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村民刘某2001年通过审批,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在该宗地上修建了住宅。2012年刘某的父亲病故,其在本村的两间房屋由刘某继承。同年刘某对其居住的宅基地和父亲留下的宅基地一并申请登记。区国土资源局对于能否受理刘某继承其父所留宅基地的登记申请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受理,认为刘某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不同于其他获取方式,应当受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请问,土地登记机构能否受理刘某因继承而得的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
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 冯霞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这项制度是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保证农民居住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因继承原因取得了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宅基地,在现阶段是符合相关政策的,因此应当予以登记。
但执行这项政策也应当注意以下政策界线,即宅基地在没有地上物时,是不能直接继承的。因为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但可以随地上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换句话说,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继承,在继承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地随房走”。 这一点,可以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得到佐证,该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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