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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建设有规定

2009年2月,沈阳市黄土坎村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为名,将该村31公顷土地出租给一农业科技公司,其中有基本农田4公顷,租金为每年每亩800元,租期20年。该农业科技公司在未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这些土地开发了某庄园项目,建起了生态大棚,并以看护房的名义修建了214栋每栋建筑面积为46平方米的房屋,并以26万元的价格出租每栋房屋和附属大棚设施。

经查,所建看护房分为欧式和中式两种建筑,大棚南面全部为铝合金拉窗,留出了开门的位置。已有部分租户将大棚修改为生活用房。

2009年6月,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先后两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建设单位拒不停工。同年12月,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限60日内拆除214栋看护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同时,黄土坎村党支部书记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将农业科技公司法人王某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7月,这214栋违法修建的看护房全部被拆除。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小编说两句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而且,设施农用地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规模之内。通知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对于这一问题,不少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案中,建设项目中看护房的面积已大大超过了该省规定的25平方米的上限,且修建为别墅的形式。对于这种借农业结构调整之机,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变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非法占地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和设施农业附属的看护房,面积和比例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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