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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和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08年7月10日15时,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赵振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大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与网友在线交流。

    红头文件满天飞是个值得关注的现象,现在许多基层市县政府仿佛少了文件就不能行政,屁大个事都要发红头文件,有的文件还闹了笑话,让人哭笑不得,最著名的是某地的"不准养猪"文件。请问对这种现象,决定有没有具体的规定?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滥发文件的问题?

    [赵振华]这个问题说的比较形象。红头文件在依法行政角度,我们把它叫做规范性文件。它跟我们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样,它是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针对社会管理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些文件。规范性文件确实是政府管理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红头文件在实施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政策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有一个要求,就是红头文件必须合法。如果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那红头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针对现在有些地方动则发布红头文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红头文件违法行政的问题,《决定》里面确定了三方面的制度进行约束。

    第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通过约束制定的权限、规范制定的程序和发布的方式,把红头文件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在这方面,过去几年,各地方都做了很多很好的尝试,据我了解,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出台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管理的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发布形式做了一些规范。

    《决定》这次把这些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国务院的文件,作出了一些硬性要求。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且在制定过程当中,在决策环节也必须要经过制定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没有听取意见、没有经过集体讨论以及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即使发布也无效。最后要求,所有面向社会的一些红头文件必须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这样在制定环节就把规范性文件给控制住了。

    第二,备案监督制度。要求在本级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后,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级机关备案,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通过审查,如果认为这个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权撤销这个文件或者要求改正这个文件。因为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一些不良后果,制定机关有关领导、有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保证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后,能够跟国家法律法规一致,保证政令畅通。

    第三,建立定期清理制度。以前,政府的文件,很少清理,新文件不断代替旧文件,老百姓不知道这个文件有效还是无效。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甚至拿已经失效的文件作为执法依据,老百姓意见很大。因此,《决定》里明确规定,市县政府和部门每隔两年必须清理一次,在清理过程当中凡是发现有问题的,一律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还要求在清理完以后,必须把清理后的目录向社会公布,让老百姓知道这个地方政府现在还在生效的有哪些文件,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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