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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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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市场监管由分段、分领域监管变成了统一的市场监管,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改革正处于融合阶段,许多方面都需要更进一步的协调和统一,就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就有几种说法,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执法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的观点,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目前市场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获利说”,即扣除成本,所获利润为违法所得,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即“获利说”,现有许多说法、理由也合理合法,在这不一一列举;另一种为“全部说”,即所获得全部收入,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即“全部说”。目前两种说法都有据可依,本文认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从案情实际出发来判定即涉案产品的质量来认定。

“违法所得”,不管两种说法的哪一种,都认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所得,一种认为成本成本没有违反法律或法规因此有了“获利说”,一种认为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法规就应该都是违法所得。例如:某单位经营的合格产品,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故此案“违法所得”应采取“获利税”,但如果又无经营许可又是不合格产品则应使用“全部说”;再如:某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如采用“获利说”,则在行政处罚中应扣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成本有失公平,为此应采用“全部说”,这样更可以体现对危害性的严惩;再有:某汽油油品不合格,如采用“获利说”,则应将该不合格油品的成本扣除,起不到对不合格产品的惩罚和遏制,故认为用“全部说”更可打击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但也存在一些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合格产品违法的行为,如未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标签瑕疵的产品、无证无照经营等,因此我认为从产品质量认定违法所得,可更好的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也更利于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一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此文纯属个人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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