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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律师


   皇家律师(SILK)是一种非正式的俗称,事实上指的是王室法律顾问。王室法律顾问在英国律师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阶层,其英文头衔是King’sCounsel或Queen’sCounsel。至于两个头衔中用哪一个,这要视在位的是国王(King)还是女王(Queen)。王室法律顾问是终身制的,这是英国律师的最高荣誉。这些人是社会各界公认的法学权威。他们吸收了英国法律制度近千年历史中的精华,同时又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英国的法律制度。在英国,法官完全是律师出身,检察官也基本如此,且出庭从事控诉工作的多是在职律师,可见律师构成了整个英国司法界的核心与基础,律师的素质决定了整个司法界的形象。

 

   英国历来崇尚精英司法,其律师资格的获得途径也别具特色,与其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就是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换言之,它不是“一考定乾坤”。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Solicitor和barrister),各有不同的资格取得方式,互相不能替代,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优秀的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可以被册封为王室法律顾问(即本片所称的皇家律师,QC)。事务律师从事各类非诉讼业务,在诉讼业务中主要充当出庭律师的助手,无权出席高等以上的法院。出庭律师受事务律师的委托,从事诉讼业务,出席各级法院,也接受非诉讼业务的委托,给事务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王室法律顾问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成为王室法律顾问是晋升法官的必经环节,其他在政界任职的律师也通常是王室法律顾问。从竞争律师资格到正式执业,到获封王室法律顾问,再到晋升法官,英国的制度为司法界构筑了一个金字塔,职业等级森严,目的在于实现精英司法的理念。处在金字塔最顶端的是法官,要做十几年的御用律师才能有机会晋升初级法官。这样严格的高级职称评审和法官的选任,赋予了司法界自信与尊严,使民众产生了敬畏与信任,也让律师对自己的职业无比自豪。

 

   由于英国大学法学教育缺少一套统一的课程体系,各个学校毕业出来的学生对法律各个专业领域熟悉的程度也不一样。学生毕业后可以结合自己所学专业选择去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者去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工作。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毕业生还要决定是当一名事务律师还是出庭律师,并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2007年,英国的事务律师有八万多人,而出庭律师才一万人左右。在出庭律师中有近一千人被授予王室顾问的头衔。英国律师业十分发达,全世界每年前十强律师事务所的排名,英国都有4家左右入围。

 

   《皇家律师》视角宏大、大胆且快节奏地带领观众洞察了刑事律师们的世界,展现了这些法律之鹰们在工作和享乐世界中的不同侧面。剧本由凭借迷你剧《司法正义》获得英国奥斯卡BAFTA最佳编剧的前任大律师皮特·莫法特执笔,此次回归BBC一台,向观众们提供了进入律政界这道德准则复杂、令人兴奋且极度紧张世界的内部视角。莫法特说:“《皇家律师》是基于曾经的工作经历而作。它充满了极端的压力以及艰难的抉择,伦理的两难困境,个人与职业的重叠,对原则的争取,队员则的牺牲,马基雅弗利政治,性,酒精整个律师行业简直是一片最丰富的戏剧之地。” 

 

   玛辛·佩克(Maxine Peake)将饰演MarthaCostello,一个奔四,单身,富于激情的辩护律师,准备申请皇家律师资格。Martha面临着极具挑战的案件以及令她惊讶的客户。她的信念、她的偏见、她的良知以及她的信仰的极限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被一系列的课程所检验。

 

以下来自: LAIDT

 

----------------------------------------EPISODE1------------------------------------  
  1. chambers 
  开头出现martha打赢官司回chambers的镜头。 
  因为barrister是self-employed,自负盈亏,不一定有生意,开销又很巨大(后面会提到wig&gown的天价),所以都是合租一套办公室一起办公,每个barrister都是一个tenant,共同负担一些开销。 
  但是chambers不是一个公司或者partnership (like solicitors'firms),而只是基于tenancy的关系,所以并不需要承担其他barrister的liabilities。
  
  2. clerkship
  clerks是chambers里辅助barrister处理行政管理的人士,应该也是paralegal吧。因为barrister们也需要人来照顾,做会计,收账,networking什么的。片中的jake他们就是clerks啦
  
  3. 讨论案情
  clivereader和他的chamber-mates在讨论案情时用的是第一人称。这是chambers里的惯例。因为律师对客户有非常严格的保密责任,为了避免披露客人的identity,barrister都会用第一人称来描述案情。
  
  4. 聘请barrister
  如果各位看的是“破烂熊”字幕组的翻译,就会看到注解,当事人必须通过solicitors 来聘请barrister,绝对不能直接请barrister的(政府和一些专业机构除外,可以直接instruct barristers)。
  
