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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管理制度范文
01 支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支票起点为100元,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条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三条  现金支票是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转账支票是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 
  第四条  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第五条  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
第六条  不准将支票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限额,否则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七条  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遗失支票的,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第九条  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严禁将支票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错填支票、退票,须加盖作废戳记,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条  银行返还的结算单据,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请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方可入账。
第十一条  每月定期与银行、财政的对账单进行账面余额的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将预算外资金及时到账。
第十二条  妥善保管各种支票,对银行账及余额要严格保密。各种印鉴由财务科专人保管,不允许一人既保管印鉴又保管支票。


02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范文
第一条  支票一律记名。
第二条  支票付款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各项目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第四条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之一证明。
第五条  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六条  收款人应当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账。
第七条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第八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九条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条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第十一条  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签银行预留印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03 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范文
第一条  现金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2.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相关证件。 
第二条  转账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由签发人交收款人办理结算,其结算程序为:
(1)付款人签发转账支票交收款人;
(2)收款人持票并填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入账;
(3)银行间办理划拨;
(4)收款人开户银行下收款通知。
2.由签发人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其结算程序如下:
(1)签发转账支票并填进账单办理转账;
(2)银行间办理划拨;
(3)收款人开户银行下收款通知。
第三条  定额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签发定额支票,银行签发后交给付款人。
2.付款人将定额支票交收款人。
3.收款人将定额支票交银行。
4.收款人为个人的,银行支付给收款人现金;收款人为单位的,通过银行划拨。


04 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范文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规定。银行检查时,开户单位应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  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 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第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出。
第五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六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用途,不许套取现金。
第八条  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中头或远期支票,不允许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


05 现金支票填制要求范文
第一条  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
第二条  现金支票需要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账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做到标准、规范,防止涂改。
第三条  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支票正联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
1.日、月为壹至玖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第四条  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本单位名称,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五条  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
第六条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
第七条  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第八条  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签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第九条  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第十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第十一条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如有错误,不得更改,必须作废重填。


06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二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1.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公司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2.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账,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06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二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1.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公司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2.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账,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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