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规则第12.1条要求:公司应当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实施船上及岸基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和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特殊情况下,间隔期不应超过15个月。
理解:内部审核是由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的。目的是核查、验证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的具体行为是否与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相一致,是否与有关国际国内的法规、规则、规定的要求相一致,即验证行为活动与文件规定的符合性。通过内审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体系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以使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并为主管机关的审核(外审)做好准备。内审的方法是抽样检查,方式包括面谈、询问、查验记录、观察现场操作等,范围应覆盖ISM规则的所有条款要求、公司体系相关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并反映船队整体的运行情况。公司每年至少需要进行一次内审。公司的内审不负责验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ISM规则的符合性。
关于两次内审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是MSC.273(85)修正案后明确提出的要求, 已有船舶因两次内审时间超过12个月被滞留过。
ISM规则第12.5条要求: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理解:公司应当规定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内审员)的资格。内审员应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过资格认可并由公司聘任或授权。内审员应相对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即审核员与受审的活动、受审区域无直接的责任关系。当公司的规模和性质(如员工数量和组织结构)受到限制时,可不作上述要求,但应寻求较为公平、公正的方法,如采用岗位交叉、部门交叉等形式进行审核。在可能时,内审员的组成应来自于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通常船长在履行其职责期间,不应作为内审员对船舶进行内审。内审员的日常管理应纳入议事日程,以不断提高内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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