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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特定的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于收货人的凭证。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是: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该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
一. 海运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1. 提单是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经按提单的内容收到货物。
2. 提单是货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
提取货物,也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订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和货方运输方面争议、纠纷的法律依据。
4.提单是托运人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并且在运输业务的联系、费用的结算和对外索赔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 提单的种类
提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按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或Shippe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全部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必须注明装运货物船舶的名称,明确表示货物已装船,并写明装运日期(即签发提单的日期)。在目前出口业务中所见到的信用证,除了集装箱运输使用运输单据以外都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这是因为,凡已装上船的货物既不会在装运港再卸下又不会改装其他船只,这样对收货人来说,有按时收货的保证。故而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提供已装船提单。UPC500第23条款II项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体船只的提单。
2.备运提单。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由于备运提单表示货物尚未装船,能否按时装运及到货时间都没有保证,因此,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备运提单。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一般也不予接受,不过,当这种提单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并注明船名和装运日期后,就成为“已装船提单”而为银行所接受。应该指出的是,当交易双方使用的是FCA(货交承运人)或CPT(运费付至)或CIP(运保费付至)贸易术语,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并未规定必须提交“已装船”提单时则卖方提交备运提单应该是可以的,因为这三种贸易术语下,双方风险的划分是当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即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二)按货物的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过加添表示货物或其包装不良的批注,或虽然有批注,但不影响结汇的提单。国际航运公会于1951年提出允许清洁提单上有下列三种内容的批注:一是不明白地表示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例如,只在提单上批注:旧包装、旧麻袋等等;二是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付责任。如批注:“对货物生绣免责”等等或“对货物或包装破碎免责”等等;三是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的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国家或组织所接受。清洁提单是买方收到完好货物的保证,也是提单转让时必备的条件。
2.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表面或包装状况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注“包装不固”“包装残旧玷污”“5件破损”“短装10箱”“铁条松散”等词句后,便成为不清洁提单,根据UPC500第32条款B项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不清洁提单,否则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三)按运输过程中需转运分类
1.直达运输提单(Direct B/L)。直达提单亦称为直航提单,系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达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直达提单内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港名,无“中途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等批注。如来证规定货物不准许转船,卖方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银行才接受办理议付货款。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换转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有的注明“在××港转船”(with transshipment at ××)字样,也有的仅注明“须经转船”(with transshipment)即可。
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包括海运全程运输的转船提单。对于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仍接受包括全程运输的转船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的提单,银行仍可接受。一般认为,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的提单,仍属于直达提单。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中途转船会影响到货时间,增加费用和风险,故买方一般不愿转船,只有在无直达船或直达船较少时才订立此条款。因此,一般合同或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船。
3.联运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起运地签发的运往最终目的地并收取全程费用的提单。这种提单用于海陆联运、海河联运或海空联运。它如同转船提单一样,货物在中途转换运输工具,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下一程承运人办理。联运提单经第一程承运人签发后,以后其他的承运人取出按照此提单履行义务而不再另外签发提单。应当指出,联运提单虽凶手全程运输,但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一般都在提单中规定,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货物从他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后,他按船舶经营性质分类的责任即告终止。
(四)按船舶经营性质分类
1.班轮提单(Liner B/L)。班轮提单是指经营班轮置办的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提单,提单上列有详细的运输条款。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 /L)。租船提单是指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注有“一切条件、条款和免责事项按照某年某月某日的租船合同”或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Subject to charter party)字样。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以了解提单和租船合同的全部情况。
(五)按提单的格式分类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全式提单也称繁式提单,是一种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在进出口业务中经常使用。
2.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略式提单也称简式提单,是指仅载明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如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装卸港、托运人名称和签单日期等,而略去背面条款的提单。租船提单属于简式提单,由于它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所以银行不愿意接受。班轮提单虽也属于略式提单,但这种提单是一个完整独立文件,所以银行可以接受,略式提单在美国航运界已经普遍采用,但欧洲大陆则表示如无印就的背面条款,便无法提供足够的保证,故尚未予以接纳。
(六)按提单抬头的不同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人或某企业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的提单。由于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式转让给第三人,不能流通。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只在卖方已收取货款,或信用证有要求时,托运人才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此种提单,有时对于某些贵重货物或物资,为了保证货物所有权不丢失,也使用这种提单。按照某些国家的惯例,记名提单收货人不凭提单,只要在“到货通知书”上背书即可提货。
