应当继续采用。问题在于在这之后还要不要再加注现代版本出处?我去年在北京跟一位学兄请教此事,他对我说不需要,因为既然是研究中国音乐的学者,就应该熟悉中国典籍,如果要注岂不贻笑大方。这话听起来不错。但我总觉得我们是现代知识分子,要面对现实。且不说50岁以下的中国学者有没有可能自幼书经起家,即使阅读古籍者,真能看到原版孤本的专家恐怕也凤毛麟角,大家常引用的其实是近现代影印本!标点评注本或甚至是选辑本而已。所以,加注说明版本出处是必要的。这对于澄清引文真实来源和帮助年轻学者熟悉典籍是有益的。譬如,为了弄清古人对“声”这个字的理解到底有多少种,我们可能探讨“声者,鸣也”这个定义。如果我们注上此句摘自班固《白虎通德论·礼乐》,是不是所有的学生就都知道上哪儿找这本书了呢?我看未必见得。即使他们辗转查到该书收入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在所有音乐学院的图书馆都有这种藏书吗?其实,如果我们的作者像下面的例子那样稍微如实加一个注,相信所有读者都可以很容易地找到班固的全文看看:
  
   班固(公元32-92)《白虎通德论·礼乐》载文化部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中国古代乐论选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
  
   这个书目用“作者-年份索引目录体“表示就变成:
  
   班固(公元32-92)?《白虎通德论·礼乐》。载文化部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中国古代乐论选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
  
   这里有一个年份的标注问题。虽然我主张加注古籍现代版本的出处,我却并不主张把古籍的出版年份跟现代版本的出版年份混为一谭。如果古籍有写作年份、抄写年份或出版年份可考,应该用这些资料。如果不可考,应尽量用作者生卒年份、朝代等最接近的参考系数来补足。对于缺项,用问号表明要比空白更明确。至于现代版本,可根据情况在年份后注“影印”、“重印”等说明。
  
   中国论文中另一个特殊问题是译文的注释。我呼吁作者如果是根据原文自译,请在注释中不但注明原文出处各项而且务必附带引文原文;这是最好的不留后患的处理方法,读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核实"如果是根据中译本,请加双注,即首先注明原本出处各项(好的中译本应该提供这些信息)然后注明中译本出处各项"我们要树立原文出处为主的观念,特别要附作者姓名原文和书名原文,以便必要时在国际资料系统中查找。在注释或书目中只录译者姓名或只录作者中译名是不正确的做法,因为它造成读者无法核实和再次使用这些资料的困境,是一个废项。而不可追溯根源和不可向下复制是典型的非学术。
  
   以上讨论的是书籍"期刊的注释和索引要求以下要件:
  
   1)作者姓名;
  
   2)文章正副标题;
  
   3)刊物名称;
  
   4)卷号或总期号;
  
   5)年份和年份期号;
  
   6)文章起止页码(包括“转页”页码)。
  
   关于期号和年份,各国习惯不一,很不统一"我国通行的是以年份加期号为主再加总期号的方法,参照《芝加哥文体手册》,在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目录中,其格式相同,大致如下:
  
   作者名《文章标题》《刊名》总期号(年份期号):起止页码。
  
   例:
  
   李业道《吕骥评传 第二部分1937-1949》《音乐研究》83(1996第4期):32-41;84(1997第1期):12-21;85(1997第2期):29-36.
  
   金经言《关于现存德国的一批中国音乐唱筒的报告》《音乐研究》83(1996第4期):95-99,94.
  
   上述格式中总期号是便于资料库检索的符号,但对于人脑来说,容易记住的实际上是年份和年份期号。注释中两者都不缺当然好;但我相信中国人比较习惯于只注年份和年份期号,而且许多著名刊物本身都不设总期号,避免重复索引。参照《芝加哥文体手册》,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作者名《文章标题》《刊名》年份期号:起止页码。
  
   例:
  
   李业道《吕骥评传 第二部分1937-1949》《音乐研究》1996第4期:32-41;1997第1期:12-21;1997第2期:29-36.
  
   金经言《关于现存德国的一批中国音乐唱筒的报告》《音乐研究》1996第4期:95-99,94.
  
   《音乐中国》英文双季刊创刊号上用的就是这种格式(我们是纯英文格式,在年份上多加了一副圆括弧;在中文刊物中我看不用加括弧就很清楚)。有些月刊是以月份标识期号的,可以把“第×期”换成“×月号”。注意李业道条目是分3期连载的长文,在引文注释中,引用者可以决定只注包含引文所在的部分或全部,但在“参考文献目录”和/“作者-年份索引目录体”中要录全,只是无须注(上)、(中)、(下),因为期号、页码已经清楚显示了连载关系。
  
   在“作者-年份索引目录体”中,条目格式须稍加改动,变成:
  
   作者名 年份《文章标题》《刊名》总期号(期号):起止页码。
  
   例:
  
   李业道1996《吕骥评传 第二部分1937-1949》《音乐研究》83(第4期):32-41;84(1997第1期):12-21;85(1997第2期):29-36.
  
