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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时间:20071028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胡锦涛主席发布第七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于20081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共分7章,70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与监督等环节都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下面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背景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我国有关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19904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11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几年来,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城乡的规划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

一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二是擅自变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情况突出;三是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规划的科学性不够,也显得不够严肃。四是乡村规划管理薄弱;五是密集城市群的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六是土地制度和投资体质的改革要求规划制度作相应调整;七是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像原来有关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轻,对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因此,有必要在“一法一条例”实施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城乡规划立法的先进经验,出台一部城乡规划法,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法与“一法一条例”的内容相比,主要突出了以下4个原则:

1、城乡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城乡规划法不但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城乡统筹的原则,其许多条文内容也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思想。如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4条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但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29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进程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等。    城乡规划法在统筹考虑促进城镇和乡村协调发展时,还考虑到乡村建设的特殊性,对于乡村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不可能实施和城市一样的程序和制度。因此,城乡规划法在规划的分类、制定规划的要求以及规划的实施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都对城市规划、镇规划与乡规划、村庄规划分别作了不同的要求。总的来看,对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乡村的规划管理要求都较城镇要宽松。

2、城乡规划的公开化原则。城乡规划法要求,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8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另外,在规划的编制、实施和修改过程中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的原则。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落实,城乡规划法根据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的原则,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对城乡规划的监督体系作出了规定。

在人大监督方面,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在行政监督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在社会监督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同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等等。

4、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原则。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与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投资体制等制度的改革以及行政许可等新的法律制度向衔接。如城乡规划法重新规定了“一书三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执业资格和规划师执业资格的有关行政许可。
   
三、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略)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四、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略)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等内容。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不同城市的总体规划的报批程序也不同: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都要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且要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其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此外,需要说明以下几点:其一,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其二,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五、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是有关人民政府的责任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在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一些要求,如:

1、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2、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3、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4、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5、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6、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二)城乡规划实施的具体管理 (略)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不同的规划许可,主要有:

  1、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临时建设的批准

  这里需要说明以下几点:首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上述规划许可。其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城乡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的法定条件和修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城乡规划修改的法定条件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是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是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是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是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是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对城乡规划的评估,城乡规划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二)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 (略)

城乡规划的制定程序、修改内容不同,其修改程序也应当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进行。这里不在阐述。

  这里需要说明以下两点:一是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是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略)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是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开及有关情况的处理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有关情况:一是在查处违法的行为时,发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二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八、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在两方面增加了规定,一是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是对实践中一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即未取得城乡规划有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违章建筑行为的处理规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处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因具体处罚条款较多,时间有限不在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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