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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成本的确定

准确定;

二是参照以货币形式补偿标准执行;

三是按实物还建房的销售价格作为扣除的依据。

4)拆迁补偿房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没有取得现金收入,所以一部分房地产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没有把实物还建的房产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还建房不计应税营业额,直接抵减拆迁补偿费。而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实物还建的房产应“视同销售”,应确认为销售不动产收入。

二)拆迁安置房的成本确定

2、控制策略

为了准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合法纳税,房地产公司对拆迁补偿房在土的增值税清算中,应采用以下策略。

(1)必须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把拆迁补偿房的价值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进行扣除。

(2)拆迁补偿房的市场公允价值,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中,按照可售建筑面积与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进行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013-10-31

(三)周转房成本的确定

周转房摊销是指将开发商品或自有房屋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摊销费或折旧费,但目前也有一些公司租用房屋来安置拆迁户,所支付的房屋租金(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注明租赁房屋的用途:用于被拆迁人临时安置)也应计入周转房摊销科目。租用房屋需要按拆迁户的要求进行装修费、工程改造费、布线费等相关支出并由开发企承担部分也应计入本科目。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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