  5. backsheet
  martha不是很满意她只拿到backsheet和dvd。backsheet呢,只是一个封面(但是放在封底,所以...),只写了案件编号和solicitorsfirm的名字地址,连client的名字也没有~更别说案情了。详细内容是在brief里,也就是后面出现若干个箱子。
  
  6.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无罪推定,刑事程序的核心。楼主很正派,不赞同billy不屑于这个principle的言论。作为一个defencecounsel,本质上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不用辩解,不用问任何问题,不用传讯任何证人,被告也不用作证,只需要让prosecutionprove guilt beyond reasonabledoubt。这么解释也许很生硬,但是这是被告根本的权利所在。被告本来就是清白的,而不是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7. brief
  我们看到martha彻夜读brief很辛苦~brief就是solicitors准备的材料,里面包括各种口供,记录,证据。现在的确有一些solicitors马虎准备brief时马虎草率,基本的档案整理都没有做好,所以martha还要自己收拾手尾重新打孔filing,难怪有点不耐烦。
  
  8. 前科记录/ unused
  ms prosecutor 递过了一张previous convictionsrecord。这是prosecution的职责,要确保程序的公平,而不是单方面的试图定被告的罪。所以一切证据(不论是否采用)都要披露给defence。后面提到的unused(materials)就是控方没有纳入证据的材料。
  
  9. co-defendants
  这个毒品案很典型地,有多个共犯。他们有不同的律师,但是并不代表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共犯会"cutthroat”,出卖(或者贬低)同伙来洗脱自己的罪,正如这里后来发生的情形一样。
  
  10. mitigations
  plea inmitigation,是定罪后量刑前的求情程序,counsel向法庭说明被告多么值得同情和宽恕,以求最仁慈的刑罚。
  
  11. seeing client without solicitors' rep present
  是的,barrister需要保护自己,所以见客人时应该有instructingsolicitors的代表在场证明counsel没有给出错误的建议或者胁迫客人做出特定的决定。以前律师有immunities,免于被客人告, 但现在可以被告professional negligence了。
  
  12. interviewing mercedes
  是否认罪是被告自己的决定,counsel在建议她认罪的时候不能暗示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但是认罪(a guiltyplea)是有利于减刑的。楼主认为这一段的措辞很标准很真实,但是最后鼓励性的握手有点矫情了~
  
  13. cut throat defence
  so as it happened. clive reader really was a dodgybastard..
  
  14. seeing mercedes cordoba at lunch
  barrister必须在定罪之后再见一次被告,所以martha才和当事人约好午餐时间再见。因为那个时候被告应该还在cell,但是当天迟些时候就会被移送到监狱了。
  
  15.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指证证据(本集的重点证据问题)
  本集的控告是aggravated burglary,唯一的证据,就是受害人的指认。
  
  当被告是否定罪取决于一个指认证据时,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受害人有可能认错了人,回到innocence untilproven guilty,只要还怀疑受害人是认错了人,就不应该定罪。
  
  眼尖的同学也许会看到法官台面上一本书叫做"benchbook"。这本书写了各种标准语句,是当出现了某种情况时,法官需要用这些标准语句向陪审团解释他们应该如何对某种情况做出反应和理解。idevidence就属于这样的情况之一。这时,法官需要说的一番话,叫做turnbullguidelines,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google。
  
  本集的被害人,年龄老迈,案发时被殴,很可能精神状态惊慌,失去冷静观察判断的能力。martha一开始也正是强调这些因素,希望带出对被害人指认能力的怀疑。但是不巧,老爷爷参与了诺曼底登陆,训练有素,冷静清醒,又讲了一些精神病院的故事,显得富有同情心而且宽容,非常能触动陪审员的心。看到这里,也许很多人都产生了presumptionof guilt。这种心理让控方占据了非常有利的地位。
  
  但是,作为defence,此时真的很需要提醒自己坚持无罪推论的原则,不然很难客观的想出招数应对。
  
  martha果然发现了警方的小伎俩,他们对照片的呈现方式和时间作手脚,非常微妙的暗示被害人指认被告的照片。这种伎俩并不是违法,但是足以降低指认证据的可信度。
  
  其实,在警局指认犯人的这个程序(美国叫line-up,英国叫idparade)有很多可以攻击怀疑的地方。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想想有什么手法可以影响被害人的心理,暗示他选择某一个人。

 

