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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玩忽职守一案辩护词,公诉人撤回起诉



辩护词

判长、审判员: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涉嫌玩忽职守案件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通过法庭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不构成玩忽职守,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在工作过程中已经认真履行了自己应尽的职责,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1、依照规定,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优先补贴对象。

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XX市农业局、XX市财政局济农业[2011]10号文件《XX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六补贴对象中明确规定,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内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平安大户、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XX市历XX区XXX办字[2011]26号文《XX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六也规定了与XX市一致的补贴对象。上述办法及文件均明确规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是优先补贴对象。

2、依照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也就是说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其社员(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服务。

3、依据材料,XX市XX区促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和XX市XX区诚信农机合作社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案件卷宗中,从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取的材料以及从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取的材料,均证明XX市XX城区促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和XX市XX区诚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财团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人事、经营活动完全自主决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

4、法律对于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户籍无特别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依据该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其社员,当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于其户籍未作任何限制。只有一个限制就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合作社履行的手续依照规定只是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而合作社章程完全是由合作社自主制定的,依据XX市XX区促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三条规定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九条规定,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依据XX市XX区诚信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三条规定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十条规定,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的,即成为本社会员。那么由此,加入合作社、如何加入完全是由合作社自行决定,其他单位无权干涉,这也正是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即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5、XX已经按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了职责。

XX区农机推广站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时的工作程序,依据《XX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七)工作程序,共有八项,该八项工作亦即被告人XX所应履行的工作职责。第四项的规定是,429日开始组织报名,欲购机用户自主确定购机型号、品牌后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到XX区农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报名,并填写《XX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区农机局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优先条件确定我区购置农业机械人员名单、机具型号、数量和补贴金额,统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历城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六)补贴对象中规定,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第一就是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购机用户是个人的,按前述文件理解要求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即可,但对于农机合作社没有明确的要求,除填写申请书外,XX区农机推广站是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加盖公章。本案所涉及的二十一户均是以农机合作社名义申请购机,并提交了上述所有材料,作为被告人XX,在这个环节,尽到了自己的职责,XX区农机推广站及被告人李勃并无调查取证权,更没有传唤证人作证的权力,对于是否是真假社员无法核实,审查了农机合作社提交的材料就是认真履行了职责,而不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还为了慎重起见,XX、XXX均向省农机局进行过电话咨询,请教关于外地人加入合作社是否可以购买农机享有补贴的问题(详见XX、XXX询问笔录),虽然XX省农机局计财处的XX没有承认XX、XXX电话咨询过他,但他也明确地答复外地人加入合作社是可以在合作社当地享受农机补贴的(详见XX询问笔录)。实际上这个结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XX市、XX区《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就能得到。并且从XX审核的角度看,无疑就是农机合作社在购机。证人XX询问笔录中,问:七户外地人虚假加入合作社在XX购买农机,你给XX农机推广站站长XX汇报过吗?答:没有。问:他们在审查的时候,发现这七户是外地人购机并在历城享受农机补贴了吗?答:没有,他们只是看到的是合作社购机。即使对个人申请者,被告人审查的也仅仅是其身份证明,对于身份证是否真实即无法也无权进行审查。同时,对于如何确定补贴名单,规定都很笼统,因为惠农补贴政策的目的就是旨在鼓励农民购买农机,政策本身并没有进行过多的限制,XX区实施方案中要求按优先条件确定,而XX市的实施方案《XX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更笼统,规定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即可。实际上XX区农机推广站的重点工作不在这个环节上,而是在后面的程序中,即防止利用政策套取惠农补贴款项。第五项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局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为补贴对象完成网上申报,并打印《XX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从卷宗中的《XX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内容看,补贴对象就是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前面申请书相一致。作为被告人来讲,经过审查,完全能确信就是这两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在购机。第六个工作程序是,补贴对象持《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并办理购机手续。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并喷涂标识及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等。《确认表》是农机购置管理软件自动生成的,即是国家统一制作的,申请者基本情况一栏是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人确认一栏要求签字手印,实际上就是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购机服务,社员通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购置农机。从卷宗中,各个购置农机的购机人均有人机合影等,而这些环节主要是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款项,也占用了农机部门大量的人力,是农机部门监管重点,XX从负责农机局推广站以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丝毫不敢有半分懈怠,也取得了很多荣誉,应当说工作是敬业的,未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6、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定的特殊性,决定了责任由应其自己承担。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从立法层面上确定了农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组织。这也是农民合作社享有补贴优先权的基础。在《通知书》的第三条其他说明第三款载明,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通知书》中两年内不得转让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的规定相当于关于农机局与农机合作社之间的行政合同,农机合作社对国家补贴部分的财产是受国家委托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样法律规定的层面也就相应的降低了申请程序中对农机合作社的审查力度。如果农机合作社利用假会员为不符合条件的人购买农机,实质上属于其购机后的转让行为,应由合作社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第三款中关于特殊情况下经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允许可以转让或者转卖的情况看,只要不套取国家补贴款项,从中牟利,是允许转让或者转卖的。

7、XX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具的两份说明,从说明的内容可以看出,直到201266日其出具说明时,其仍认可2011年是由XX市XX区促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和XX市XX区诚信农机合作社申请购买补贴农机具,让XX审查出虚假社员申请购买不现实。说明中明确资金已支付给生产企业,农机补贴无论何人购买,国家将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机的生产企业。

    综上,从XX审查的角度讲,在购机过程中,XX市XX区促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和XX市XX区诚信农机合作社提交了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合作社以其名义优先享受补贴购置农机符合政策规定,外地人加入农民合作社符合法律规定,XX审核过程已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至于加入农民合作社是否虚假,加入手续是否完整,已完全超出了XX审查的职权范围,由作假者自己承担责任。

二、国家财产并未造受损失。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质意义在于国家将款项补贴给农民,以调动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让农民直接受益。即使农机专业合作社利用虚假社员申请购机,只要是农民因为享受了补贴实际购买了农机具,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目标。只要不是套取补贴、虚假购机,不是从中牟利,这种情况并不会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2、即使外地人以假入会的方式成功申请了购置农机补贴,但这些外地人确实购买了农机,整个活动并未背离农机购置补贴的宗旨,补贴款项也支付给了生产企业,虽然享受补贴的农民的地域不同,但对国家来讲,无论何人购买最终补贴款支付给生产企业,也就是说,农民购买农机,国家的补贴款是直接拨付到生产企业的,只要农机确实卖出,公共财产并未造成损失。

综上,辩护人认为XX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以上意见,请参考。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马如杰

                                                                                           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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