记名提单根据货物的运交对象,收货人可以填写为:
(1) Consigned to Buyer(意为:运交购买人,即以购买人为抬头人)。
(2)Unto issuing Bank或Consigned to Bank(意为:运交信用证的开证行,即以开证行为抬头人)。中南美洲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提单,很多是这种提单。
(3)Unto Shipper’s agent或Consigned to shipper’s agent(意为:运交托运人的代理人,即以托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为抬头人)
2.不记名提单(Blank B/L, pen B/L, Bearer’s B/L)。不记名提单亦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不填写任何收货人,或仅填写“持有者”(Bearer)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的转让,不需任何背书手续,提单的持有者仅凭提单即可要求承运人交货。因此,提单一旦遗失,货物可能会被人提走,即使货物未被提走,如果提单被转到第三者的手中,也势必会引起纠纷。故而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不注明限定某具体收货人提货,而是载明“指示”(order)、“凭发货人指示”(Order of shipper)、“凭××银行指示”(Order of ×× Bank)等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指示提单中“收货人”一般有以下几种填写方法:
(1)“凭指示”(To Order/Order),指提单上所截货物的所有权只要有托运人(Shipper)的背书即可转让出去,此种方法采用最多,也为银行所欢迎。
(2)“凭发货人指示”(To Order/Order of Shipper)。与上项类似,信用证的受益人即为发货人,也就是“order”的意思。以上两种写法的含义基本上一样,但也有所区别。“凭指示”的含义是发货人基本上就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凭发货人指示”的含义是发货人可能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也可能不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如国外要求提供中立人提单或背对背信用证不需供货人的名字出现在提单上,在以上情况下,提单上的发货人便出现第三方的名字。
(3)“凭议付银行指示”(To Order/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即提单需议付银行背书,才能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而托运人于货物装船时即失去了货物的所有权,因为已将所有权转让给银行。此种方法不常用。也有的来证规定“凭开证行指示”(To order of x x Bank)的。
(4)“凭代收银行指示”(To Order of Collecting Bank)。即提单要有代收银行的背书,才能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托运人同样也失去了货物的所有权。出口商一般也尽量避免这样填写。
(5)“凭代理商指示”(To Order/Order of Agent of shipper)。即提单要由托运人的代理商背书后,才能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这种提单托运人及银行均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
(6)“凭 XX公司——即买方指示”(To Order/Order of XX Co)。即提单要由XX公司即买方的背书后,才能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这种填写方法,对出口商及银行保障最少。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后才能提取货物或转让,背书的方法有两种:
1、“记名背书”(full endorsement,special endorsement)系指背书人除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外,还需列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例如,“货交XX公司(买方)”(cargo delivered to order of XX co),背书人签字盖章。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指仅由背书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空白背书”,背书人不负连带责任。“记名背书”,一般银行多欢迎采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的提单。
(七)其他种类的提单
1.预借提单(Advanced B/L),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期或接近到期,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船期延误影响货物装船,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装船提单,以便结汇。这种在货物装船前或开始装船前已为托运人借走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虽然托运人在要求签发预借提单时,必须提供“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以承担一切责任,但仍会给承运人带来风险,收货人可以向法庭控告承运人的欺诈行为,而保持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往往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承运人应避免签发这种提单。
2.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指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如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势必影响结汇,为使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日期相符,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填写。这种提单称为“倒签提单”。一般提单签发日期应为该批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内装运,又来不及修改信用证,为符合信用证规定,采用倒签日期的做法。这种提单与预借提单的签发均属不合法行为,承运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特别是在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伪造提单”(False B/L)为理由,拒绝提货并向法院起诉,扣留船只,直到取得补偿或保证金为止。因此,不应使用倒签提单。
3.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应注明“在舱面”(On Deck)的字样。承运人在提单上一般加列不负责任的批注,如“Shipped on deck at shipper’s risks.”或“Cargo shipped on deck. Carrier not responsible for losses arising there from.”对于一般货物,由于装在舱面容易损失(如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对收货人不利。故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一般不接受舱面提单。由于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情况有所变化。根据UCP500第31条a款规定,即使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以装于舱面的规定,但未特别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运输单据可予接受。
4.过期提单(stale B/L)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收货人不能提货的提单。过期提单使得收货人不能及时凭单提货,将造成码头费用、仓租等损失,而且要承担货物遭受火灾、丢失、雨淋等风险。故而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所以在近洋国家间的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Stale B/L is acceptable)的条款。根据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签发日期后21天以内,但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送交银行议付。超过21天的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
    此外,还有运输代理人提单(House B/L)、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等。

三、信用证中海运提单的条款示例
1. Full set of 3/3 originals plus 3 non-negotiable copies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consigned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 Freight Prepaid” showing shipping agency at destination. Notify Applicant and evidence the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by full container load.
