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马某家原在北京农村拥有一座老宅。其祖父母去世后,家人先后离开老宅,除马某之叔外,都为城镇户口。1999年,村委会拆除了马某老宅,并未做任何补偿。自2011年始,老宅所在村开展新农村改造,给村民的补偿标准是每个老宅换一套二层独院。
请问,马家已拆除的老宅还有没有权利换一套独院?
答: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马某老宅在1999年已被拆除,后一直未恢复使用,按照以上规定,土地使用权应由集体收回。按照《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物权即灭失,因此,马某对老宅享有的物权性权益已于1999年老宅拆除时丧失。2011年老宅所在村进行新农村改造时,开发商的产权调换补偿是以产权人为对象的,马某因早已丧失了老宅的物权性权益而无权置换一套独院。尽管马某因老宅被拆除丧失了基于老宅的物权性权益,但村委会未经马某同意且未给予任何补偿就对老宅进行拆除,显然构成侵权,应当对马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马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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