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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该楼盘地下车位使用权的情况,涉嫌违法欺瞒消费者

2019年10月,忆美·领秀城业主与监利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忆美·领秀城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其中“第二条、使用期限。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使用权车位,使用期限与乙方所购忆美·领秀城住宅的年限一致”,该条款涉嫌违法,并欺瞒消费者。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根据第(2)条、第(3)条内容,地下车库属业主共有,监利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无权处置地下车库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忆美·领秀城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第二条,使用期限。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使用权车位,使用期限与乙方所购忆美·领秀城住宅的年限一致。”

目前忆美·领秀城住宅部分出让年限为七十年,如果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那该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据监利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许总及销售人员告知,忆美·领秀城地下车库无法办理产权,也未提供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综上所述,“忆美·领秀城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该协议书应为无效协议,并返还已缴纳业主停车位的使用权费用,由此产生的利息应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特此说明。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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