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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是否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问:某大型化工企业在我村集体土地上占用大量耕地建设废料场,不但破坏了耕地,而且严重污染环境。我村村民集体向当地政府进行了举报,请求查处并制止该非法占地和污染环境行为。县政府责成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事后,调查组形成向县政府领导报送的内部调查报告。我村村民向县政府申请公开该调查报告时,县政府以“该调查报告不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属于内部信息,仅供领导参考使用,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拒绝公开,并向我们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经研究,你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那么,县政府成立的调查组经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是否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府以“内部信息”为由作出的答复是否正确?

答:一般意义上讲,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应主要指与机关人员日常管理有关的内部管理性信息。这类事务一般过于常规和琐细,与公共利益无涉。具体判定某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还是外部信息,笔者个人建议把握以下两个标准:

效力范围。如果该政府信息的效力及于社会公众、管理相对人等机关以外的主体,就不应属于机关内部信息,典型的如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信息效力仅限于内部人员,就应是内部信息,比如职工上下班考勤规定。

信息的制作(获取)主体。信息的制作(获取)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公务人员或者内设处室。如果信息是行政机关内设处室或者内部人员制作的,即便是职务行为,只要不正式代表行政机关的意志,也可作为内部信息。

从以上分析来看,县政府调查组作为由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织,不应属于县政府的内部业务部门,其形成的调查报告对县政府最终处理决定有着重要影响,应该具有“预期性”外部效力。在此情况下,只要公开调查信息不会违反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会给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为方便群众了解调查结论是否符合有关事实,应将有关调查情况向群众进行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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