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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三个救济方式

某些执行案件中,因为执行程序违法或隐名事实无法核实,可能存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为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

一、执行异议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2、《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执行法院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十五内进行审查。

二、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诉法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执行监督程序、检察监督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2、《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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