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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的税收处理 还有函2009 18号 条例9条
专项用途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12-22 访问次数: 139 信息来源:鄞州地方税务局 字号:[ ]


财税[2009]87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1120101231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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