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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报告】一篇打压、抹杀一线科研人员的不实报道

【迟到的报告】:

         一篇打压、抹杀一线科研人员的不实报道


 (2010-05-03 07:23:51)

标签: 杂谈  

【迟到的报告】 一篇打压、抹杀一线科研人员的不实报道

青蒿素 (Artemisinin)博客声明:本博文标题和总结内容仅对关注本博客的读者的留言作一归纳,不代表本博客观点。

最近,有读者在本博客留言指出由张剑方编写的【迟到的报告-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违背历史事实真相,对青蒿素发现作出主要贡献的中国中医研究院及屠哟呦教授的工作有意淡化、否认并歪曲事实,提供所谓的“证据”。这种做法已引起海内外广大科学家的关注。在国家极力鼓励创新、激励科学家发展世界领先科学的关键时期,这一报告的出笼明显与当今需求背道而驶并起到了阻拦作用。

本博客对读者这一观点将作近一步论证。现将其留言内容归纳如下:

1.【迟到的报告】的作者没有一位直接参与了青蒿素发现的一线研究工作,但作者想得出的结论却是青蒿素的发现完全归功于523这一机构,而非参与从事青蒿素研究的一线科研人员。全文多次对青蒿素发现作出关键性贡献的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和屠呦呦教授本人采用了“有些单位”、“有些人”等语言,淡化、否定其贡献。这种做法不应鼓励。如果“青蒿素的发现”归功于523这一逻辑成立,那么以后任何一届的国家科技部部长、科研院所领导都可以将国家或院所的科学发现认作自己的功劳。这明显违背国际科学惯例。也将严重地抹杀科学家的贡献和积极性。因而,【迟到的报告】的基本立足点是错误的。

 

2.  【迟到的报告】的作者对青蒿素发现的关键性事实的描述与国家主流媒体,如《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的报道不一致。而且对关键性人物的关键性工作性工作以故意不提人名、一笔带过等手法予以打压。

 

3. 【迟到的报告】的作者无视卫生部将《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新药证书授予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所这一事实。多次在文中以“某单位”等等语言予以否认。并且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药法》,在编后语中写道《某单位“是新药青蒿素专有权拥有者”。这种说法是违背历史事实的,是不真实的。》。如果连《新药证书》都不能说明专有权,那么是国家法律毫无尊严可言,还是【迟到的报告】的作者有凌驾国家法律以上的“特权”和本领?

 

4. 【迟到的报告】的作者在青蒿素发现细节问题上提出毫无根据的所谓“证据”,例如青蒿素II,试图推翻70年代鉴定会的鉴定结果。读者留言中列举了大量事实证实【迟到的报告】的作者在文中多次打压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工作、试图否认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为青蒿素发现主要研究单位及屠呦呦教授是主要发现这这一事实(如果这不是事实,国家科委会把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放在发明证书第一位吗?光明日报会毫无根据地报道屠教授发现青蒿素的过程吗?)

 

除了对【迟到的报告】描写的事实提出大量疑问外,有读者对有位叫刘天伟的在其博客上登出两份假《青蒿素发明证书》一事提出关注 (本博客希望有读者回复有关假发明证书的调查结论,这事关系到国家科委的声誉和科技界的尊严)。

 

本博客将对【迟到的报告】有关的争议和细节继续予以关注。

 

读者留言如下

 

 

新浪网友2010-04-30 16:34:54 [举报]

A: “迟到的报告,523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张剑方主编,羊城晚报出版社,2006)记述了青蒿素研发中的部分事实,这本书以523领导小组成员的身份和社会主义大协作优越性的旗帜面世,当然会给人以权威感和似乎应有的无可争议性。这个报告被刘天伟奉若神明,不时引用几句作为杀手锏。

但是,这个迟到的报告并不是真正的“研发纪实”,字里行间尽其可能地贬低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1979年国家科委有关青蒿素发明证书中“发明者”的第一单位)的贡献,归纳为“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工作出了苗头,随后又遇到困难和挫折,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云南药物研究所起步虽晚,但却进展顺利,后来赶上又往前快跑。…”(p113)。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此说的不公正性十分明显,例如:

