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期权履约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冲销。大多数期权的买方和卖方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选择冲销的方法来结清期权头寸。随着
到期日的临近,期权的买方和卖方都会更准确地判断市场价格和期权的价值(是否大于而非等于零),从而决定是否发出一个相反的指令(卖出和买进期权)。
如果期权的买方想卖出比如说
买方期权,说明到期标的物 品市场价格很可能低于约定价格,即期权到期时很可能价值为零。假定这种对市场价格的判断正确,期权卖方则不需要通过买进相同的期权来冲销原有的头寸。因为 到期期权很可能不被执行,期权卖方则不会遭受什么损失。反之,当期权卖方想通过买进相同的期权来冲销原有的头寸时,相应的期权买方很可能不必再卖出相同的期权,因为到期期权的内在价值很可能大于而非等于零。
二、行使期权。是否行使买进
或卖出相应物品或证券的权利是期权多头持有人的自由,而对应的期权空头持有人只有被动履约的义务。
当某一期权多头持有人要执行其期权时,就通知其经纪人,经纪人随即通知负责该期权交易的结算公司会员,该会员接着把执行指令转发至其结算公司。结算公司随机地选择某个持有相同期权空头的会员。该会员按程序选出某个相同期权空头的持有人,然后进行交割。 如果期权的相应物品时期货合约,那么,期权多头行使期权以后,就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敲定价格水平上获得一个相应的期货交易地位。买方期权的多头和空头分别取得了多头和空头期货地位,而卖方期权的多头和空头期货地位。
一般来说,只有当期权具有正的内在价值时,买方才会行使期权。因此,履约时期权卖方将有负的内在价值,即将有损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期权的卖方一定亏本,因为卖出期权时所收的期权费也许会大于履约时负的内在价值。
三、自动放弃。当期权到期具有的内在价值时,买方有可能行使期权,但不一定行使。当期权没有内在价值时(内在价值为零),买方肯定不会行使期权。当然卖方无权要求买方行使期权,所以,买方的决定也就相当于双方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买方期权到期时,如果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或当卖方期权到期时,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期权都将被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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