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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伤害案件的处理程序

一般伤害案件的处理程序

 

先看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的相关规定——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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