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现问题食品的可追溯,对保障食品安全有重要作用。但通过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体研读,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个体工商户处于“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外,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就成了问题食品可追溯制度的盲区?工商机关能否积极行政实现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食品可追溯这一行政管理目的呢?
回答是肯定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有“记录”的义务,但对个体工商户愿意高于法律标准承担记录义务的,法律不但不禁止,还应当鼓励、提倡。所以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作了这样的规定:“(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第三款)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里的“其他食品经营者”显然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鼓励”即激发、勉励之意,属非强制性行政指导行为,这就是我们对个体工商户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施行政指导的依据。
因此,对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和如实记录食品台帐应予行政指导而非行政处罚,在具体实施中须注意:
一是遵循自愿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工商行政指导只有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才能实现其预期目的。
二是遵循非强制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宣传、建议、辅导、表彰、奖励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三是鼓励措施要到位。一是精神鼓励。比如对自愿承担“记录”义务并落实记录制度较好的可给予表彰、授予“食品放心示范店”称号等。二是物资鼓励。比如免费发放《食品进货台帐》,对落实记录制度较好的发放适当奖金、奖品等。三是政策鼓励。比如对落实记录制度较好的在名称登记、验照、“百亿送贷行动”、信用创建活动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