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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
         一位网友认为“依法治国”是错的,“以法治国”才是对的。我对于这种纠缠不太喜欢,干脆趁着早晨的闲暇写一篇博文做些阐释,毕竟评论数字有限。
   “依法治国”(rule  of law)顾名思义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它重视的是“有法必依”,充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把法律当成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依法治国”把法律当成治国依据,而立法者只需要根据自己与他人的社会实践逐步试错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即可。“依法治国”才是典型的“法治”而不再是“人治”,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再完美的法律也是虚设。
    “以法治国”(rule by law)是指用法律治理国家,它重视的是“有法可用”,强调的是法律的使用性,把法律当成国家治理的必要工具。“以法治国”既然把法律当成工具,那么法律就不再是包括执法者本身必须遵守的而是执法者用来约束被执法者的,这是典型的“人治”。没有被执法者同样遵守法律,只能导致“选择性执法”的滋生。古代法家思想也主张“以法治国”,但法律仅仅是特权者统治工具,而不能成为国家契约供全民遵守。
    至于这位网友认为“以法治国”有“良法”即可,他忽视了“良好”只实现对概念而且是实践的产物,“先验”臆造出“良法”然后强迫大家服从,这是“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再版,而柏拉图的“哲学王”最终沦为极权者。没有对法律的遵守,一切法律都是谎言,再完备的法律也仅仅是摆设。1982年《宪法》规定的“县以下直选”,到今天仅仅是“村社自治”直选,这背后就是法律是否被遵守、哪些被遵守、遵守到何种地步被认为“选择”而不是“有法必依”。
    坚持“依法治国”将全体国人包括执法者都置于法律之下并将法律作为国家运作的依据,这才是法治国际,所谓“民主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宣扬“以法治国”仅仅是把法律当成统治工具,一些以统治者自居的“先锋队”就可能超越于法律之上成为特权组织与个人,法律就成为他们的玩偶。今日中国第一要务是“依法治国”保证法律不折不扣被遵守,第二要务是“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法律。法律的基础是实践而不是逻辑,它需要建立在自己与它人的实践基础之上,这才能“接地气”而不是把国人当成“改天换地”的“小白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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