------------------------------------- EPISODE2 --------------------------------------   
  1. Rape
  本集的案件是rape,sexual offences 中最严重的罪行。简而言之,rape就是penetration withoutconsent,而本集的焦点在于consent —— 受害人是否同意与犯人发生涉案的那一次性行为。
  可能和很多人想象的不同,大部分的强暴案件,都不是凌晨4点发生在小巷子里的陌生人强暴,而是熟人之间的,和婚内的强暴,就像这一集的故事一样。这种情况下,通常很难证明受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可能所有能列举的证据,都让陪审员觉得受害人hasgiven consent,而另一边,受害人除了自己的证言和强烈的确信外,却没有什么可说的。
  
  2. 为什么martha批评强暴案的法律程序?
  强暴对于受害人来说,当然是痛苦的经历,而强暴案的庭审的经历可能更痛苦:
  1) 独自坐在witness box里的孤独感和被审判的感觉;
  2) 需要详细描述案件经过;
  3) 再次见到犯人的样子;
  4) cross-exam时受到辩方律师技巧性的盘问,产生各种复杂的情绪(尴尬,窘迫,着急,被激怒,自责…);
  5) 忍受长时间的诉讼程序...
  为了证明受害人的consent,defence常用的方法,是调查询问受害人当时的穿着和行为,来推定受害人当时是愿意发生性行为的。这种推定非常容易占据陪审员的大脑,从而产生‘she seduced him’的观念。Similarly,defence也通常会尝试询问受害人的性史,只为让陪审员产生“sheis aslut”的联想。但是性史部分的问题,通常会被法官阻止,因为和强暴案件那一次的性行为是否得到了consent没有关联。
  这些技巧,有的律师做得隐晦,有的做得赤裸,对律师而言,不论怎么演,都只是一门技术活。但是对受害人而言,不是关于对与错,也不是关于道德和法律,而就是关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感受。这种时候,真的很容易觉得,是oneselfagainst the whole world。
  
  3. penetration
  另外,有一个本集案件不涉及的问题。我们知道rape还有一个element是‘penetration’,也就是并不具有犯罪性质的性行为本身。在这一点上,更进一步的女权主义也许会认为,法律对性行为的解读,无非是男性生殖器官(或其他物体)穿入女性身体各种孔洞,这样的mindset本身就是以屈尊俯就的态度看待女性。但是,现在的社会可以接受各种性的可能性,不知道女权主义者对于性犯罪的看法会怎样改变呢?法律上当然是还有除了强暴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但是这样的划分以后是不是还会存在呢?
  
  4. Victim 还是 complainant?
  像nick一样,楼主受到的教育也是complainant才是politicallycorrect的称呼。理由呢,大家应该都理解,就是避免让受到伤害的报案人在心理上被victimise,产生更多的愤怒,自卑,憎恨和其他负面影响;也避免律师,法庭和陪审员加深对‘受害人’的刻板印象,妨碍作出更客观的决定。
  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数据说明,被称为‘申诉者’对受害人的身心和法律程序有实质的正面影响,但是法律程序上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律师、法官职业道德上对受害人的关怀,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这方面具体的规则和法律,以后有机会楼主再来写~
  
  5. Right to silence
  庭审一开始,Reader就试图拿“被告在警局不作供”来说事儿。楼主认为,这是一个cheapshot。沉默是被告最基本的权利,沉默并不代表被告心虚狡猾,更加不能以此推断被告有罪。这么基本的概念,reader当然知道,却还先虚张声势,手法一点也不正派~
  
  6. “my learned friend”
  法庭上有很多特殊的称呼和用词, “learned”就是其中一个,称呼对方 “learned friend”,称呼法官“learnedjudge”其实并不是特意赞美同行博学,只是礼仪上的名称。原告被告来来往往都是过客,状师官爷才是常常交手的同业,相互说着同一种语言,似乎有些圈内的默契感,大概是这种感觉吧~?不过这感觉可能要到高级别才能感受到…magistracy里被裁判官骂you should know your facts的prosecutor也不是没有~
  
  7. bail application (保释申请)
  刑事程序中,被告的另一个根本权利就是保释。被告虽然被起诉,但是任何证据都还没有呈堂,更不用说定罪了,因此被告没有理由在此时就被剥夺自由。但是有3种例外情况,可能让法官作出羁押被告的决定:
  1)被告会逃走(abscond);
  2)被告会继续犯案;
  3)被告会干扰证人。
  控方是不能用其他理由,例如“协助调查”来反对被告的保释申请的。
  保释申请,是最最入门级的刑事辩护项目,所以shoelane chambers随便派了一个pupil就去了。
  
