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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运业增值税”的解读汇总

[麦子前言]本文经由宁波航运杂志责任编辑谷小姐的精心整理,首发于《宁波航运》第101期(2013年9月月刊)。这是麦子7月底以来对航运业增值税的一个跟踪和关注的汇总,特“再次”分享给大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规定(以下简称37号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而现行的营改增法规将同时废止。在我们航运界,为配合国家政策的执行,各大船东都通知广大货代和货主,将对在中国境内收取的所有海运费和其他附加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航运业“营改增”的税务改革终于正式拉开序幕。就航运业的“营改增”改革,专注于货代行业的公众微信号“货代的那点事儿”发表了一系列的见解与分析,本刊编辑特整理了如下几大焦点问题,以供航运界相关人员参考:


一、“营改增”对各利益方的影响

1. 对船公司的影响

营改增的序幕拉开后,由于船东造船造柜、租船租柜等主要开支票据无法作为进项抵扣,船东不得不以“营业额”来缴纳增值税,这与改革前按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相比,船东的税务支出不降反增。为此,各家船东都不约而同的发布了增值税的征收通知,都表明将向货代和货主“全额”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就这样,船东便顺理成章的把全部税负都转嫁给了最终的发货人,其自身税务负担并未增加,甚至相比之前缴纳营业税而言还略有减少。


2. 对货代公司的影响

船东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货代,货代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货主,货代公司在船东和发货人中间起到的是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与船东开具的发票一样,货代公司开给发货人的增值税发票所收取的增值税也是“价外税”,成本和利润所产生的增值税税金都已经在价外向发货人收取。其中,成本部分(即应付船东部分)的增值税费将由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掉,而利润部分(即总应收减总应付船东部分的差额)的增值税税金则单独向国家税务局缴纳。这样看来,货代的税务成本也没有增加。


3. 对发货人的影响

发货人作为最终的“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承受者,但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增值税对其影响的程度也略有不同。发货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接受船东或货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可抵扣),发货人可以凭此发票作一定抵扣,但据部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发货人反馈,其税负支出还是略有增加,只是增加幅度相对较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只能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不可抵扣),不能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很大程度上增加其税务成本。尽管近日国务院宣布“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对于营业额动辄上百万的出口企业而言几乎“望尘莫及”。


二、“营改增”给货代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目前看来,此次“营改增”带来的震动不小。首先,对于大部分出口企业而言,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其运输成本,而其中以美金计价的海运费是运输成本中的大头,因此海运费基础上产生的增值税也相对较多,这对于预付货运市场而言,将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冲击,从近来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这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一部分货物由预付转为到付,收发货人以此策略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支出。到付如果出海单,那么国内货代就仅仅只能充当一个拿着国外收货人给的微薄操作费过活的配角,吃不了之前预付市场上的差价;到付如果想吃中间的运费差价,那就只能出货代单,而出货代单就要求在该目的港有合作关系比较良好的代理,这对缺乏该目的港代理的货代公司而言将是个不小的打击,如果依附或借用其他货代公司的代理网络,又不得不被剥掉一层利润。因此,预付货份额减少,到付货份额增加,将是大多数预付市场的货代最不愿看到的局面。其次,货代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接受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一来,其税负将增加,总体成本增加,相应的价格竞争力就下降了。

这次税务政策的变化,从市场层面给部分货代公司特别是中小型货代公司和小规模纳税人资质的货代公司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相反,同等严峻的局面下,目的港代理网络齐全和一般纳税人资质的货代公司相对而言优势突显,机遇突现。这次“营改增”或许会让货代界出现“马太效应”,加速货代界的优胜劣汰。


三、受增值税影响最大的两个群体

首先,被增值税伤得最深的当属FOB预付货的收货人了。这部分单子的运费是国外收货人把款打到中国起运港的指定货代手上,再由指定货代支付给船公司,百分之六点几的增值税对于这样的单子而言其运费成本是纯粹的增加。

其次,受增值税一定影响的还有CIF预付货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货代还是货主,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船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政策的废止,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确实会上升,按业界现在的非正式统计来看,增加的税负约是原来税负的20%,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该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支出。


四、 浅谈香港付款避税

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37号文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收取’的所有海运费和其他附加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就是‘中国境内收取’这六个字,让广大船东、货代、发货人都有了“对策”,一窝蜂的把付费条款做成“到付”,然后在香港结算运费,因为香港属于离岸,交易在香港发生,就适用于香港当地税法,这样就避开了37号文对增值税的规定。但香港付款也不是万能的,下面浅谈几点看法。


1. 支持香港付款的船东

现在看来,基本上所有船东都能支持香港付款(至少麦子目前所接触到的船东没有说不支持的),毕竟FOB预付货收货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个群体所占的运输市场份额还是很大的,政策一出来,大家都在找对策,这么大的“支付需求”摆在那里,且第三地付款原本就有成熟的操作模式,船公司也不可能熟视无睹,最开始还零星有那么几家船东表示暂不支持香港付款,但随着大势的驱动,都不得不随势而行,毕竟因此而影响接货是船东最不想看到的。


2. 香港付款的适用对象

显而易见,香港付款不开具发票而免税这样的方式最适合的当然是FOB预付货和小规模纳税人的CIF预付货。但是,这两类单子最终是否选择在香港付款还得关注一下具体情况,比如:一般,运费金额小的单子,由于其产生的增值税税金比较少,目前大多船东香港付款都会同时收取400HKD左右的手续费,这样综合来看就没有多大必要申请香港付款了;还有,要求及时放单或要求做SWB的单子,由于香港付款的操作效率明显比起运港支付要低,这样的情况下就得考虑一下效率问题了;再有,华东北港口起运的单子,发货人与货代以及货代与船公司之间原本大多是月结的(30天以上的账期),如果申请香港付款,一般都需要付款买单,单票结算,这样就不得不考虑一下资金的时间成本了。


3. 香港付款的走向

由于香港付款大多是单票结算,这样对于船公司财务系统而言将增加很大的工作量,除此之外,船公司要把钱转移到内陆账户也会产生相应的手续费,因此船公司向货代或发货人收取手续费也将是大势所趋,即使目前暂时宣称暂无手续费的,随着香港支付量的增加也一定会收取的。由此看来,船公司是不鼓励货代或发货人把运费支付香港的,只是迫于目前的形势不得不“顺势而为”。香港支付是否有违相关法规,是否是在打擦边球,麦子不便置评,亦不敢妄论,和大家一样,只能且行且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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