2. Full set of “ clean”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stamped “ berth terms ” issued or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the L/C issuing bank marked “ Freight to collect ” ,notify openers evidencing shipment from any Chinese port to Long Beach Port ,CA. U.S.A.
四、海运提单的缮制
(一)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规定的提单编号,以便核查,否则提单无效。
(二) 托运人(Shipper):
根据信用证的受益人,可按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及地址照填。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受益人的地址,提单可不填地址,以确保单证相符。托运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可以合同规定的卖方为发货人。
    根据《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提单可以第三方作为托运人。此时,受益人可能是中间商,而第三方才是实际出口人。
(三)收货人(Consignee)与背书(Endorsement)
提单收货人又称抬头人,与托运单收货人栏目的填写完全一致。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在进出口贸易众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1. 指示抬头
   也称空白抬头,即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或“Order”,(凭指示)。这种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后转让。例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 …”。则提单收货人的填写及背书手续如下:
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
For LC Co.
X X X                       (托运人签章)
2. 凭X X指示抬头
也称空白抬头,即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of ”(凭X X X指示),这种提单必须由收货人栏中的指定人作背书后方可转让。
例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则提单收货人的填写及背书手续如下(设开证行为ABC Bank):
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银行签章即可。
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货权,所以议付行一般都要求发货人提交提单前先作空白背书。
(四) 被通知人 (Notify Party, Notify, Addressed to)
被通知人通常是进口人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本栏目的填写与托运单相同栏目的内容一致。
1。信用证方式下,应该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
2.信用证未明确规定被通知人时,则正本提单中本栏目不填写,但必须在提单空白处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这样,既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做到单证相符,又能满足承运人及某些进口国对运输或进口方面的要求。
(五)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如货物需要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保持空白。
(六)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如货物需要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空白。
(七)海运船名(Ocean Vessel):
根据该批货物实际装运的船名填写。如:“S.S. Paul Rickmers”。联运方式下,本栏应注明其中海运的船名和航次号。如果第一程运输并非海运方式,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通常在船名前加注“预期”字样。这意味着货物拟装这条船,但实际是否装该船是不确定的,所以,已装船批注必须注明实际载货船名,以便于买卖双方和银行掌握货物的下落。因此,UCP500第23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提交港至港海运提单时,其“海运船名”旁有“预期”词语,则提单上必须另加注实际装货的船名和实际装船日期。即使实际装货船只就是预期船,也仍要如此加注。
(八)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1.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只笼统的规定为“Chinese Port”,制单时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的港口名称,如“Shenzhen ”。如来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货港口,如“Hong Kong /Qinhuangdao”,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2.托收方式下,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填写。
(九)卸货港(Port of Destination)
    指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即目的港。
1、除了FOB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s”,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著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地区)名称。
2、经转船,应该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上转船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at Hong 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地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
3、货运卸货港后须经内陆转运至邻国的,应该再填写卸货港名称后,另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或在唛头中加注“In transit to XXX”,切不能在卸货港名称后填写,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至该卸货港,以后的转运由买方负担。
例如,来证规定:“Marseilles in transit to Feneva”,
卸货港填写:Marseilles
货名栏下方空白处加列:Marseilles in transit to Feneva,或在唛头中显示。
4、海运运往美国的货物,往往在目的港卸货后,还要转运到内陆的城市去,因此,来证除了规定目的港外,往往还要注明“陆上共同点”(Overland Common Point, OCP)字样。美国把北起北达科他州南至新墨西哥州直到东部沿海均划为OCP地区。凡从太平洋彼岸的货物经美国西岸各港向东运往OCP地区的铁路运费率均较本地费率低。如:“旧金山,陆上共同点,雷诺市”(San Francisco OCP Reno),意为:运到目的港旧金山陆上共同点,然后集中转运到雷诺。如果漏填“陆上共同点” (OCP),则货物运到旧金山后,就会只卸在码头而不集中到“陆上共同点”去,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就可能转嫁给出口公司方面。