  8. gary rush 的前科
  控方把rush的前科记录搞错了,第一集说过,这位被告实际上已经累犯了3次burglary,这种情况是很有可能让控方提出“有机会继续犯案”而反对保释的(也很有可能成功)。因为保释的可能性很小,所以billy在电话里指示,不用申请保释了,这样被羁押的天数还可以从刑期里扣掉。
  但是,niamh发现前科记录出错了,为什么她不用出声呢?希望这并不会给大家一个印象,就是律师可以无所顾忌地维护客户的利益。事实上,律师对法庭的职责(dutyto thecourt)是在任何时候都高于对客户的职责的。所以,niamh不能对法庭说谎,比如不能主动说“因为rush是初犯,所以他不希望留下犯罪记录,所以会积极应对审讯,不会逃走”;再比如,如果法官问(但是通常法官是不会问defence的)“rush有前科吗?”,niamh也不能说“没有前科”。
  另一方面,因为niamh是defence,我们知道defence是不需要主动证明任何东西的,所以她不用主动披露对rush不利的事实。

 

--------------------------------- EPISODE03------------------------------------------
  1. barrister's fees
  這集開始表現kate的性格了~ 大家是否看見,和reader &martha不同,kate是shoe lanechambers裡比較小咖的barrister,經常做prosecutor,非常在意自己的fees。不過9000鎊的fee,兩年來都還沒拿到,換成別人也會惱火吧?(但是也許不會這麼直接的抱怨?)
  barrister's fees是由solicitors代客戶墊付的。所以kate才會責備billy因為怕得罪solicitors而不情願催債。其實,solicitor和barrister之間,是沒有合約關係的,也就是說,barrister是不能入稟告solicitor不付費的~當然也不能直接告客戶,因為barrister不是客戶聘請的。所以,也許之前在大家的想像中,律師之間肯定是非常精明的維護自己的“法律權益”,但實際上卻是基於高度的信任和禮儀,沒有法律的保護。這個圈子並不大,每個人都不是只干一票,就算只是為了未來的生意也應該從長計議,何況barrister這份工作的意義,又遠遠不限於一兩單案子的報酬。因此很少聽說因為費用問題而在instructingsolicitor和barrister之間產生齟齬。
  
  2. turnbull
  kate指使兩個pupil去整理所有關於 “turnbull”的caselaw。之前我們講過,turnbull是“指認證據”最重要的原則。當被告是否定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指認證據的可靠性時,法官必須指導陪審員考慮“turnbullguidelines”中各種可能削弱指認證據可信度的因素。
  這些因素其實都是基於常識:比如證人看見被告時,燈光亮度如何?是夜晚還是白天?證人的目光停留了多長時間?證人和被告之間有多長的距離?被告的衣著相貌是否非常特殊而容易辨認?證人是否認識被告?證人在指認時神智清醒嗎?是否處於緊張或驚嚇的狀態?證人的視力水平又如何?
  
  3. archbold
  kate接著對pupil說,從“archbold”看起。archbold是什么呢?在楼主看来,archbold是当代造纸和印刷产业新科技的完美体现~哈哈,为什么这么说?因为archbold是criminallawpractitioners的大宝典,每年更新,用人眼能分辨的最小号字体,印刷在室温能保存的最薄纸张上,若干千页的一本怪兽,竟然还能维持“书”的样貌,大概后人看到这本东西,就像我们读《核舟记》一样吧?!哈哈。
  这本东西当然也价值不菲。上一次的wig &gown的价格已经够骇人的了,慢慢的大家就会发现,barrister是一个多么烧钱的工作,尤其是对于nick这个中产阶级小朋友而言。以后的剧情也许会慢慢揭露出,现在的bar仍然是非常传统的上流社会白人男性的世界。
  
  4. bail breach
  这集的instructing solicitormark,似乎是一个非常caring的律师,对未成年的长期受到折磨的被告非常关心,以至于提供自己的地址来满足被告的保释条件。其实,楼主不太能理解他这么做的原因。首先,律师是不允许做客户的保释担保人(surety)的,担保人的作用就是向法庭付一笔款,只有被告满足保释条件,乖乖回来出庭时才能返还。所以,楼主觉得,律师也应该避免以其他方式用自己私人的身份帮助客户满足保释条件——包括提供地址。这么做,在某种程度上,是把对法庭的职责排在自己的同情心之下,不见得是明智的做法。
  这位被告,虽然年龄未满18岁,但不是extremeyouth,年龄没有小到心智不健全不知道什么是犯法的程度,加上有前科,他其实已经浪费了之前法庭给他的教育和宽恕。而离庭审只剩几天,这时拒绝保释是很合理的决定。
  楼主觉得,可以主动提出其他保释条件,而不需要提供自己的地址。被告只是要参加母亲的葬礼,也许可以在出发和返程时向警局报道,上缴旅行证件等等。总而言之,底线是,不应该因为同情心而让自己整个职业生涯处于危险中。
  
