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人员王某、卢某、庞某三人都是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辅(协)警,民警任某某没有到现场处理剐蹭事故。
对这个案子,除危险驾驶罪外,检察院还指控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
殴打无在编正式民警带领下执行公务的辅警无罪?!小编实在看不下去了。
没错!依据相关规定,辅警必须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执行公务。但是,认定“正式民警带领的警辅人员执行公务”的合法距离几米就达到了程序合法的规定标准?在一线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正式民警安排警辅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警辅人员根据单位安排,直接到现场执行任务算不算程序合法?
小编认为,警辅人员的公务活动属于程序合法的行为。这个案子法院判决“殴打无在编正式民警带领下执行公务的辅警无罪”没有法律依据。关某某无论有什么想法,都不构成殴打警务人员的理由,不服从检查又不采取事后救济的正确法律途径解决意愿,违法袭击辅警(协警)的行为是标准的妨害公务行为,而对此行为的无罪判决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极其负面的,荒谬之极。
留光眉就用店内脸盆装好了粪水,端到店外向对外进行了观察,然后,将粪水向执行公务的刘旭杰等人泼去,得逞后立即返回店里装粪水,想再次泼向执行公务人员。当脸盆掉在地上后,留光眉到隔壁拿上水瓢装上粪水,并追向公务人员再次实施粪水泼洒行为。
D法院说,协管员现场查看行为作为强制拆除的前期工作,属于职务行为的一部分。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徐聪民、刘旭杰、潘迥等人虽然是这个局的协管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受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派从事拆迁前的现场查看工作,可认定三人系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留光眉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
D法院没有因为徐聪民、刘旭杰、潘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或执行行政执法职务人员身份”,就认定可以被留光眉任意凌辱或袭击,维持了对留光眉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
小编把支持这一判决的司法解释拿出来看,一切就都明了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解释明确了“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个司法解释,假设有此类的渎职情况,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渎职罪的主体条件。
这也是“辅(协)警”进行的勤务活动属于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殴打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据。
因此,殴打警务辅助人员涉嫌妨害公务罪,在处罚的法律依据上,适用《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警务辅助人员属于该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主体,也并非只有限定于在正式民警带领下的辅(协警),才构成妨害公务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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