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8.1 通用要求 8.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投入使用,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应重新申报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确保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 8.1.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其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8.1.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8.2 厨房 8.2.1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8.2.2 厨房操作间内宜配置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当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厨房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2.3 对于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对于其他场所内的厨房,应定期予以清洗。所有场所应将清洗合同和清洗记录存档。 8.2.4 对于厨房燃油、燃气管道、电气设备等设施,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灶台自动灭火装置应落实每年一次的维护保养,并将维保记录存档。 8.2.5 建筑中涉及有多家餐饮单位、场所的,物业单位与租户之间应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分别对油烟管道总管、支管定期负责清洗。 8.2.6 厨房区域操作员工应熟练掌握扑灭灶台、油烟管道等常见火灾事故的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和教育。 8.3 锅炉房 8.3.1 因客观原因需要在锅炉房隔墙和楼板上开设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8.3.2 锅炉的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应确保完好有效。 8.3.3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机械通风设施设置的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有效。 8.3.4 锅炉房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时,应日常检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确保完好有效,并与自动切断装置进行连锁。 8.3.5 燃气锅炉房设置的爆炸泄压设施,应确保完好有效。锅炉房爆炸泄压面积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 8.3.6 厨房操作间内宜配置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当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厨房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3.7 锅炉应按规定检验检修。点火前,应检查测试锅炉安全阀和仪表,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8.3.8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 8.4 变配电室 8.4.1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其容量应能储存相应装置中的全部油量。 8.4.2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配电间应独立防火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不得通向卧室。 8.4.3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8.4.4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4.5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4.6 配电室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8.5 柴油发电机房 8.5.1 柴油发电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柴油发电机设备的性能、运行方式和操作及事故处理,能正确选择合适的灭火器、灭火剂等进行灭火。 8.5.2 柴油发电机燃料供给管道上设置的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应确保完好有效。 8.5.3 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油箱应确保密闭,其通气管上的呼吸阀(带阻火功能)应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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