  5. jury out
  庭审中,nick在cross-examine警官时问了一个问题:你观察到犯罪时身处何处?prosecutor立刻弹起来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官就指使让陪审员离席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们都知道,陪审员都是普通人(律师是豁免陪审员义务的人群之一),他们的出现是为了在法庭上反映社会大众的价值观。但是,我们也知道,法庭上的事情是很专业复杂的,如果被告的罪与罚是完全由冲动的老百姓来决定,那这样的刑法体制就是人间炼狱了。
  所以,陪审员只能决定 question of fact,而不能决定question oflaw,所有法律问题都由法官来作出决定。在决定“事实问题”时,陪审员很容易不小心陷入法律问题的思考而不自知,因此法官还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指导陪审员,告诉他们什么是事实问题,以及思考事实问题时,可以将什么纳入考量,绝对不能将什么纳入考量。当然,即使是这样,也没有办法完全杜绝陪审员作出不理性的决定。有不少被告也就是这样遗憾地被定罪了——因为verdict(也就是是否定罪)是陪审团的决定。
  当出现法律问题时,为了避免陪审员听到一知半解的内容,影响他们的判断力,出现不公平的情况,prosecutor必须立刻提醒法官,这是法律问题,应让陪审团回避,而由法官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处理法律问题。所以才有本集的情景。
  所以有的时候,会出现一种看来莫名其妙的情况:陪审团刚入座,法官就说:我现在指导你们,必须acquit被告。这是为什么呢?并不是法官做错了,而是因为在陪审团还没入席前,法官和律师就讨论了法律问题(具体地说,是证据问题,rulesofevidence),并得出结论是被告无法被定罪,但是verdict又必须来自陪审团,所以法官才会指导陪审团作出唯一法律上正确的verdict。
  
  6. no evidence to offer
  这个案子的结局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没有陪审团出来说 “guilty!”或者 “notguilty!”呢?只是prosecutor说,我们没有证据了,接着就散会了?
  我们看到,prosecutor的证据看来只有Vernon警官的证词,说他在观察犯罪高发地点的情况时,发现了罪案。但是,martha盘问chris(co-D)的时候,轻易地就问出了chris和vernon的渊源。vernon也自己招了(当然他在证人席上是必须说实话的,因为他作证前宣誓过),原来他是利用chris来“钓鱼”,诱捕性交易的参与者,并不是在合法执行公务时发现罪案。这样的证据,当然是无法让被告定罪的。
  因此,无奈的prosecutor只能说“我们没有别的证据了”。证据不足以起诉被告,被告就必须被acquitted。注意哦,这时的被告不是 “无罪释放”。
  这一集,又提到了了我们重复多次的原则——被告是不需要自己主动证明任何东西的。本案中,被告没有作证,也没有传讯其他证人或提供其他物证,而只是“被动”地testprosecution的案子是不是站得住脚,完全不必为自己说一句好话,就轻松离开法庭(又继续去cottaging??。。。-_-|||)了。
  
  P.S. 大家一定发现了,nick已经shoplift一次(wig&gown),attempted theft一次了(lawbooks),theft是dishonesty的罪,对于律师职业来说,是毁灭性的。之后几集一定会出现nick的危机,他会不会被起诉呢?!

 

---------------------------------------EPISODE04-000--------------------------------  
  1. First appearance in magistracy
  情景:mark draper以谋杀罪被捕,martha说:I‘ll do the first appearance in themorning. billy说:it doesn't look good, you knocking about amagistrate’s court when you are applying for silk。
  解说:英国刑法体系中,所有的案件都是由最低层的法院——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或者magistracy)开始法律程序的。因此控方与被告的首次出庭,一定是在裁判法院。然后根据罪名的性质不同,再决定合适的案件的庭审场所,将相对不严重的案件留在裁判法院(绝大多数案件,大概是所有控告的90%),或将比较严重的案件转送到crowncourt。在crown court里,最为严重的案件(比如murder,rape)又由更高级的法官来审理。陪审团也只有crowncourt才有。
  不同等级的法院拥有不同的司法权力,包括不同的处以监禁的年数上限。所以如果一个罪名的刑罚范围很宽,比如监禁的时间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十几年,那么在决定审讯场所的时候,就已经可以大概判断这个案子的严重程度和最糟的刑罚会到什么地步。
  为什么在裁判法院出庭does not lookgood?由于所有刑事案件都从裁判法院开始,所以各个裁判法院都非常忙碌嘈杂,每个庭每天可能要处理几十个被告,有些简明的罪名如果被告是认罪的(pleadguilty),几分钟就完成了包括判刑的全部程序。显然,对于martha来说,没有什么表现机会,裁判官本身也对martha 的silkapplication起不到什么作用。
  
