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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赠送的税务处理

有偿赠送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有偿赠送即通常所说的“买一赠一”与“随货赠送”。有偿赠送区别于无偿赠送。无偿赠送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税法是明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而有偿赠送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归纳。

一、有偿赠送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

观点一: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企业赠送的货物要么是自己生产的(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买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一定是伴随其进项税额而来的。如果它的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额,那么其原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恰恰是货物转入销售环节,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以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是不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第二,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就会扩大到纳税人之间相互捐赠货物不征税,这样就会出现,我将原材料赠给你,你将产成品赠给我,赠来赠去,税款皆无。

所以,销售单位采取“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对赠送货物征税是有道理的。

观点二:“买一赠一”是有偿赠送,不属于税法界定的无偿赠送。它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赠送的前提是消费者购买,其实赠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销售商品的售价之中。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的赠品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赠品的销项税额是隐含在售价的销项税额当中的,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品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二、有偿赠送赠品不应缴纳增值税

有偿赠送赠品不应缴纳增值税。有偿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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