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如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设立回避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如果他们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就有可能不自觉地偏袒一方或者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从而影响案件办理的客观公正性;如果他们曾经担任过本案的一些工作,比如作过本案的证人,或者对本案的专门性问题作过鉴定,就可能先入为主,影响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正确判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消除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公正的因素,有利于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如果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回避,仍然参加案件的处理,即使案件处理得正确,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怀疑,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增加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实行回避制度,有助于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增强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任,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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