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夫妻一方去世后,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当如何继承?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该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据此可知,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如果其没有在生前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其遗产。而对丈夫的遗产现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配偶之外,还包括丈夫的子女和父母。
因此,妻子将与丈夫的子女,包括妻子与丈夫所生育的子女和丈夫与前妻所生育的子女,以及丈夫的父母,共同作为继承人来继承丈夫的遗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套房屋属于丈夫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份额均属于丈夫的遗产。该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二分之一份额才是丈夫的遗产。丈夫的继承人只能对属于丈夫遗产的那二分之一房屋份额主张继承权。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对于属于丈夫遗产的那二分之一房屋份额,将在各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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