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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技巧: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

普法DY课堂

01-21 18:36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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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有些律师急于阐释己方观点,尽早引导法官认同,会抢在发表质证意见的阶段附带地发表辩论意见,此时法官就会询问:“这是你的质证意见还是辩论意见?”这不免让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略感尴尬。

如何掌控好庭审现场,掌握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避免在质证意见与辩论意见之间纠缠不清,避免因为重复陈述而被法官打断或制止,是律师与法律与法律工作者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质证与辩论的定义

(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册第346页是这样表述的:“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

以上定义告诉我们,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具体来说就是:1、通过否定对方证据形成、取得过程的合法性来否定证据内容的真实性。2、通过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来否定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3、通过质疑对方证据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

(二)、辩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册第603页是这样表述的:“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经查实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

以上定义告诉我们,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充分举证和质证之后,辩论的重点,在于对案件事实应如何认定,基于案件事实符合的法律规范,从而推导出己方的主张应当被法庭支持的结论。

二、庭审质证技巧:大家也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任何案件,都离不开证据的支撑。如果我们做代理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能够把对方的证据体系击垮,我们的辩论才能真正做到行之有效。那么,如何通过有效的质证以最大限度地帮助法官准确查明及认定案件事实呢?

1、明确质证目的。

我们应当知道,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出示证据,都是有其证明目的,我们在进行质证时,同样,也必须要有明确的质证目的。不能在庭审质证的时候,洋洋洒洒一大堆,法官却不明白你的具体目的到底是什么?张哥个人认为:在对某份证据开始质证的时候,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明确的告诉法庭,该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然后,我们再去阐述具体的质证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如:“该份证据因取证主体不合法而导致其来源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2、3……”

2、明确质证顺序。

庭审质证,是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进行说明和质疑,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因此,应该把证据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进行质证。其次,再把证据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进行质证。因为如果是一份虚假的证据、是一份伪造的证据,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也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应当把证据的关联性放在第三位来进行质证。

除了要质证据的“三性”以外,还要质它的证明目的。因为,对方所出示的每一份证据,都是有他的证明目的的。因此,当证据的三性考察完以后,我们还要考察该份证据能否达到对方的举证目的。

3、别忘了综合质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要不要进行综合质证?综合质证质什么?第一:法庭采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的是印证规则。因此,如果我们不进行综合质证,仅是对单个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印证规则就无法得到体现与应用。所以,我们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第二: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也经常会碰到这个情况,就是控方的单个证据,三性也都是没有问题,但是,当你把对方这些证据组合到一起时,你却会发现它形不成证明体系,比如说,有时缺证主体的证据,有时缺证行为的证据,有时缺证结果的证据、有时缺证因果关系证据。因此,我们就必须要综合全案证据来进行考察、衡量,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第三,综合质证质什么?我认为,综合质证最关键的就是要质两点:一是质证明目的,二是质证明标准。

三、庭审质证技巧:

法庭辩论,是在对法庭调查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围绕 案件争议焦点所进行的说理论辩活动。辩论发言有以下技巧需要掌握: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论辩方法。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案件性质确定,只需表明态度,不做无为辩论;如果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证据有疑点、 案件性质不确定,就要根据法律,坚持原则,据理力争。

2、辩论内容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 点进行。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从案件事实和证据上辩 论。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据。因此法庭辩论应针对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本身不会说话,需要证据加以证明,辩论就是通过 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真相。

(2)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 论。事实上,法庭辩论的过程就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 具有确切出处的法律依据以论证自己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识 结论,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

(3)、在辩论中对于双方已经达 成一致的观点不要过多重复,不必面面倶到,只须作概括说明, 但重点问题应当说透,尤其是诉讼请求必须重点强调,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对于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思路,及时修改辩论发言提纲。辩论发言要 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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