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记录仪大整治来了!
即日起至年底,
中山将加强对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工作!
不规范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违法行为,
一律按规定处罚!
近年来,为追求盈利、逃避监管,部分运输企业、车主及重点车辆驾驶人故意关闭、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者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企业对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职责缺失,源头失管漏控,事故安全隐患突出,导致涉及重点车辆的交通事故多发高发。
按照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为加强重点车辆实时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山将组织开展行车记录仪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快看你的车在列不?
哪些车辆必须装行车记录仪?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工作重点:加强违法整治!
◆对未安装行驶记录仪以及违法加装关闭装置的重点车辆,要按规定落实处罚;
处罚: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处500元罚款。
◆对不规范安装行驶记录仪的重点车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超过时限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罚。
——2月28日前,完成省际班线客车的排查整改工作;
——5月30日前,完成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查整改工作;
——12月31日前,完成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的排查整改工作。
工作亮点:协同共治!
交警部门将与交通部门加强协同共治,合力开展重点车辆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不规范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重点车辆,要及时向所属企业发送整改通知书,同时通报安监、交通运输、教育、住建等相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
链接:篡改监控数据最高可罚5000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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