  2. there is no property in a witness
  情景:nick代表被告去约见控方证人(就是那个据称被用种族歧视语言侮辱的警官),但是警局的人不愿意安排约见。nick就“教导”他说:thereis no property in a witness。
  解说:这句话大概是每个读过criminalprocedure的人都会学到的一句话。虽然控方看起来是站在报案人那一边的,好像应该保护报案人甚至把报案人告诉控方的事情都保密起来。但是事实上,控方并不是站在报案人那一边的,而是站在维护法律正义和司法体制这一边的。所以我们之前也说过,控方所有的资料(不论是否用于呈堂供证)都必须披露给辩方。同样的,辩方律师也是可以面见报案人、目击证人的。所以说,“证人不是任何一方的财产”。但是一般都需要获得控方的同意,以及有控方的律师在场。
  
  3. bail
  之前有一集是niamh代表被告作出保释申请,这集有控方反对保释申请。大家可以参考之前关于保释的解读,想想控方是用哪些理由反对保释的。(tip:只有3种特定的理由哦)
  另外,martha非常坦白的回答,被告之前违反了保释条件。为什么martha要正面回答,而不拒绝回答或者言辞闪烁呢?之前我们也有讲过哦。
  
  4. return a bail
  情景:billy和别家的高级clerk 相约,billy 转手了3份 returned brief。
  解说:returnbrief,就是barrister拒绝了聘用。一般而言,barrister是不能拒绝工作的,就像计程车司机一样,不能拒载。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原因,比如忙不过来,或者没有某个法律领域的专长,或者有利益冲突等等,就必须拒绝工作。如果barrister接手的一个刑事案件已经判决,但是要上诉,而这时来了一个民事案件的委托,刑事案件是必须排在更优先的顺序的。
  
  5. police misconduct
  情景:martha 代表Ali警官出席了有关种族歧视言论的 police misconduct hearing。
  解说:这个hearing不是在传统的法庭体系中进行的。因为英国的改革,这样的hearing可能是由independentpolice complaintscommission监督管理的,也可能是在某个tribunal。由于不是法庭,做决定的人也不一定是法律人士,而是某个领域的专业或权威人士。
  
---------------------------------------EPISODE05-------------------------------------  
  1. 控罪
  情景:本集的被告,一个中学教师Paddick殴打学生。cps的人以谋杀未遂起诉,遭到martha的反对。Martha认为,应该以s20gbh起诉,但是没能说服cps修改控罪,所以martha写了一封letter ofadvice给cps说明自己已经建议过要修改控罪。
  解说:我们知道控方要成立一个罪名,需要证明被告满足了这个罪名的 犯罪的行为和犯意。简而言之,谋杀未遂的犯意比s20gbh的犯意要更难证明。在这里,martha认为案件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谋杀未遂的犯意(which is specificintention to kill),所以建议cps用s20gbh来起诉。但是cps没有接受这个建议。当barrister的建议不被接受时,barrister通常会把自己的建议书面记录下来,证明自己已经尽职,避免以后反被客户告专业失当。
  
  2. Plea bargaining
  情景:Noah从一开始接到paddick案直到trial当天,都试图和martha达成一个协议,就是让控方撤销谋杀未遂控罪,作为交换,被告就对s20gbh的控告认罪。
  解说:辩方这样和控方在控罪上讨价还价的做法,不是不常见,也不是不合法或者不光彩的,因为控方的工作是确保被告以合适的罪名被检举,得到一个公正的审讯。但是本集中,控方已经很明确表示不会修改控罪了,而控方的case又有很多疑点可以敲打,可noah的态度却是想省下功夫,不在庭上努力曝光这些疑点,争取客户获得无罪释放,而是继续在庭外试图和控方“和解”。这种做法就让martha觉得抗拒了。
  所以,有关noah 的行为,就pleabargaining本身,客户是不能告noah专业失当的,但是如果noah没有事先正确地告诉客户什么是pleabargaining,为什么这样做是对客户有利,以及最重要的,确认客户自己愿意对s20gbh认罪,那么noah的行为就有可能是专业失当了。
  