1. 把青蒿研究说成523很早就既定的工作任务(p12),而不是先发现青蒿提取物抗疟实验效果突出,上报523办公室,然后才得到重视,才成为重点工作任务。

2. 把中药研究所描写成无能之所,常遇挫折和失败。最大贡献仅限于发现青蒿醚中性提取物抗疟有效,不过是“对以后青蒿素研究有重要启示”。(p17)

3. 否定屠呦呦教授领导的研究组发现青蒿素的创新贡献,说中药所发现青蒿素II,不是青蒿素。(p18-19)

4.  青蒿素化学测定的样品是山东和云南所提供的,而不是中药所供样。(p118)

 

以上说法显然是对于青蒿素发现真实历史的篡改,这些混淆性言辞不难戳穿。我们只要按时间顺序回顾一些简要事实就可以了。

 

新浪网友2010-04-30 16:44:58 [举报]

B 一些简要事实

1.  中医研究院中药所1972年3月在南京召开的抗疟药会议(有些人健忘,说没有这个会议)上报告了青蒿乙醚中性部分提取物的抗猴疟与抗鼠疟疗效(抑制率100%),与会者为之振奋。这也为青蒿有效单体的发现奠定了研究基础,也是523任务中重视青蒿的起点,

2.   从科技档案看,中医研究院中药所1972年11月分离提取到青蒿结晶(有方晶和2种针晶,其中一个针晶当时被称为青蒿素II),在1973年内经多种化学方法鉴定,确认了青蒿素II是倍半萜类化合物,元素分析表明其分子式为C15H22O5。后来拿到中科院生物物理所做X-衍射测定立体结构的就是这个青蒿素II。当然,青蒿素II不过是发现过程中的一个临时命名。

3.  国家科委1993年关于“抗疟新药—双氢青蒿素”异议(上海有机所个别人提出的异议)调查的复函(93国科成管便字006号),引文如下:

“一.关于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结构的测定:1974年2月,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所派人带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的有关资料及样品到上海有机所,两单位合作,采用红外光谱方法测定青蒿素和双氢的结构,并于1979年5月以中药所、上海有机所的名义在“化学学报”第37卷发表。1975年春,中药所携带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样品及有关资料与中科院生物物理所合作,用X衍射法测定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的结构,并分别于1977年在“科学通报”第3期和1979年11月在“中国科学”第11期发表了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的分子结构和绝对构型。上述情况说明了中药所与上海有机所、生物物理所分别合作,在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双氢青蒿素结构测定中都做了工作。”

请接着读C

请勿删除

 

新浪网友2010-04-30 16:46:09 [举报]

C

4.  1973年1月云南省药物研究所给中医研究院中药所的公函抄录:欣悉贵所在研究中药青蒿治疗疟疾中取得可喜成绩,特表示祝贺,并向您们学习。在贵所科研工作启发之下,……今年我所拟开展对本省所产的一些艾属(Artemisia)植物抗疟作用的初筛工作。…请贵所交流宝贵经验,介绍有关青蒿研究的概况……

云南药物研究所1978年2月有关技术总结报告“溶剂汽油法提取黄蒿素生产工艺的研究”也佐证了该所1973-74年在进行几种青蒿素(即“黄蒿素”)分离提取工艺的尝试与研究。

   以上说明云南药物所在1972年对于青蒿(黄花蒿)的研究不可能已经达到单体水平。

5.  山东中药研究所1980年1月的“中医药研究资料”(黄花蒿抗疟研究专辑)中说:“我省在全国“523”办公室的领导下,于1973年对黄花蒿进行了抗疟方面的研究,……我们于1974年对本省重点地区的黄花蒿资源进行了调查。”

    显然,山东中医药研究所在1973年之前不可能已经分离提取到青蒿素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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