5、卸货港位“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由卖方选港,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港口名称;如来证规定“    ”,表示由买方选港,提单应该全部照填。
6、如果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处有“自由区” (Free Zone)、“自由港”(Free Port)以使进口商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则提单此栏内应该照打。如“赛德港自由区” (Port Said Free Zone)。
(十)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话,这一格可保持空白。
(十一)运费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
如采用CFR 、CIF 价格,可以填写装运地名。如采用FOB价格,应填写目的地地名或填“目的地”(Destination)或填写 “Freight to Collect”字样。
(十二)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
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正本提单的份数应该按信用证的要求,在本栏目内用答谢(如等)注明。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相同,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失效。下面是信用证对正副本提单要求的一些规定:
1.“Full set of B/L”(指全套提单,按惯例提供三份正本交银行议付);
2.“Full set less one copy on board B/L”(指全套提单,至少一份正本);
3.“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Bs/L” (三份正本,两份交银行议付)
4.“Full set of B/L in triplicate with two non-negotiable Bs/L” (三份正本,两份副本)
(十三)唛头和号码(Marks and Numbers):
唛头是提单与实际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因此,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实际货物以及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果信用证有规定,也应该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就会影响日后的提货和办理结算。提单上必须具体表示出唛头。有时,业务员为了省事,在本栏内只填“按照第x x 号发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唛头作为提单上的一项重要内容,承运人通常在提单背面条款中作出相关规定:“货主在装船前必须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正确地、清晰地刷制唛头。货物的目的港名称应以不小于5厘米长的字体标在唛头中,该唛头应保证在交货时能清楚地辨认…(The merchant shall have the goods properly packed and accurately and clearly marked before shipmen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of the goods should be marked in letters not less than 5cm high, in such a way as will remain legible until their delivery…)
(十四)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如采用托盘或集装箱装货,而内装的又是单件运输包装货时,则除了写明托盘货集装箱数量外,还需写明实际件数。如“5个托盘,内装50纸箱”〔5 pallets(50 cartons)〕,或“2个集装箱,内装400纸箱”〔2 containers(400 cartons)〕。
(十五)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
即实际货物名称。货物名称不仅要与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一致,而且要与其他单据上的货物名称一致。倘若货物描述品种繁多,货名十分琐碎,则不必详列货名,只需列出货物名称即可。UCP500第30条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十六)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and Measurement)
提单应该列明毛重和尺码。毛重和尺码应与发票或装箱单或重量单相符。
1、如无特别规定,提单上填毛重不填净重。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公斤以下按四舍五入处理。
2、如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注“Net Weight”或“N.W”,再列明具体的净重数量。
3、尺码以立方米计算,立方米以下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
(十七)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除非有特别规定,本栏只填列运费的支付情况,不填具体金额。
1. CIF或CFR等价格条件成交时,运费在签发提单之前支付,本栏目应该注明
“(Freight to 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2. FOB或FAS等价格条件成交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本栏目应注明“Freight to
collect”(运费待付)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运费目的港支付)
3. 全程租船运输时,本栏目应注明“As arranged ”(按约定)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运费按租船合约支付)。
(十八)签单和日期(Date and Place of Issue):
签发提单的日期不是接受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而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一些来证对提单缮制提出要求,如:“They must state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s are actually shipped and not the date received for shipment.”依据UCP500的规定,已装船的提单签发日起即视为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如果是备运提单,要成为已装船提单就必须盖两个章。其中右下角的章为已签发章,签发日期为承运人收受货物的日期;左下角的章为意装船确认章,日期为已装船日期,此时在印章旁边还应该由已装船批注或在已装船栏中加注已装船日期。签发提单的地点应是承运人接管货物货装船的地点,但也可能不一致,例如,货物在我国新港装船,而提单却在天津签发。
(十九)签署(Signature)