  3. Chinese wall
  情景:由于martha和noah在paddick案中是分别代表控方和辩方,但他们又在同一个chambers工作,所以martha要求billy建立起chinesewall,确保信息的隔绝。
  解说:律师接案子时,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检查自己是不是涉及任何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伤害当下客户或者以前客户的权益。如果是严重的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就不能接这个案子。其他情况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避免造成伤害,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建立“中国墙”。
  paddick案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因为双方都在一个地方办公,辩方有机会提早暴露了自己的defence,存在对被告有利的资料可能被控方篡改之类的风险,和控方辩方篡谋陷害被告的风险。避免这些风险,就需要在物理上分隔两个律师。
  利益冲突是很难避免的,尤其是criminalbar是个小圈子,好的律师大家都趋之若鹜,律师和法官互为亲友的情况也很多。一方面是有各种避嫌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是要依靠业者高度的integrity。律师虽然也是经营生意,但毕竟不是商人,不是唯利是图的。
  P.s. 中国墙到底是什么?原来不是长城,而是——屏风~
  
  4. Mitigation (求情)
  情景:Nick接了一个案子,要为已经认罪/定罪的被告做量刑前的求情。
  解说:和保释申请一样,求情也是最基本款的刑事辩护之一。被告被定罪之后,有这样一个机会,提出一些有关案件或者有关被告个人的因素,请求法庭给一个最宽恕的刑罚。每一个求情,都为了达到同一个目标:打动法官的心,说服法官这是一个非常特别的案件,因此需要法官给一个特别宽容仁慈的刑罚。所以常有些戏剧化的场面出现。
  如martha说的,标准的求情通常会提出的因素包括被告是初犯、被告的悔意(如果被告认罪)、被告有一家老小要供养,还有被告已经被受害人原谅、被告偷窃是一时贪婪、被告已经在其他方面受到了惩罚(比如专业资格因为刑事定罪而丧失)等等。本集的被告应该算是具有很多有利的特征。
  但是律师不应该说的,就是“这罪不是很严重”,因为任何罪行都是严重的罪行,但是可以说“这不是这个罪行中最严重的情况”。就像本集一样,法官立刻纠正了nick的措辞。

 

-----------------------------------------EP06----------------------------------------  
  1. coaching the client
  情景:clive 在和客人开会时说律师们通常不愿意承认自己通过问客户leadingquestions来得到自己想听到的答案。
  解说:由于律师同时对法庭和客户负责,而这两方的利益又有冲突的地方,所以在和客户面谈拿取instructions的时候需要一些技巧,问到有用的信息,而避免引出复杂的情况以至于使得律师自己的角色陷入困境。简而言之,不能一味“问出真相”,也不能像cross-exam一样质疑和测试客户说的话是否经得起推敲。
  还有一种有风险的做法,就是把话塞到客户嘴里,教客户怎样措辞,怎样“扬长避短”地描述案发时的情况。尤其是积累了一些经验的律师,如果过分依赖自己的经验,先入为主把客户分到某个刻板印象中,而不是让客户自己讲故事,有可能就会完全曲解客户的指示,甚至有伪证的风险。
  本集,clive因为先入为主地认为,emma不是刺杀的凶手,她站在被害者后面,所以看不见刺杀的情况,结果trial到一半,才发现emma对他隐瞒了重要的事实。
  
  2. defence case statement
  情景:martha没有交defence case statement,被prosecutor小抱怨了一下。
  解说:之前我们说到过prosecution的披露责任——就是要披露所有资料。对应的,defence也有一定的披露责任,事先说明自己的defence是什么等等。但defence的披露责任没有prosecution的责任严格(还是因为——innocentuntil proven guilty),据我所知,DCS 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被告拒绝披露defence,就可以不filedcs. 但是,有一些特殊的事项是必须要披露的,比如如果被告要依赖 “不在场证明”的证据,就必须事先披露不在场证明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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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想补充一下solicitor 和barrister之间的区别的问题:
  solicitor也是可以上庭的,但是目前solicitor上庭的权利限制在某个层级的法庭之下,以及某些类型的程序以外。英联邦国家的趋势都是慢慢消除这种二分法的律师制度,未来solicitor的上庭的权利会不断扩大。
  香港回归之后,barrister仍然保留戴假发穿长袍的传统,样式和剧集中的一致。
  SC在香港和QC 在英国的比例差不多,大概是所有大律师人数中的7%-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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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有法律规范来看,与法律形式相适应,英国没有系统的律师法典,有关律师的各项法律制度规定,散见于宪法性文件如《人身保护法》、习惯法及其他单行法律中。此外,律师自治组织制定的《律师组织规章》,虽然不是法律,但却起规范律师行为的作用。 
    