   金经言1996《关于现存德国的一批中国音乐唱筒的报告》《音乐研究》83(第4期):95-99,94.
  
   这里,跨年度连载条目以首发年份为准,后续年份不计,但要标明"如果不列总期号,处理原则同前。
  
   在上述6个要件中,中国音乐论文中普遍忽略的是“起止页码”。有人认为已经告诉你期号年份了,找这篇文章还不容易吗?何劳加注页码、其实页码的功能一是标志文章的篇幅,二是界定文章在刊物中的范围,便于资料管理运作。譬如,在研究中,常常会有需要参考一篇旧文章却在本地找不到的时候,就需要向刊物出版者或大图书馆索求影印件[2]。这时,明确告诉操作人员从第几页到第几页,特别是国内刊物常有的“下转第几页”,就成为避免反复扯皮的关键。操作人员的责任是执行而不是判断。我们是处在信息社会,大家可能远隔千山万水,彼此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而不是模棱两可让对方去判断。我们不能总是假定自己知道的别人就一定都知道,作者要树立尽量不给读者任何错觉的观念。所以,加注页码从发展趋向看是必要的,这一笔不能省,应从现在做起纠正。
  
   以上简要解释了对书籍与文章引文注释和文献目录的规范做法。事实上在具体的材料收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要更复杂一些,包括非正式出版物和实物,需要研究者正确地判断、取证和详细记录,千万不可马虎从事。学者在摘录文献和收集原始材料时切忌笔懒和心懒,要及时逐项记录,不留后患。在我向作者“追讨”注释补充材料的过程中,最后“卡壳”就在这里,令你进退两难。譬如我为一位很有才能的年轻学者的一篇文章所做的注释补充清单达66条之多。其中缺项疑项共计260款以上,经作者两次补充之后尚有若干款由于无法重找原始资料而至今补不齐"我聘请孟酋做义务的主编助理,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我处理这种无头案。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之所以常被人所忽视,是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严格缜密的学术训练和一丝不苟的出版把关所致。譬如,不止一个作者告诉我说他们的稿子原来是有注释的,发表时被编辑以“篇幅有限”为理由砍掉了。我也看到有的论文谱例被编辑全部砍掉并加按语说“有需要者请向编辑部索取”的。这种为了一时篇幅需要而损害论文完整性的做法的不恰当显而易见。可是,大家都习惯了,容忍了,也就麻木了。
  
   最后附带谈以下“引文必注”的问题。这既是个技术问题又是个道德问题。道理大家都懂,却并非人人都认真做,出了不守规矩的文章学界也常常容忍,甚至像廖辅叔这样的学界元老回忆贺绿汀的文章被人改头换面引用了也只能抱怨一句“我看这是文风、文德的问题”了事[3]。这是因为我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太薄弱。其实,同样的问题在西方也存在,因为功利心是世人常有的毛病,所以西方社会才严格地从法律面、技术面和道德面强化知识产权意识。《芝加哥文体手册》指出:“作者无论综述还是直接引用他人著作的词句或思想都必须把学术声誉归於原作者。最常见的做法是用注释或在行文中加带括号的参考文献目录索引来注明出处。[4]”这里要注意的是不仅直接引用词句要注明出处,转述和综述他人的思想、观点、成就甚至重要的关键词语时也要注明出处。西方学者从学生时代就被灌输这种观念,出版界执行起来也极严格,值得我们借鉴。
  
   以上建言,不妥之处,请你们和国内师友直言批评。
  
   祝千禧愉快!
  
   周勤如
  
   1999年12月25日
  
  
  
  
  
  
  
  
  
  
  
  
  
  
  
  
  
  
  
  
  
  
  
  
  
  
  
  
  
  
  
  
  
  
  
  
  
  
  
   [注 释]
  
   [1]TheChicagoManualofStyle:TheEssentialGuideforWriters,Editors,andPublishers,14thed.(Chicago:TheUn iversityofChi2cagoPress,1993)
  
   [2]提供影印件的服务,是一项对促进学术研究有意义的工作,美国有专门的机构做。但这项服务牵扯到合理的服务费用和保护作者著作权益的问题,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运作。《音乐中国》已经收到了国外索取国内文章和国内索取国外文章的请求,证明这项服务亟待建立和制度化。
  
   [3]《音乐研究》编辑部记者:《访廖辅叔教授》,载《音乐研究》1992年第1期,第19~22页。
  
   [4]同[1],356.(Whether authors paraphrase or quote from sources directly,they should give cerdit to words and ideas taken from others.In most instence a note or a parenthetical reference in the text keyed to the bibliography or list of source is sufficent achknowledge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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