以往,对于正本海运提单,一般只查看是否有签字盖章,而不问签字者的身份如何,现在,根据UCP500第23条a规定:“…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理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时,也必须标有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也就是说,银行将拒绝接受没有承运人名称及其身份的提单。在实际业务中,存在着由于提单签署股合格而引起拒付的案例,值得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受益人重视。例如,一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正面标有承运人的名称(BCD CO.),但未注明身份,该提单的签署是:“ABC CO. (签署)ABC CO. (具名代理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named above.”开证行宣称:“无法确定提单的承运人,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经联络进口方,其要求降价20%后,进口方才通过开证行付款,可见,提单签署必须严格符合UCP500的规定。
关于提单签字的式样,根据国外资料介绍,有以下几种参考价格式:
1、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ABC公司(承运人公司名)
签字
As Carrier/the Carrier(承运人)
2、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D公司(代理人公司名)
签字
As agent for /As agent on behalf of ABC公司(承运人公司名)
3、由船长签发的提单
Henry(船长名)
Master of ABC 公司(承运人公司名)
The Carrier
4、由船长的具名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E公司(代理人公司名称)
签字
As agent for /As agent on behalf of behalf(船长名)
Master of
ABC 公司(承运人公司名)
The Carrier
另外,提单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外来证的要求。例如,国内某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一批橡胶。来证要求所有单据手签。该提单证本一式三联,为自动复写。船公司法人代表在第一页手签,第二、三页自动复写上去。交单银行未发现有何不妥。单据寄到国外后遭到拒付,理由是提单的签字不符合要求。中方银行据理力争,未果。其原因可能是适逢胶板价格下跌很多,客户连杀价的要求也未提出,只是拒付货款,拒收货物。最后中方只得运回货物,造成很大损失。可见,对于自动复写的提单,如来证要求手签,则应一张一签,不能复写,一签到底。

小卡片:多式联运提单和联合运输提单的特殊缮制方法:
(一)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是指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货港装船前的运输。例如,从石家庄用火车将货运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船运至目的港,此栏可填“Wangon No. XXX”,或“By Train”
(二)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指前段运输的收货地点。如上例,收货地点应注明“石家庄”(Shijiazhuang)。
(三)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是联合运输的终点站,应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话,这一格可保持空白。本栏应是当次运输的运费截止地。
(四) 集装箱号(Container No)
     本栏目填写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如果是其它类型的提单,没有设置专门的栏目,应在提单的空白处打上集装箱号。
     在集装箱号后还可以视情况加注“FCL/FCL”(整箱装/整箱交)、“LCL/LCL” (拼箱装/拆箱交)“CY/CY”(场到场)、“CFS/CFS”(站到站)等交接方式或装箱情况。
(五) 铅封号(Seal No.)
     铅封号是海关查验货物后作为封箱的签制关封好,应如实注明。
(六) 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On Board Notation)
     联合运输提单(或集装箱提单)属备运提单,只表明货物已收托待运。因此,在货物装船后,提单内还应作相应的说明。
1、提单印就由装船条款(称为装船备忘录)的,已印由“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已装船)、“Date”(装船日)、和“Signature”(签字)等项目,可据实注明装船日期并加承运人简签。
2、没有装船备忘录,应在提单的空白处加提单批注,包括注明“Shipped on Board”或
“On Board”字样、装船日期并加承运人签。
3、在提单的“船名”、“装货港”、“卸货港”签注有“Intended”(预期)字样或类似限制
性措辞者,在装船后,应在装船批注内加注实际装载货物的船名、装货港、卸货港名称,即使他们就是预期的。

五、提单背面的内容与条款
提单背面主要签发提单的船公司根据《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与《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制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各项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名词定义(Definition):解释提单中的名词、术语。如说明“承运人”是委托其代表签发本提单的委托方。“托运人”包括装货人、提货人、发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主。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明确规定提单适用法则的条款。一旦提单上列有首要条款,承运人就要承担所适用法则规定的责任和享有的免责权利。如果发生纠纷,应按适用法律裁决。
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承运人从收受货的全部过程对货物负责。如是已装船提单,则是对货物从上船到下船整个过程负责。集装箱提单另有规定。
4、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承运人对由于战争、罢工、政府行为和命令、货方行为或疏忽、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或缺陷、货物包装不良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不承担责任。
5、包装和唛头(Packages and Marks),规定货物妥善包装,唛头需正确、清晰的条款。如因唛头欠缺或不当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货方负责。
6、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规定运费应如何支付的条款。运费规定为预付运费(Prepaid),应在装船时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如: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舱面货以及该货物的目的港无承运人的代理人时其运费及其他费用。到付运费(To Collect)应在货抵目的港交货时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预付一概不予退还或扣减。
承运人有权查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最近以来列情况不符,而且按原申报所收的运费低于应收的运费,承运人有权按其差额的两倍以上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7、留置权(Lien Clause):承运人可以因未收以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任何其他货方应付的款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收回此项费用的开支而对货物以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售或处置货物。如果出售货物所得不足抵偿应收款项和引起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回其欠款。
