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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u盾\商用密码产品

各分行:

近日,总行接到部分分行反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3号令)及《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 6 号),认为我行在经营活动中,涉嫌未办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要求我行出具《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现针对此事说明如下:

在接到分行请示后,总行与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取得联系,经请示,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认定:我行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安全产品,只是我行所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辅助安全工具,我行网上银行系统需要借助客户的安全产品进行客户身份甄别和交易确认,该行为是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行为,无需批准或报备。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行为的发生在安全产品供应商向我行提供产品的环节。目前,总行正就此结论与工商总局进行沟通。

目前,我行向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安全产品都采用总行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管理。安全产品种类包括USB Key和动态口令卡(刮刮卡),USB Key供应商包括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大明五洲科技有限公司,动态口令卡供应商为拓讯信息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我行三家USB key供应商均有《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附件1)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附件2),向我行所供应USB Key均有《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附件3)。我行动态口令卡供应商拓讯信息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附件4)。


请受到检查的分行妥善处理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关系,说明情况,取得认可,减少此事对正常业务带来的影响。


 

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我也认为银行不是直接使用者,所以银行的行为是销售,密码局的认定是不对的。
 
 
此案我们已查过,我认为银行是无照经营行为,理由是《国家密码管理管理条例》规定,在取得许可证之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现在的银行根本就什么也没有,既没有许可只,又没有营业执照,至此这一点就可按照无照经营查处,无需与密码产品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各查各的,互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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