    在英国,没有统称为“律师”的词汇。LAWYER一词,严格讲是美语词汇而不是英语词汇。执行律师职务的人有两类,即大律师和小律师。 
    
    一、大律师。大律师,在英国称为“BARRISTER”,中文名称除大律师外,还有译为“巴律师”、“高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专门律师”等等。大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大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不仅通过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回答小律师们提出的疑难问题。此外,大律师经过大法官的提名,还可由英国授予皇家大律师(QUEEN-SCOUNSEL)的称号。大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大律师办理的事务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衡平法方面的事务,另一是普通法方面的事务。前者包括信托、转移迁户、遗嘱、公司法财产、移收等事务;后者包括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亲属法等方面的事务。近年来,英国大律师的专门化倾向起来越明确,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新业务领域。 
    
    由于大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取得大律师资格,要受过一定的高等教育。包括:已有大学或工艺学校的法律学位;获有英国大学或工艺学校其他学位;具有国外或爱尔兰某些大学法律学位,按规定可以免除学术训练两科目以上的;年满25岁以上,通过其专业考试,并且已有相当的学业、专业或商业能力的成熟学生(MATURESTUDENT)。第二,必须参加一个大律师组织——四大法学院,作为该院的学生,完成学术与职业训练,参加法学院内一定的餐会次数(DININGTERMS)。第三,必须提交品格良好的证明书。曾犯某种罪行及现被宣告为破产之人;现为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小律师的人,不得参加训练,取得律师资格。第四,法学院学习期满后,在有经验的大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以上四个条件具备后,方可成为大律师。 
    
    英国的大律师组织有四个,即林肯法学院、内殿法学院、中殿法学院和格兰(雷)法学院。这四个法学院互不隶属,成员包括正在各该院学习的学生及已从各该院毕业的大律师。这些学院没有法人资格,基本上是个自由的社会团体,它们自定章程和行业规则,决定大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免除。学院由君主或皇族担任名誉院长,院长由资深的大律师互选产生。各院都设在伦敦,并在高等法院附近,院内有礼拜堂、图书馆、食堂兼礼堂的会馆、专门律师事务所等。学院的职责是训练和考核律师,监督大律师的活动,决定纪律处分。 
    
    二、小律师。小律师,在英国被称为“SOLICITOR”,中文除把“SOLICITOR”翻译为小律师外,还翻译成沙律师、撰状律师、诉讼律师、初级律师、事务律师等等。小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它是由中世纪普通法诉讼程序的代理人,衡平法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和教会法院中的代管(办)人(PROCTOR)演变而来的。 
    
    小律师的活动范围,远较大律师广泛。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和验尸官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 
    
    根据1974年颁布的《小律师法》(THESOLICITORS ACT 1974)规定,取得小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英国公民。性别、民族不限; 
    (2)满21周岁; 
    (3)必须经法律社议会按照《资格规则》(QUALIFYINGREGULATIONS)吸收为法律社的学生,经过一年时间的学习,通过最后专业考试;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在向法律社交纳了印花费、常年执照费准备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费用后,即由法律社汇录于小律师名册,取得小律师资格。 
    法律社(LAWSOCIETY)是小律师的领导管理机关。该社由上诉法院的档案长领导,它自设学校,负责小律师的培养、教育工作。此外,法律社还有授予小律师资格权,颁发小律师行业执照权,还可以对小律师进行奖惩,制订小律师酬金,掌握全国小律师名单等等。小律师执行职务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小律师事务所一般是数人共同开业的,没有个人开业。在小律师事务所,除小律师外,还有由小律师共同雇佣的办事员,负责事务性工作。 
    
    大律师和小律师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无隶属关系。他们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因此,有人将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关系比喻为专科医生与一般医生的关系。 
    
    上面提到,大律师一般是在高等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能,但大律师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接受小律师的委托。小律师与当事人直接打交道,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接受当事人的酬金,如果案件是在高等法院诉讼的,小律师按案后,首先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案卷材料,然后将案卷事实要点及“争论点”作一个扼要的节略(BRIEFING),交给大律师。大律师接受“节略”后,就负有处理该案的责任,是否提出证据,是否同对方和解条款的签署,大律师都有权进行。 
    
    英国律师的这种分类及相互关系,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这种二元制的律师制度的优劣与否,曾在英国引起过争论。一般认为社会上存在专门律师和普通律师,是有好处的。因为它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要使专门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但像英国那样的大律师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则很难了解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一定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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