8、损坏赔偿付款(Claim Clause):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货物损坏或灭失,应提出书面通知。如果货物损坏或部分灭失不明显,则书面通知应于交付货物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其收受时已经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索赔,应在交货后一年内提出,否则承运人解除所负的一切责任。
承运人对应负的赔偿,其货价以货方的净价加运费、保险费的金额计算。该条款也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各航运公司规定的赔偿限额有所不同。
9、转船或转运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由其他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到目的地。由此而引起的诸如转船、驳运、重新装船起运等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却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0、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船到卸货港后,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即开始卸货,如收货人不及时提货或拒收货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1、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提单必须列明对危险品的装载、保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果托运人未申报危险品的名称、数量和性质而装运,一经发现,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货方承担。
12、动植物及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对于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的接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3、共同海损和碰撞条款(General Average and Collision Clause):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分担船舶互撞和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损失。
14、战争、检疫、冰冻、罢工等条款(War, Quarantine, Ice, Strike Clause):如遇战争、封锁、海盗、瘟疫、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等情况致使不能安全到达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适合港卸货,并认为承运人已履行承运责任。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应由货方负担。
15、变更航线条款(Deviation Clause):为了施救或其他合理目的而改变航线不能认为是违反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责任。

课外知识补充
关于海运提单的背书
只要收货人一栏不是记名收货人,海运提单都可经背书转让。
1、背书的类型
(1)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时,由托运人(shipper)背书。
(2)当收货人一栏填写记名指示(To x x x’s order或To order of x x x)时,由记名的一方的一方背书。
①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托运人指示时(To shipper’s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由托运人背书。
②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申请人或其他商号公司指示时,由申请人或其他商号公司背书。
③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某银行指示时,该银行应背书。
2、背书方式
(1)空白背书——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
(2)记名背书——即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又书写被背书人(海运提单转让对象)的名称与地址。
3、记名指示背书
    记名指示背书指既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又要书写“被背书人(海运提单转让对象)的名称与地址。”
六、提单缮制中的具体事项
1、提单正本的份数必须与来证相符合。如果来证规定1/3正本提单在装运后24小时直接寄给申请人,出口商却将整套正本提单(3份)都提交银行议付,等议付行审单时发现,已超过了来证规定的24小时的时限。
2、提单非关键部分(如收货人地址)等内容更动,但未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更动的地方加注小签。
3、提单上的装运日期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例如,提单日期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最晚
装运期。这是因为业务员在装运前未认真审核运输条款,超过了装运期仍安排出运,导致提单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构成单证不符,无法安全收汇。再如,来证规定“货物装运不能早于2004年11月20日。(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Oct.20,1998. 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Nov. 20,2004)业务员在审证时,仅注意具体日期10月20日,错将20日当成最迟装运期,忽略了“prior”一词(意思指最早装运期为20日)。由此造成单证不符,增加了收汇风险。
4、提供的提单名称应与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方式相适应。
5、提单上应有承运人的名称,即发行提单的船公司的名称,一般已印妥,如未印妥,应如实加注,否则银行可能拒绝接受。
七、小结
   提单是船方与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提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提单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划分。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可以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按提单格式不同,可以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按提单收获人抬头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只是提单。
     在制作提单时,应该特别注意的项目如下:提单的种类、提单的收货人、提单的货物名称、提单上的运费项目、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提单的签发件数和提单的签署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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