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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撞人案,因为蹊跷所以需澄清

2015-09-08 09:52:28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舒 锐

  6日晚,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今年6月20日该市发生的宝马车撞车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通报还称,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9月7日 中国新闻网)

  开着宝马,无视红灯,以每小时195.2公里的死亡时度超速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严重损失,肇事后更是逃离现场。可以说,这场事故中的每个细节都在挑动公众愤怒的神经,对肇事者予以严惩的强烈呼声一直居高不下。

  而从另一方面看来,这场事故确实也着实蹊跷。肇事者平时并无劣迹,除了旁人称其事发前一直说自己“很烦”,并无明显异常举动,可以说,很难看出他有想轻生或者采取撞人方式危害社会的先兆与动机。要知道,以将近20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闹市中行使,这也无异于将自己的性命悬于一线之间。正因此,也有不少人怀疑肇事者患有精神疾病。

  和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刑法采取主客观归责原则,要将一个人定罪不仅需要有客观的犯罪事实,还需要他具备刑事行为能力,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要对肇事者进行刑事追责,精神鉴定结果就显得异常重要。而本次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也意味着,如果这个结论不被推翻并被法庭所采纳,其将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可能得到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判断。

  可以预见,这样一份鉴定结论将面临两种质疑。这个病名为多数人所陌生,再结合到不理性的仇富情绪,不少民众或将质疑这是在袒护肇事者,有意为之。而另一边的质疑或许将来自专业人士,因为在以往一些个案中,确实有过类似案例,而肇事者最终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2006年5月24日下午,李某在驾车途中幻觉被人骑摩托车追杀,在静安、黄浦两区连续肇事,先后撞擦9人及9辆机动车,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精神司法鉴定,李某案发时妄想阵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其中一种),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其实,无论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还是在《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都有关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明确规定与分类。这种疾病显然并非为了“协助”肇事者逃避责任,而被鉴定人主观臆造。根据一项抽样统计,该类障碍在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例中的发生率约为2.04%。可是,此种疾病虽然罕见,但也并非孤例。

  此外,这类疾病具有发病急骤的特点,病程常较为短暂,常没有既往发病史,今后也非常可能不会再次发病,这就使得相关认定实践存在难点,尤其是如果鉴定不及时、收集鉴材不全面,非常容易造成漏诊。本次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让相关鉴定程序及时开启,让肇事者的法定权利没有被客观剥夺,这是值得肯定的。

  而同样重要的是,在这场蹊跷的事故中,追诉机关目前所掌握的情况确实与普通群众日常经验与感知存在较大差异。司法机关不仅需要让涉案当事人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接受并感知到公正对待,也有责任通过更为公开的方式,如公布鉴定依据、公开庭审、让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及时消除民众误解与疑虑,让每一个人都能够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舒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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