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高字〔2013〕2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开展“3+4”和“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分批实施 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院校范围和专业覆盖面。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工作重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课程体系建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的本科高校和本科专业
参与2014年扩大试点的本科高校范围为:办学时间较长、办学基础较好的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单位。试点专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本科专业。
专业点数:2014年试点专业点由2013年的22个扩大到50个左右。经组织专家遴选,共选择可与高职、中职学校对接的本科专业26个。本科专业和设点高校名单见附件1。
二、衔接学校范围和专业
(一)衔接高职院校范围和专业
高职院校范围:2014年参与衔接的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及个别教学改革成效突出的省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高职专业范围:参与衔接的高职专业应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有较强的人才培养和课程开发能力,能够保证高质量完成贯通培养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课程开发任务并组织实施,原则上限国家级或省级品牌特色专业。每所学校可衔接专业数量见附件2。
(二)衔接中职学校范围和专业
中职学校范围:2014年参与衔接的中职学校主要是整体办学条件好、师资水平高、课改能力强且牵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任务,在省级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国家级中职改革示范校和优质特色学校。具体名单见附件3。
中职专业范围:按附件3划定的专业办理。
三、专业衔接工作要求
本科专业点与职业院校专业点进行衔接时,应遵循如下工作要求:
(一)本科高校的1个专业点,原则上只选择“3+4”或“3+2”其中的一种模式进行贯通分段培养,不同时实施两种人才培养模式。附件1中试点专业贯通培养模式的选择,由设点本科高校与相关高职(或中职)学校协商确定。
(二)本科专业点与高职(中职)专业点原则上实行一一对应衔接,1个本科专业点不同时衔接多个高职(中职)专业点,1个高职(中职)专业点不得衔接多个本科专业点。
(三)本科高校不同的专业点可以与相同或不同的高职(中职)学校进行衔接,同一所高职(中职)学校不同的专业点可以与相同或不同的本科高校进行衔接。
四、专业衔接结果上报
请有关学校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专业设置情况和人才培养方向,尽快做好对口贯通培养工作衔接。衔接条件成熟、合作方向确定的,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由本科高校负责,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高教处和职成教处,上报文件附件包括合作协议、《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呈报表》(附件4),并将《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呈报表》同时发送至sdsjytlx@163.com和zcg@sdedu.gov.cn。
合作意向文件上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我厅将根据上述范围内的衔接情况,经综合研究后正式批复实施。
附件:1. 2014年纳入“3+4”和“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范围的本科专业和设点高校名单
2. 2014年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设置方案
3. 2014年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设置方案
4. 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呈报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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